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测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票据权利的消灭

初级会计职称测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
纳: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
所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
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1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 内提示付款。
( 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3 )支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 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 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
( 2 )支票上印有 “ 转账 ” 字样的为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3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解释】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 .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解释 3】 支票的“ 金额 ”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不能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的“金额”经补记之后,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 4】 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 ,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 自己 为收款人。
【解释 5】 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 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4. 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 “ 银行本票 ” 的字样 ;
(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3 )确定的金额;
( 4 )收款人名称;
( 5 )出票日期;
( 6 )出票人签章。
5 .银行本票的背书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票据是指借记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一种由借记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出具人,即欠款人。
2. 收款人:票据的收取人,即债权人。
3. 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即由谁支付票据款项。
4. 受款人:票据的收款人,即谁将收到票据的款项。
5. 金额:票据所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6. 期限:票据所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规定在期限内由指定的支付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或者银行间的结算。
2. 支票支票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一种支付凭证。
开户人通过填写支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指定收款人进行收款。
收款人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或者转账。
3. 本票本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一般只有出票人签字,不需要指定特定的付款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本票的方式进行兑现。
4. 贴现票据贴现票据是指借记人将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现金。
贴现票据可以帮助借记人提前获取资金,适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情况。
5. 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写明收款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自由转让,持有人凭票据可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
无记名票据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相对较为灵活。
6. 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标明收款人姓名的票据,只能由指定的收款人进行兑现。
记名票据一般适用于特定的收款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总结:在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进入初级会计职称的初级阶段,打好基础,为基础学习阶段做充分的准备。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的追索(★★)(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一)适用情形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费用【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2)再发生的利息;——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费用(四)行使追索权1.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五)清偿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权利与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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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票据权利与责任(1)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会计基础中的票据责任基础知识

会计基础中的票据责任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担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像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获得付款。
(5)相关银行的责任。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考点15: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多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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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
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提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