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裁判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宋朝的诉讼制度模板

宋朝诉讼制度探析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诉讼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朝诉讼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方面。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时效和诉讼限制等方面对宋朝诉讼制度进行简要探析。
一、诉讼程序1. 起诉:在宋朝,起诉方式有告、诉、诉状等。
起诉人需向官府提交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 受理:官府在接到诉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
3. 审理:官府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勘验等活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判决:官府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需详细记载案由、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
5.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官府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起诉程序类似。
6. 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如有抗辩,可通过强制手段予以执行。
二、诉讼主体1. 原告: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被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代理人需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信誉。
4. 证人:提供证言,协助官府查明案件事实。
5. 勘验人: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的专业人员。
三、诉讼时效宋朝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视为放弃诉讼请求。
四、诉讼限制1. 起诉限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起诉,不得越级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2. 诉讼标的限制:民事诉讼标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田宅、财物等。
刑事诉讼标的为犯罪行为。
3. 诉讼次数限制:同一案件,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4. 诉讼期间限制: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随意撤诉、和解。
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编辑本段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
并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编辑本段内文《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後,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
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编辑本段修改《宋刑统》自颁布以後,虽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教学重点: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主要内容: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二、宋朝的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一)立法概况《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③出现凌迟;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二、宋朝的法制制度(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哎,您要是问起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那可真是有的聊了。
咱先说说这背景,宋朝是在唐末五代那乱世之后建立起来的,那时候的司法制度,乱得跟一锅粥似的,军人主狱,以暴制暴,冤假错案那是一堆一堆的。
老百姓呢,活得那叫一个苦啊。
宋朝一建立,嘿,人家可不含糊,立马就开始立法,大规模的那种。
法律条文多得跟牛毛似的,啥事儿都管,啥罪都定,那真是“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不光立法,人家还重视官员的法律教育,中央设律学,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考核升迁也得看法律水平。
你说这重视程度,是不是跟咱现在考公务员得考法律似的?咱再聊聊这司法制度的变化。
宋朝啊,它搞了个鞫谳分司,听着就新鲜。
鞫呢,就是审案子,谳呢,就是判案子。
这俩得分开,不能见面,违者重罚。
您想啊,审案的和判案的要是串通一气,那老百姓还哪有活路?这制度啊,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司法正义。
您说这设计,是不是挺巧妙的?还有啊,宋朝它有个“出入人罪”的制度,听着就吓人。
这啥意思呢?就是承审官员要是把无罪的人判了有罪,或者把轻罪判成了重罪,那就叫“入罪”;反过来呢,把有罪的开脱了,或者把重罪判轻了,那就叫“出罪”。
这责任可大了去了,故意这么干的,那更是不得了,得按法律来办。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严厉的?再给您说个翻异别勘,这可是宋朝司法制度里的一大亮点。
啥是翻异别勘呢?就是被告要是推翻了原来的口供,那就得重审。
这重审啊,还得分两种,一种是原审机关内换部门审,一种是上级机关派人来审。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公平的?不过啊,这宋朝的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
您想啊,这法律条文一多,老百姓就容易触犯,一不小心就得吃官司。
所以啊,民间这讼学就兴起来了,孩子们从小就学打官司,那风气,真是“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
您说这现象,是不是也挺有意思的?总的来说啊,宋朝这司法制度,那真是变化挺大,进步也挺大。
虽然有些地方还得完善,但人家那创新精神,那法治理念,还是值得咱们学习的。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
它是在秦刑、汉刑和唐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改革之处。
首先,宋刑统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
意即在刑罚执行时,倡导从轻从快,并推行以罚代禁、罚金代徒刑等比较轻的刑罚手段,以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
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宋代社会对人文关怀的一面。
其次,宋刑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北宋时代,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院体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宋刑统对刑罚的大小、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让犯罪者受到公平的惩罚。
此外,宋刑统特别注重刑罚的教化作用。
它试图通过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明白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刑罚的行使获得悔过和挽回的机会。
这大大提高了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定。
最后,宋刑统也注重了与罪犯位置的区别对待和阶级差别的体现。
在宋代,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施以的刑罚不同。
对士人和名流,一般采取轻刑手段并注重体面居住环境,以免影响其尊严和形象;对平民百姓,则较为严厉。
总而言之,宋刑统是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它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教化作用,同时也注
重对罪犯地位和阶级差别的区别对待。
这一刑罚制度的实行,为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人文关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刑统的名词解释

宋刑统的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中国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是在宋朝初期由官员宋慈所制定的,主要涵盖了刑法、诉讼、刑律、官律等方面的内容。
在宋刑统中,法律条文的制定更加精细、全面,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中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轻罪、重罪、流放、囚禁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此外,宋刑统中的诉讼制度也很有特色。
宋慈提出了“明断”、“慎终追远”等主张,使得司法机关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注重公正和正义。
除了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和创新外,宋刑统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成熟和繁荣,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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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裁判制度
宋代裁判制度是在唐、五代裁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裁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审判机构与审判官、审判原则、审判程序、刑罚制度、证据制度、上诉制度和陪审制度等方面,介绍宋代的裁判制度。
一、审判机构与审判官
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统领大理寺全体官员。
大理寺卿掌天下刑名,审决重囚,而覆以参议。
地方州县也设立了相应的审判机构。
宋代的审判官一般由具有一定资历和学历的人担任,包括官员、士人和胥吏等。
审判官的选拔和任用都受到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二、审判原则
宋代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依律判决:宋代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例判决,不得擅自出入人罪。
2. 回避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3. 鞫谳分司:鞫是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是指根据事实定罪量刑。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理与判决分开,使二者相互制约,以确保审判公正。
4. 注重证据:宋代法官非常注重证据,强调口供的重要性,但也重视现场勘验和物证等其他证据。
5. 宽严相济:宋代审判注重宽大与惩罚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三、审判程序
宋代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称为告状,受理称为受状。
审理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由州县长官或县令主持,复审由大理寺或提点刑狱司主持。
判决后,判决书需经长官签署才能生效。
四、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沿袭了唐、五代的传统,分为死、流、徒、杖、鞭五刑。
除了以上五种主刑之外,还有枷禁、罚金、赎铜等附加刑。
对于一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杀人等,还有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五、证据制度
宋代的证据制度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口供、物证和现场勘验等。
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物证和现场勘验也非常重要。
对于口供的取得,宋代法官非常注重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同时,对于物证和现场勘验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进行仔细的查验和记录。
六、上诉制度
宋代的上诉制度比较完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分为逐级上诉和越诉两种形式。
逐级上诉是指当事人先向州县长官或县令提出上诉,不满意的可以再向上一级审判机构提出上诉。
越诉是指当事人越过本级审判机构直接向上级审判机构提出上诉。
但越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七、陪审制度
宋代还有一些陪审制度,如鞫谳分司中的“参审”和“圆审”,以及提点刑狱司的“录问”等。
这些陪审制度都是为了加强对审判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审判公正和合法。
同时,这些陪审制度也促进了司法民主和公众参与司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