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2001年7月 理论学刊 Jul.2001第4期 总第104期 Theory Journal N o.4Ser.N o.10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程增学(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山东青岛266500) 〔中图分类号〕D92;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1)04-0086-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新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人论述过。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各异。
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法”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
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我国古代法即刑法,可以表述为德主刑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
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
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甚至呈现全球范围的一致性。
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友谊、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
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此时,守法成为一项道德要求),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道德靠舆论、习俗(非习惯法意义上的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道德法庭”来保证,表现为“自律”,所谓“君子慎其独也”。
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道德与法治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二者都针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但道德和法治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与联系。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一、道德的定义与特点道德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总称,是人们基于内心的道德意识所遵守的伦理规范。
道德并不是通过外界的强制力量进行约束,而是源于个体的内在信仰和自觉遵守。
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性:道德准则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信仰和判断形成的,因此会因个体的信仰、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等方面而产生差异。
2. 自律性:道德规范明确要求人们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社会价值观念并且为此承担责任。
3. 唯心性:道德规范属于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只是在人们心中存在的伦理观念。
二、法治的定义与特点法治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并实施的方式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性: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由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裁决,其规范内容对所有人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 外在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通过奖惩等手段推动人们遵守法律规范。
3. 物质性:法律是以法典、法条等形式具体存在的规则和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三、道德与法治的区别道德和法律在其本质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来源不同:道德源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是主观的个体行为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2. 约束性不同:道德规范是基于自愿遵循和内在信仰的,对个体约束力较弱,依靠个体的内心自觉来遵守;而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制度的制裁。
3. 效力不同:道德规范的效力主要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观念和人际互动,它通常体现在日常行为中,但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权益保护;法律的效力则可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权益。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法治和德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内在价值和自律性,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个人的行为。
2. 法治和德治的联系: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基础和保障,德治是补充和支持。
法治需要通过德治来强化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德治也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其实现。
3.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德治则是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论文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论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
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
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
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
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
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
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
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浅论依法治国——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浅论依法治国——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和联系内容提要:依法治国首先是按宪法治国。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以德治国,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者应紧密结合,共同构建和谐富裕社会。
一、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社会关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法律与道德的方式不同法律通过为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强制性的。
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道德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比起道德以义务为调整重点,只具有说服及劝导的作用;法律则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调整人们行为,更加具有强制性。
(二)法律和道德的调整对象不同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外在表现。
法律在人们的外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不问其动机,只有在外部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追问其动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依法治国是基本方 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 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 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 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所探讨的热点。
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于中国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法治德治区别联系法律是提供公平、提高效率、形成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对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社会中就不会有公平、效率与秩序。
但我们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应有的限度。
法治并不能解决好一切问题。
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认为“法力无边”,试图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度制约,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以法律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
恩格斯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权威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和统帅,也可能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伦理在生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扬长避短。
一、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区别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一些与之对应的常见词,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其差别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
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可能有人会想,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咱们可以想象成一对好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在生活中却互相影响,互相成就。
说到底,法治和德治就像是两条腿,缺一不可,走路都不稳。
2. 法治的魅力2.1 法律的权威首先,咱们得说说法治的魅力。
法律就像一把大刀,刀锋锐利,威慑力十足。
想象一下,大家在马路上开车,信号灯红了,咱们都得停下来,这就是法律在起作用。
它能让社会秩序井然,大家都能安安全全地出门、回家,真是太重要了。
2.2 法律的公平而且,法律还讲究公平公正,不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得遵守同样的规则。
这就好比打麻将,大家都得按牌规来,谁也不能特权。
法律让我们有了安全感,让大家知道有问题就能找法律解决,挺靠谱的吧?3. 德治的温暖3.1 道德的力量不过,光有法律可不行,咱们还得谈谈德治。
道德就像阳光,温暖人心。
很多时候,法律管不了的地方,正是道德来帮忙。
比如说,邻里之间的和睦,谁规定你不能主动关心一下邻居呢?这种亲情和温暖是法律无法强制的,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
3.2 道德的引导而且,道德能引导大家的行为,让人心向善。
就像是家长教孩子,除了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要让他明白为什么这么做是好的。
这样长大了,孩子自然而然就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形成良好的品德。
4.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4.1 二者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其实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法律如果太死板,缺乏道德的润滑,可能会让人觉得冷冰冰的,像块冰。
反过来,道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可能就变成了“说说而已”,那样社会可就乱套了。
咱们得让这两者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让社会更和谐美好。
4.2 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举个例子,像咱们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基于道德的原则来制定的,比如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
这些法律的背后,都藏着社会的道德共识。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它们之间存在一些联系和区别。
联系:
1. 德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2. 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3. 德治和法治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区别:
1. 德治侧重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强调个人修养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外在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2. 德治通常适用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而法治则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治理。
3. 德治和法治在实施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仰等手段来实施,而法治则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实施。
总之,德治和法治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国方略,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法治和德治就像一对性格迥异却又配合默契的好伙伴。
法治像个严肃的老大哥,手持法典,一脸威严,不容许任何人在规则面前调皮捣蛋。
它就像一个超级精准的天平,哪怕是一丝一毫的偏差都不允许,谁要是触犯了法律条文,那可就像捅了马蜂窝,老大哥绝不轻饶。
德治呢,更像是一个温暖的大姐姐。
她总是轻声细语地跟你说什么是好,什么是善,用道德的光辉去感化你。
她的怀抱就像一个柔软的云朵床,让你在里面感受到无尽的舒适与安心。
德治的力量是那种潜移默化的,就像涓涓细流,不知不觉就滋润了你的心田。
你可以把法治想象成是一道坚固的城墙。
这城墙啊,又高又厚,上面还有密密麻麻的尖刺。
它矗立在那里,挡住了一切违法乱纪的洪水猛兽。
不管是小偷小摸的小喽啰,还是妄图兴风作浪的大坏蛋,只要撞到这法治的城墙上,那就是头破血流。
而德治是那城墙上的装饰画。
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实际用处,但却让这冰冷的城墙有了温度。
这些装饰画讲述着一个个美好的品德故事,路过的人看到了,心里就会涌起一股暖流,更愿意自觉地遵守规矩,不去破坏这美好的景象。
法治和德治要是分开了,那可就像断了线的风筝。
法治没有了德治的辅助,就会变得冷酷无情,让人只知道害怕而不懂尊重。
德治要是没有法治的支撑,就像没有骨架的软体动物,在面对真正的邪恶时,根本没有招架之力。
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法治是那舞台的框架,它确定了舞台的大小、形状和边界。
没有这个框架,舞台就会坍塌,人们就会乱作一团。
德治呢,是舞台上的灯光和音乐,它营造出美妙的氛围,让人们在舞台上的表演更加精彩,更加富有意义。
有时候,法治就像严厉的班主任,瞪着眼睛看着每一个学生,谁敢调皮就给谁记过处分。
德治则像温柔的语文老师,用一篇篇感人的文章、一个个动人的故事来教育大家,让大家从内心深处想要做一个好学生。
它们二者的关系还像盐和糖。
法治是盐,少了它,社会这道菜就会淡而无味,毫无秩序可言。
德治是糖,它给社会带来甜蜜和温馨,让人们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人性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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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理论学刊Jul.2001第4期总第104期Theory Journal No.4Ser.No.10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程增学(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山东青岛266500)1中图分类号2D92;B82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2-3909(2001)04-0086-0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新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人论述过。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各异。
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0/法0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
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我国古代法即刑法,可以表述为德主刑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
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
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甚至呈现全球范围的一致性。
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友谊、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
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此时,守法成为一项道德要求),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0;道德靠舆论、习俗(非习惯法意义上的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0、/道德法庭0来保证,表现为/自律0,所谓/君子慎其独也0。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又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
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统治阶级把维护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要求,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0。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整就可以了,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
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用于社会调整,一方的不足,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
比如法律既具有明确、统一、稳定的优点,也因此而具有僵化、保守、调整范围窄的缺点。
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当新的问题出现、无法可依时,可以发挥道德调整的补救作用,以弥补86法律调整的不足。
比如克隆技术出现后,能否克隆人?虽然/法不禁止即自由0,但道德观念却阻止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自身。
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道德作用于法律,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立法上,解决法无德的问题,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恶法非法,人们拥有对恶法的反抗权;执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0,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0,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在法律的遵守上,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自觉的遵守。
法律之于道德,可以发挥其明确、统一、具有强制效力的特点,推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观念的普及。
法律和道德只有互相适应对方的变化,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
柏拉图在5理想国6中推崇哲学王的统治,由于无法实现,在5法律篇6中他又转而寻求/第二等好的0政治,即法治。
亚里士多德在5政治学6中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0,/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0。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召开时通过的5德里宣言6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0(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著5法治论6第193页)法治特别对权力提出要求,要求立法民主;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公正(独立是公正的条件)。
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成本就比较高,因而必须注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
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本低的特点,在特定地区,比如在农村社区,道德甚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因此,法治国家(或以此为目标的国家)还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
但应该明确的是,在法治的条件下,基本的社会治理规范应是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而道德是由社会精英倡导和体行、吸引大众跟从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古已有之。
5论语#为政6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0,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不仅有耻辱感,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
古代的法治和德治概念,与现在所讲的有根本的不同。
在那时,法律和正统道德公开宣扬不平等,道德和法律只是统治子民的工具,分别承担牧师和刽子手、胡萝卜和大棒的角色,共同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
而今日所言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法治;今日所言的道德,应是剔除封建糟粕,批判吸收各种先进文化的精华而形成的道德。
传统上,人治和德治有密切联系,因为在人治的情况下,国家强盛的希望被寄托在某个统治者的道德和才能上,/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0 (5礼记#中庸6)。
当然,实行法治也要求掌握政权的人德才兼备,但是/有治法,然后有治人0,/法0相对于/人0更带有根本性的意义,有了/法0,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德才兼备的人推上去,把无才无德的人拉下来。
在法治的情况下,社会的发展更依赖制度,依赖大多数人在一定制度下充分发挥才智和创造性所形成的合力。
一般说来,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西方国家特别对恃权为恶保持高度警惕,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去设计法律规范,使守法者受到肯定或奖励,违法者受到惩罚。
德治则一般以性善论为逻辑起点,认为人人都有善端,发扬光大之,都能成为/尧舜禹0式的人物。
仁者居于高位,由内圣而外王,其身正,不令而行。
唯物主义反对抽象的人性论,认为人刚出生时,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成长在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下,性情、品格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变化,同时人又具有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动性,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应该实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既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设计法律制度,尽可能堵塞法律漏洞,同时开展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促人向善。
三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0的治国方略之后,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又提出了/以德治国0的重要87思想。
我们应把这两大方略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社会主义祖国的长治久安努力奋斗。
实行/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的方略,当务之急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违背/依法治国0和/以德治国0精神的观念问题和实际问题。
1.必须改造传统的价值观念实行/依法治国0,我们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做到有法可依,但和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却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从而可能阻碍法治化的进程。
传统观念中有许多落后的东西,如权威崇拜(崇拜的是非理性权威)、/官本位0、/亲亲尊尊0等等;在专制的高压下,传统社会产生的或是暴民或是奴才,而非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平等意识的公民;传统中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正义、人权、自由等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等级观念和差等伦理束缚人们追求普遍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宗法和家族观念妨碍人们自觉追求市场和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官本位妨碍了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由进出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权利意识;注重对传统权威的尊重和认同,创造性和自发性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
0(见5中国1999哲学发展报告6第189页)最近,一直倡导传统价值观的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公开更改自己的观点,现任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也发表文章说:/我们感到特别幸运,因为31年来,新加坡一直由英明又正直的人统治。
他们没有滥用职权,他们使国会制度运作得很好。
因此,有些人会得出结论,认为既然现有制度没有什么不妥,不必改善。
不过,我却认为,我们的国会制度能运作得这么好应该归功于当政者的素质及良好的品格,而不是制度本身的优点。
0事实上,新加坡的发展不能全部归功于传统价值观,新加坡有殖民地留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有与国际接轨的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加上良好品格的领导者,这一切促成了新加坡的成功,传统价值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且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为良好品格的领导人不是总能得到。
新加坡的法治只是达到了有秩序的水平,而且制度还不稳定,还有可能/人亡政息0。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许会在一个国家的局部地区出现德治的/理想国0(如人们津津乐道的/南街村0),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不存在可行性。
我们必须在弘扬传统德治思想精华的同时,唱响/依法治国0的主旋律,把治国安邦的立足点放到法治(非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上,只有这样,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可以取得成功。
2.防止德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以德治国0是/依法治国0的必要补充。
实行/以德治国0,树立道德典型是需要的,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的推出的确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先进典型的产生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先进典型的评选过程成为平衡各方关系和各种利益的过程,不少地方采取分配名额的方式产生,这就不免会使某些先进典型/成色0不足,从而导致群众对先进典型的不认同,使先进典型的评选收不到预期的成效;二是有的评选少数人说了算,缺乏民主;三是有的评选者不适当,如由政府评选/优秀法官0就不太合适;四是有的楷模标准低,只是合格而已,而把合格当优秀,只能降低合格的标准,比如把不贪赃枉法作为评选/优秀法官0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贪赃枉法的可以算是合格者呢?也许有人说/不少法官都贪赃枉法,不贪赃枉法者当然就优秀了0,但是如果出现大量的法官枉法时,首先要做的就不是道德说教而是制度的改革了;五是有的先进种类的设定存在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设立/优秀人大代表0,本人认为人大代表只有称职与否的问题,不存在优秀不优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