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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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009年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产品体系及操作流程

工行-2009年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产品体系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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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1 概述 2.2 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2.3 按揭项目准入管理 2.4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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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含义和基本流程
含义:“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 业 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由开发企业向我行推介按揭贷款客户 并为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2.3 按揭项目准入(受理)
(二)项目资料 1、现房项目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3)若属合作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开 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 委托书; (4)项目户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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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按揭项目准入(受理)
2、期房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四证”齐全;商品房销(预)售许
情况下,可不对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审
批,可不与开发企业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一)项目已竣工验收;
(二)具有良好的区位环境、建筑品质、户 型
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
(三)定价合理,销售前景良好,不存在滞 销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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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几个特殊情况
之六:大型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其控股 51% (含)以上的项目公司)及其项目的准入管理要 求。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的大型优质房地产 开 发企业及其开发项目,贷款经办行可自行准入, 并 向二级分行报备;经办行可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签 订按揭合作协议,开发企业可不承担阶段性担保
工行-2009年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产品体系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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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含义与分类
含义: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 用 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建造、销(预) 售住房的贷款 。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模版可修改全文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模版可修改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7)6.1外部法律法规 (7)6.2内部规章制度 (7)7附录 (8)8记录 (8)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的操作,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的控制活动。

1定义、缩写和分类(1)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已确定的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授信(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和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做出全面调查、评价的过程。

(2)公司客户经理:指本行为实现经营目标和满足客户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服务需求,充分利用行内各种资源,运用市场营销手段,为本行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综合性银行服务,具备综合素质的业务人员。

(3)公司客户经理分为:a)调查岗,负责公司业务调查工作;b)审查岗,负责公司业务审查工作。

2职责与权限3基本规定(1)双人调查。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

调查岗和审查岗同时参与贷前调查。

(2)实地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查访客户,了解客户经营管理状况。

授信前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3)从事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应掌握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应掌握本行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和政策,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行授信调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公司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申请第三条企业或自然人申请贷款,须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和负责。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3、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含密码)。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借款申请书及申请借款同意提供担保物的董事会决议。

9、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经符合法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如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1、公司简介(主营业务、本年收支预测、贷款项目情况及所需资金说明)。

12、担保物有关资料:房地产权证、固定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等。

13、已向其他抵(质)押权利人设定抵(质)押的资料。

14、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存货清单。

15、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16、税务登记证。

如果企业(或自然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担保人也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则上参照上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

第三章贷款业务受理第四条公司业务部负责贷款管理,首先应审核是否符合以下受理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4、申请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五条由业务部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贷款申请人材料清单》、《担保人材料清单》等,作为《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以下简称“本企业”)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用户结构,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据《企业法》、《中国担保法》、《中国协议法》、《中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暂行管理措施》等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暂行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本企业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基础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必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实施《浙江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暂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标准,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标准,正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企业实施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步骤工作职责分解,由不一样经营层次和不一样部门负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企业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企业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照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措施,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该是本企业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含农业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企业服务辖区内含有中国国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正当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

(二)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良好信用统计,能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三)必需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分企业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需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础存款账户或通常存款账户,自愿接收本企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营业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税务登记证。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分支行组织结构改革顺利实施,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xxx号)、《关于设立xx地区区域管理总部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机构调整的通知》(xx银行发〔2012〕19号)、《关于各地分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机构调整的通知》(上银人〔2012〕48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9年第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一般公司信贷业务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审核、签约、落实担保、放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等工作。

(二)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以下标准化低风险业务:1、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保证金担保的银行承兑业务、保函业务(标准格式)。

2、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质押贷款业务,包括以我行签发的、借款人名下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以我行代理发行的、借款人名下的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

3、单笔5000万以下的、我行认可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三)小型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贴现、承兑、外汇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另有差异化操作流程安排的,从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我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我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四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一)客户经理根据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营销内勤。

(二)营销内勤(或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

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

公司业务操作规程(3篇)

公司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

二、业务流程1. 业务申请(1)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填写《业务申请表》,明确业务名称、业务内容、预计完成时间、所需资源等。

(2)业务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公司业务审批部门。

2. 业务审批(1)业务审批部门对业务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业务合规、合理。

(2)审批通过后,将业务分配给相关业务执行部门。

3. 业务执行(1)业务执行部门根据业务要求,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2)业务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业务质量。

4. 业务监控(1)业务监控部门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业务进度。

(2)如发现业务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业务执行部门进行调整。

5. 业务验收(1)业务执行完成后,业务执行部门填写《业务验收表》,明确业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业务验收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公司业务审批部门。

6. 业务反馈(1)业务审批部门对业务验收表进行审核,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对业务完成情况良好的,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或改进措施不足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业务规范1. 业务办理过程中,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

2. 业务办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4. 业务办理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 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务处理的公正性。

四、附则1. 本规程由公司业务审批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3. 本规程的修订、废止由公司业务审批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2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公司贷款续贷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贷款续贷流程,提高贷款管理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类贷款的续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续贷申请条件1. 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2. 借款人须按时足额偿还原贷款本息,无逾期记录。

3. 借款人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借款人须提供续贷所需的资料。

四、续贷流程1. 申请阶段:-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续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2. 审批阶段:- 银行对续贷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还款计划、担保措施等。

- 银行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续贷。

3. 签订合同阶段:-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续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4. 担保手续阶段:- 如需担保,借款人需办理担保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

- 银行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的价值。

5. 贷款发放阶段:- 银行在确认续贷合同和担保手续齐全后,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6. 贷后管理阶段:- 银行对续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风险评估等。

- 如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违约责任等。

五、续贷资料1. 借款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 原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3. 财务报表、经营状况说明等。

4. 担保资料,如抵押物评估报告、质押物清单等。

六、附则1. 本规程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程,旨在确保公司贷款续贷业务合规、高效、安全地进行,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2篇一、前言为规范公司贷款续贷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行为,保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放款和追踪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贷款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的审查和审批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借款人资格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负债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贷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的放款和管理第十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贷款金额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借款人和贷款公司的约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其他未经贷款公司同意的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到期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并妥善解决借款人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还款,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贷款公司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贷款的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确保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适应。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参考指标体系,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测。

制定贷款操作规程

制定贷款操作规程1. 引言贷款是金融机构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业务,为了规范贷款操作流程,确保风险可控,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制定了贷款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贷款业务的人员,包括申请、审批、放款、管理等环节。

3. 贷款申请3.1 客户资格审查在接受客户的贷款申请之前,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个人收入情况等。

审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与客户沟通审核结果。

3.2 审批原则根据客户的资格审查结果,贷款机构应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包括风险评估、额度授予等环节。

3.3 贷款合同贷款机构与客户达成贷款协议后,应签订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重要信息。

贷款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并提供一份给客户备档。

4. 贷款审批4.1 审批流程贷款申请经由初审后,需经由贷款审批团队的终审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在审批流程中,审批团队应充分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4.2 审批决策审批团队根据客户的资格审查结果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因素,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策。

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客户。

4.3 审批记录审批团队应将审批流程和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审批记录应包括客户资料、审批意见、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5. 贷款放款5.1 放款条件在决定放款前,贷款机构应核实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确保客户符合贷款放款的条件。

5.2 放款流程贷款机构应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放款流程操作,包括核实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查验客户的身份证明、确认放款金额等环节。

放款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客户。

5.3 放款记录贷款机构应将放款流程和资料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

放款记录应包括贷款合同、放款金额、放款日期等信息,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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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2007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三条 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

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须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该账户只能用于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收付。 第五条 贷前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对于无法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有效监控方法,供各级审批使用。获得风险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不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

第三章 贷时审查 第一节 账户开立与合同签订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同意后,公司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批

复要求,协助借款人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以便加强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同时,对于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将合同复印件作为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证明材料交送国内结算部门,由国内结算部门将该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记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8073专户自主支付台账》。如果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发生变更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国内结算部门。如果固定资产贷款专户项下同时包括多个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原则上记录最高的受托支付起点金额。 第七条 若授信批复要求开立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将我行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的现金流或借款人收入现金流进入该专门账户。 第八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其他相关合同。 第二节 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九条 我行实行发放审核与支付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

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 第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十一条 我行应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自主支付条款。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用途和用款计划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受托支付条款和单笔具体支付信息。同时,还应提供项目建造合同、购货合同等商务合同或其他交易背景证明资料,以及每笔受托支付的支付凭证。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用途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收集齐备发放和支付审核材料后,交由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授信执行部门对借款人发放和支付审核同意后,制作放款通知单。账务中心或国内结算业务部门(未设置账务中心地区)根据放款通知单、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发放和支付审核通过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将支付凭证送至国内结算部门,国内结算部门核对发放通知单、提款申请书中的受托支付清单、支付凭证和账务部门划账通知,核符后,将款项由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国内结算部门根据借款人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汇划。国内结算部门在进行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时,应做好支付台账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部分对外付款发生变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应向我行申请变更支付方式。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补充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报备授信执行部门。授信执行部门须及时将意见反馈公司业务部门,确保客户能够按照计划时间对外支付款项。 第十七条 对于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退款的,国内结算部门应及时冻结退款资金,并及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按受托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对于已重新办理受托支付手续的,国内结算部门应及时对该贷款资金予以支付。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 除资金监控环节外,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均应遵照《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2007年版)》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控分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和项目回流资金监控。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是指对贷款资金中自主支付部分使用情况进行的事后监控,从自主支付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起,至自主支付资金全部对外支付完毕止。 项目资金回流监控包括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的监控及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的监控。 第二十条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按账户类型可分为专户资金监控和非专户资金监控;按监控资金交易渠道可分为柜台交易监控和网银交易监控。 第二节 贷后资金监控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项下,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国内结算部门提交的支付台账及电子银行部门根据要求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控期内,将每月的监控信息和分析结论录入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MS系统”)。 第二十二条 国内结算部门职责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国内结算)操作规程(2009年版)》对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情况进行记录,按月将台账信息提供给公司业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的借款人违约行为,及时通知相关公司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电子银行部门职责

按照《网上银行BOCNET企业客户贷后资金流向监控工作指导意见》,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对网银交易的监控需求,对于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在网银系统中设置单笔交易授权限额;为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设置BNMS系统用户,为其开放查询公司网银客户近期交易的权限或直接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公司网银客户近期交易信息。 第三节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专户柜台交易信息采集

(一)国内结算部门应将该客户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发生的交易,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国内结算)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规定做好记录,并按月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8073专户自主支付台账》提交给公司业务部门。 (二)在对外付款时,国内结算部门应查询单笔自主支付是否超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8073专户自主支付台账》上记录的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如果超过该金额,应中止支付,并及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 (三)公司业务部门应主动分析国内结算部门交付台账信息,将存在问题的交易信息记录在《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资金流向监控表》。 第二十五条 专户网银交易信息采集 (一)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在开通网银功能时,应在网银协议中与借款人约定网银交易单笔支付限额(限额为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并在网银系统中进行相应设定。 (二)公司业务部门按月通过BNMS系统对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网银支付交易进行查询,并主动分析网银交易信息,将存在问题的交易信息记录在《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资金流向监控表》。 第二十六条 非专户柜台交易信息采集 (一)对于非专户资金发生柜台自主支付交易的,国内结算部门对于支付金额超过大额登记起点金额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国内结算)操作规程(2009年版)》在《人民币大额交易查证及授权登记》登记,并按月提交给公司业务部门。 (二)开户行国内结算部门与公司业务部门沟通确定是否对未使用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管理的借款人在登记表中按借款人名称设置分户。 (三)公司业务部门应核对对账单、网银交易信息与《人民币大额交易查证及授权登记》,通过询问客户、账户余额分析等方法判断属于自主支付的交易,将有效自主支付交易信息记录在《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资金流向监控表》(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非专户网银交易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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