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及预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种类范围流程及收费情况

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状况(一)融资性担保企业业务范围1.融资性担保企业经监管部门同意,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所有融资性担保业务: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企业经监管部门同意, 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所有业务: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旳融资征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旳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企业可认为其他融资性担保企业旳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但应当同步符合如下条件: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旳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旳融资性担保企业除需满足前款规定旳条件外, 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并持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⑴吸取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旳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旳,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业务流程1.企业申请: 《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2.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担保调查汇报, 《担保项目处理表》4.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5.签订协议: 《同意担保告知函》, 准备空白协议文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 审核空白协议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 填写《协议审核表》, 正式签订协议, 填写《协议登记表》, 填《担保费认缴单》6、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 包括主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7、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络单》, 复印借款借据8、担保收费9、保后管理: 平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保后检查汇报, 《担保到期告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汇报, 业务档案管理10、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11、担保终止: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三)融资性担保企业收费状况融资性担保企业收取旳担保费, 可根据担保项目旳风险程度, 由融资性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 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履约保证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安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及退还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及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包括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有效期、银行等级等应严格按招标文件,银行保函应由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内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2、现金保证金(或支票):现金保证金(或支票)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受财政部门管理。
四、履约保证金额及有效期限1、各类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人民币)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
3、银行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无特别要求,则应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
4、服务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5年。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3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5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3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5、施工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4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5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提交采购人。
供应商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内容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要求。
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及扣缴。
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履约保函规范文本(2024版)细则

履约保函规范文本(2024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函定义与范围1.1 保函的含义1.2 保函的适用范围2. 保函的类型2.1 分类2.2 各类保函的特点3. 保函的当事人3.1 保函的发出人3.2 保函的接受人3.3 保函的受益人4. 保函的金额与有效期4.1 保函的金额4.2 保函的有效期5. 保函的开具与提交5.1 保函的开具程序5.2 保函的提交要求6. 保函的履行6.1 保函的履行条件6.2 保函的履行方式7. 保函的修改与撤销7.1 保函的修改条件7.2 保函的撤销条件8. 保函的责任与义务8.1 发出人的责任与义务8.2 接受人的责任与义务8.3 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9. 保函的违约处理9.1 违约情形9.2 违约处理方式10. 保函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1. 保函的监督与监管11.1 监督机构11.2 监管要求12. 保函的税收与费用12.1 税收政策12.2 相关费用13. 保函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保函的生效条件13.2 保函的变更条件13.3 保函的终止条件14. 保函的附件与补充说明14.1 附件内容14.2 补充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函定义与范围1.1 保函的含义1.2 保函的适用范围保函适用于受益人根据与发出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接受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其他履约行为时,为证明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要求发出人提供的书面担保。
第二条保函的类型2.1 分类保函分为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类型。
2.2 各类保函的特点(1)融资保函:用于融资项目的保函,保证融资项目按期还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2)非融资保函:用于非融资项目的保函,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履行相关义务。
(3)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参加招标过程中的投标行为合法、合规,并在中标后按约定履行合同。
(4)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bbfa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c4.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保证金补缴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保证金补缴业务操作,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各类保证金补缴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等保证金补缴。
三、操作流程1.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应向开户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提交保证金补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保证金补缴申请书;(2)相关合同、协议或招投标文件;(3)保证金缴纳凭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经办行审核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审核内容包括:(1)客户身份验证;(2)保证金缴纳情况;(3)合同、协议或招投标文件的合规性;(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 审批经办行根据审核情况,对保证金补缴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如下:(1)经办行对保证金补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至有权审批部门;(2)有权审批部门对保证金补缴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予以办理。
4. 保证金缴纳审批通过后,客户应按照合同、协议或招投标文件约定的金额、方式缴纳保证金。
经办行应核实保证金到账情况。
5. 保证金退还保证金补缴完成后,经办行应将保证金退还给客户。
退还方式如下:(1)退还至客户原保证金账户;(2)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
四、注意事项1. 保证金补缴业务应在合同、协议或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办理。
2. 保证金补缴金额应与合同、协议或招投标文件约定的金额一致。
3. 客户在办理保证金补缴业务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4.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办理保证金补缴业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高效。
五、附则1. 本规程由我行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一、总则为规范保证金补缴操作流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各类保证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1 - 履约、预付款担保
1 承包商履约担保产品简介 1.1 定义: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1.2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用的方式 ① 银行保函; ② 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1.3 担保期限: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1.4 一般担保额: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1.5 承包商如果违约,担保人将承担的责任: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① 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② 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③ 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2 预付款担保产品简介 2.1 定义:预付款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 2.2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的方式 ① 银行保函; ② 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2 - 2.3 担保期限: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2.4 一般担保额: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2.5 承包商如果违约,担保人将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3 我公司履约、预付款担保的客户范围及基本条件: 3.1 我公司的客户范围: 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法人联合体及自然人,特别是投标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的投标人 3.2 客户的基本条件: ① 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 ② 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③ 自然人能提供可靠的反担保资产,并具备履约能力。
4 项目受理的流程 4.1 受理流程图
银行推荐业务员发展中介 回头客网上其它2005年7月21日客户来源
2005年7月21日业务受理客户指定A角
部门经理指定A角
A角和客户进行初步的项目方案设计,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资料见附件1客户提供相应资料后,A角在公司网站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取得受理编号
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立即答复客
户是否受理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3 - 4.2 除客户已指定由特定的A角代理其业务以外,其他来源的客户均由部门经理指派A角,同时部门经理指派该项目的B角。 4.3 A 角需提供给客户的资料:附件12:《履约、预付款担保业务客户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4.4 客户需要提供给我公司的资料: 为附件12中要求的资料,包括: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代码证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单 5) 法人代表证明书 6) 法人代表授权书 7)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 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人简历 9)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10) 企业资质证明 11) 企业介绍和章程 12) 中标通知书 13) 施工合同 14) 在建工程及以往工程或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15) 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16)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材料 17) 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8) 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19) 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 20) 工程保证担保申请书(附件1) 21)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22) 其他资料
4.5 客户经理收到资料后在公司网站在线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3),(公司业务系统建成后执行),同时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是否受理。 5 项目审批的流程 5.1 审批流程图 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4 - 5.2 A角和B角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完成《履约、预付款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附件14)和《业主支付、履约、预付款项目产品经理调查报告书》(附件15),将相关资料交B角; 5.3 B角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业主支付、履约、预付款项目审核报告书》(附件16); 5.4 A、B角填写《业主支付、履约、预付款项目审批表》(附件17),并将此表交风险管理部经理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 5.5 管理部经理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尽快出具审批意见(原则上为1个工作日),并通知A角审批结果; 5.6 如果项目金额超出经营单位负责人权限,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即:集团风险控制中心负责人、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并在《业主支付、履约、预付款项目审批表》中出具审批意见;相关审批信息共享:完成通知人为:A、B、风控经理、财务部、市场部、集团风控中心; 5.7 A角立即通知客户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就开始落实反担保措施。 5.8 尽职调查时主要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B角完成尽职调查, B角审核) 1) 三年内的总体财务状况; 2) 企业以往的业绩、目前同时操作的其他工程项目; 3) 施工资质等级; 4) 拟分包和主要分包商的情况; 5) 施工进度计划和竣工日期(关键路线图); 6) 中标价格是否有不平衡报价,中标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7) 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 8) 所具有的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和设备; 9) 公司技术人才资源情况,拟参与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历、经验和岗位资质,每个技术管理人员所管理的项目不能太多,以保证精力集中; 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5 - 10) 在建工程的详细资料,包括设计方案等; 11) 工程要求采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等的条件; 在审查上面内容的同时,还要对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核,包括: (1) 中标通知书; (2) 合同书及补充合同;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有关函件; (4) 合同专用条件; (5) 合同通用条件; (6) 招标书及其有关函件的回复; (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 合同图纸; (9) 特殊技术要求; (10) 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11) 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变更洽商通知; 如果出现违约索赔,以上文件均可以成为索赔证据。 5.9 常用的反担保措施 我公司最常用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以下反担保措施不要求在个案中同时使用) ① 客户提供保证金反担保; ② 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 ③ 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 ④ 对于已经在担保公司有良好信用记录,银行当年信用评级达到AA以上的企业,可以根据反担保条件等情况给与一定的授信额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可以在指定额度内出具; ⑤ 其它反担保措施由经营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项目审批。 保证金的比例根据市场、风险、被担保人资质、担保费率等条件而定,参见附录。 5.10 审批权限: 参见:中国中科智担保(风管风控)字〔2005〕第0003号——担保项目审批授权体系及流程规则
6 项目通过审批后落实反担保条件及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的流程 产品标准化手册—履约、预付款担保篇 - 6 - 如果是银行开立保函,我公司为投标人提供担保: 6.1 我公司向开立保函的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附件5),等待银行的审批; 6.2 同时,我公司与客户签订《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附件20); 6.3 银行审批通过后,我公司与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 6.4 银行、我公司和客户签订《开立保函协议;》(附件7) 6.5 我公司给银行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2)和《反担保函》(附件8),并签订《保证合同》(附件9) 6.6 以上流程B角负责全程办理,A角全程协助办理。 如果是我公司开立保函: 6.7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附件20); 6.8 我公司与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 6.9 我公司向客户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附件21) 6.10 以上流程B角负责全程办理,A角全程协助办理。
7 保后监管 7.1 常规的保后监管的时间为: 对担保期限大于八个月(含)的,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后一个月进行首次监管, 以后每间隔六个月进行一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最后一次保后监管(如进行倒数第二次保后监管与倒数第三次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则直接进行最后一次保后监管); 对担保期限大于三个月(含)而小于八个月的,则仅进行首次和最后一次共两次保后监管,即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后一个月进行首次监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最后一次保后监管; 对担保期限小于三个月的,则仅进行担保期间的中间一次保后监管。 以上是常规的监管方法,但是保后监管责任人应该随时保持对项目情况的了解,及时预警,采取相应措施。 7.2 履约担保保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准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