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合集下载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选择性必修1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表格式)

选择性必修1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表格式)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教学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以深度学习理念审视史料研习,强调“问题性”“思考性”,关注“过程性”“活动性”,以三段五环节教学模式尽可能展现一个真实可感的大历史,促进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提高,学科素养的落地。

教学背景分析(一)课题及教学内容分析本课是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的首篇课文,起着纲举目张的引领作用。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

两者相辅相成。

本课主要学习中华法系和法律儒家化,时序上分为三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宋元明清时期。

本课学习的主线是礼法关系,礼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等级秩序的道德行为规范,法是以惩罚为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古代中华法系以其礼法结合的鲜明特色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学生情况分析学生通过初中历史教材已对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教材叙述较为分散,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

高二(3)班是实验班,学生学习基础扎实,具备了一定的史料阅读和历史分析能力,对历史学科有着浓厚的兴趣。

因此在高中课堂上要构建知识体系,抓大放小,淡化枝杈,集中精力在培育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上下功夫。

教学目标1.能够自主梳理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的历史阶段,填写其发展简表,并能提出问题、解答问题。

2.能通过案例情境、法律条文、学者论述等分析概括出各个阶段礼法关系的主要特征,并且能运用所学解决新情境下的问题。

3.能结合所学探究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因,并能联系时政理解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一)教学重点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教学难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因。

教学资源和教学方法(一)教学资源历史图片多媒体技术(二)教学方法史料研读法、合作探究法板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导入新课旧案重审:误伤己父案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汇报人:PPT模板分享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引言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启示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1董仲舒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 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家的工具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封建统治的重要保障。
04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结和继承了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果,系统地 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为后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思想发 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中的“法”、“刑”、“德” 等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 观念和理论体系。
《汉代法制史》
本书对汉代法制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其中涉及到董仲舒的法 律思想及其在汉代的应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为汉武帝实施“大一统”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思想和治理模 式,使得汉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 就。
倡导“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为封建社会的人 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为 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启示。
百家争鸣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思想界经历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各种学说和思想流派 纷呈,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学术背景
前人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法律思想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 过程,这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德治与法治的表述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德治与法治的表述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理念,它们在人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和品德的培养,倡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以德治人,才能取得长久的社会治安和安定。

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两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但在整体社会治理中,往往需要德治与法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实现安天下的目标。

深入探讨德治与法治的表述,分析其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意义,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德治与法治的表述理念1. 德治的表述德治,强调的是道德的自觉和自律。

在德治理念中,人们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品德塑造,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出于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出于对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的担当。

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律和外在的自愿,倡导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以道德自觉推动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目标。

2. 法治的表述法治,是通过法律和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治理理念。

在法治的理念中,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和手段,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强制性,所有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要求政府和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德治与法治的作用和意义1. 德治的作用与意义(1)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德治强调的是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德意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手段,而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觉和自律,它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减少对法律的依赖,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2. 法治的作用与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

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

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

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

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

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

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各种行业和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而德治则是在个人道德自觉的前提下,实行约束行为的传统而有效的方式。

二者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着不同的作用,但也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因此,对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哪种优于另一种,而应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相互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首先,法治和德治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规范,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证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在传统文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是一种人人皆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习惯的约束下,人们能够更加容易地寻求公平、和谐和依法行凶。

这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才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次,法治和德治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法治可以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确保社会制度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社会对于权力和责任有足够的信任和尊重,它也需要社会的反馈和监督。

而只有在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得到充分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健全法律制度。

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只有有责任感和素质较高的人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够支持社会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德治的重要作用也在于预防犯罪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人们在个人道德自觉的约束下,会更容易抵制犯罪行为,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道德争议。

最后,对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实质,我们应该看到二者的差异和互补。

法治强调的是规范和惯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它潜在地强调了人们之间的权力和关系,更关注的是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强调的是个人教育和文化的深入,更强调的是每个人自己的内心模式和个性特点。

它重视道德观念的培养和人格建设,是一种文化习惯和传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

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

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

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

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

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

“圣人
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

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

”(《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

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

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也许董仲舒认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在他的阴阳和天意学说中;但在今天看来,他最精彩有力的论据则是在他的“人性论”里。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
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

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他认为,如果老百姓没有好恶,那么国家的管理行为就会失去针对性。

“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

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

无以禁制,则比肩其势而无以为贵矣。

”(《保位权》)可见人性好恶是国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条件。

正因为人性好恶是一种客观存在,“故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保位权》)。

在国家统治行为中,“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

对于赏罚问题,董仲舒提出两点要求。

一是赏罚要落到实处,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依据,即“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

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

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

“罚”是老百姓厌恶而不乐
于接受的,因此“罚”要适当,过份的惩罚会造成恶性循环,逼使违法者更加作恶。

“赏”符合每个人的欲望,但“赏”也不能过份,对老百姓的欲望过分满足,他们就不会以此为贵,从而失去奖赏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权》)。

三、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虽然董仲舒认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轻孰重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应该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实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方法。

根据董仲舒的“德”、“刑”阴阳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阴阳义》)。

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

“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

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

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

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基义》)万事万物都是阳为贵、阴为贱,“阳出而前,阴出而后。

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

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

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

”(《阴阳义》)“而见天
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

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基义》)可见圣人治理国家重“德”而轻“刑”,也同样是由天意决定的。

董仲舒教导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罚,而且刑罚要适中。

他认为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犯上作乱者。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孔子就曾极力反对“不教而诛”的暴虐政策,“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

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

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为政》)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因为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

为什么先秦法家一味强调和实行“法治”,结果并未消除犯罪,就是因为只有“罚”而无“教”的缘故。

使用过重的刑罚,只会使犯法者越来越多,造成社会动乱。

“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

”(《阳尊阴卑》)如果国家举办各种教育,“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那么虽然“刑罚甚轻”,仍“禁不犯”(《董仲舒传》)。

董仲舒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
其用一也。

”(《精华》)在儒家尤其是董仲舒看来,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还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治国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因为“德治”向人们显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则会法不治众,“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

其所谓有道无道者,示之以显德行与不示尔。

”(《身之养重于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