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进程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进程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两大基石,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是指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德治是指政府机关和公民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要按照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进行,要求政府机关和公民的行为要有规范、忠诚、公正、可靠的特点。
法治是约束政府机关和公民行为的一种制度,而德治是指政府机关和公民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追求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法治和德治是依法治国的两大支柱,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是约束政府机关和公民行为的一种制度;而德治是指政府机关和公民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追求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和公民的行为要有规范、忠诚、公正、可靠的特点。
法治与德治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互为补充,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是互为补充的,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只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只有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坚持遵守法律和道德,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改,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孙笑侠等人认为:道德是评价人的思维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评价作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从这样一些对道德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其实就是潜在的规则,原则,在潜意识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是自觉不自觉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
那么德治呢?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德治是一种治理社会和管理社会的模式,是与法治相对应的,是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法律和法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经历了古代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以及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和年明显,法律的发展是相当的迅速的,各种旧的法律部门日趋完善,新的法律部门同时也不断的涌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是很有必要。
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法律又该如何介定呢?在现在汉语中,法律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
广义上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一切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其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译本理论,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成果,我国主流对法的定义为:法是室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由于法的内容的多元性,丰富性以及广泛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不能进行简单的解说,基于各种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法治:〈一〉,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是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
〈二〉,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以法律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任何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都要遵从法律,不得以任何的理由违背法律。
〈三〉,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
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等一切法律资源进行合理配制,促使法律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化,最优化的效率的一种制度的安排和设计。
就此而言,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
三,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分别作为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是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主要的手段,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其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其完善也离不开道德的制约。
1,道德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
道德往往成为解决法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
道德理论,道德观点,道德学说是法律理论,法律观点,法律学说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没有道德理念道德思想的更新和发展就没有道德理念原则和信条不断转化为法律理念的原则和规范,就没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
2,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
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很明显,这就决定法律的品质。
同样的,法治是不能自动的运行的,是需要人来执行,只要人才能使法律不只是文字停在纸间静止不动的,而是融入社会里到处可见的。
这样看来,法律的确定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是要靠人来实现。
因此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的认同和自觉的遵守。
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有了较好的法律规范一一样的是不可执行,在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我们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很多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低下,那么所有的立法目的就不得实施,一切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就像房屋一样没有地基,终究是支撑不起来的。
3,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制约,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法律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的,在更多的时候,法律是显得相当的贫乏。
在很多的新的领域中,法律甚至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而就在那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中,就需要道德在其中起到一个补充漏洞的作用。
同样,对于有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对其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表现得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道德的观念相对于书面的法律条文来说更容易深入人心。
〈二〉法治对道德具有规范和促进作应,法治是实现德治的重要手段。
1,法治对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重要保障,任何社会中德治一定是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
尽管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规范是高于法律的,但是德治却不能跟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相抵触。
从调整人们习惯难为规范的方式来看法律是直接的调整,道德是间接的调整,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时候,合乎道德的思想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而那些不道德的思想自然而然的受到人们的摈弃。
如果法律湿度不完善,那么就会似的善与恶有混淆,抛开法治德治是没有保障的,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容易被人们所忽略,那样就使得道德规范很是软弱无能。
2,法治对于德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教育的宣传,人民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都得到了大力的提高。
往往一部新的法律的制定,不仅要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同时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因此,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但是同样的二者之间有着很明显的不同:1,二者的主体不同:德治的主体是统治者:法治的主体是公民,法治是公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2,二者的客体不同:德治的客体是人民,人民是道德教化的对象;法治的可体是统治者。
3,二者的实施手段不同:德治主要是通过道德和社会舆论进行对社会的治理;法治则主要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治理。
4,二者依据的人性依据不同:德治的人性依据是“人本善”,认为人性自出生时就是善良的;法治的人性依据是“性本恶”,认为人的本性是邪恶的,必须要依靠强制力对其进行制约,必须要很明确的规范对其进行管理。
四,结合现实分析德治和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能否在社会总并存呢?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和道德是由自发混同到自觉的调和自然而然的形成的一种法文化状态。
荀子也曾说过“治之礼,礼与刑”,在《淮南子》中也载有“故礼义法制者,治人之具也。
”这些先例在传统社会中已经得到实践,而如今在这个缟素发展的社会中,德治和法治能否并存呢?会不会真的像我们著名的学者王兵所说的那样“道德解体了,权威衰落了,法治和法官产生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来分析:(一),我们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是有局限性的。
其局限性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不是在任何问题上都是可以用法律解决的;3,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限度;4,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人员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法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利用;5,在强调法的重要性的时候,会伴随着的产生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可能导致对法的盲目崇拜。
(二),而道德也同样的有着他的弊端:1,道德不妥当的利用,就会导致德治披上了人治的外衣;3,道德毕竟是通过人的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的舆论来实现的,没有什么强制力作为保证,并且道德习惯因地域的不同也不同,甚至有矛盾,这就必然的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很明显,德治和法治不论是哪一种单独的作为一种治理模式都具有其缺陷性和不完善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当然,在当今社会,法律必然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社会发展的最不可少的手段,在社会规范中起主导作用,而德治是其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
参考文献: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萧伯等人著《中国法制史》庞德著,张文伯译《法律,道德与正义》王兵《陌生人的社会与法治》龙大轩著《道与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信息网:/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