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2015]9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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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15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15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15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6.02.29
•【字号】沪水务〔2016〕270号
•【施行日期】2016.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15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
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6〕270号
奉贤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2015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沪奉水务〔2016〕9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批复意见如下:
一、为统一防汛通道结构,同意邬桥粮仓~千步泾码头段防汛通道调整为沥青面层路面;为提高汛期防汛抢险能力,同意该段增设一扇防汛启闭门。

二、为确保防汛墙安全,同意在江南渔村~巨潮港水闸段(68+493~68+708)范围内新增防撞护舷。

三、同意取消上海电机厂~沙港水闸段(66+061~66+123)共62米防汛墙建设内容。

按有关会议纪要,该段防汛墙由你局会市堤防处督促闵奉原水支线工程项目实施。

四、同意调整西渡内河工程船舶修理厂段设计方案,东侧设置槽钢基础,拆除老结构后新建L型钢筋混凝土挡墙;西侧拆除老结构后新建钢筋混凝土挡墙。

五、设计变更后工程费用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内。

特此函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2月29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3日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关注世博周边地下空间:防洪防汛篇

关注世博周边地下空间:防洪防汛篇

保 持排水 系统 设施完 好且排 水畅通 。 定时检查地下空间排水管 沟、 截流槽 、 建筑排水口、 集水井等各科, 排水措施, 持其性能完好, 保
并经常清理、 疏通 , 防止被 杂物淤泥堵塞 。 地下工程 的排水系统 多为 压力排水 系统, 工程内各类 污废水通过下水道和排水沟集 到集水池
后, 需通 过 污 水泵 提升 才 能 排至 室外 , 因此 水泵 是 否完 好 有 效 需要 重
点定期检查, 对于生活污水, 宜采用防堵塞性能较好的潜污泵。

截 至 2 0 年 底 , 海 市 已建 成 地下 工程 285 个 总 建 筑 面积 09 上 .;余 - 超过4 0 0 0 万平方米 , 多地下空间都 高度 重视各 类防汛 器材、 很 设 施 的配备。 今年3 月开始实施 的 《 上海市地下空 间安全使 用管理办 法 》. 也专 门对 地 下空 间 的 防 汛 工作 提 出了要求 。 随着 地 下 空 间使 用 者防汛安全意识 的提高 , 地下水灾” 等地下空 间灾害得到重视 、 预 防 和 解 决 后 . 市 生活 就 一 定 更 美 好。 城
危 险 , 仅 会 造 成 巨大 不 的经 济 损 失 , 可 能 给 还 人们 的生命 带 来 威 物 资及器材不足会降低地下空问防洪能力, 使得
大 量 积 水 无 法 及 时 排 出。
地下空 间的排水系统故 障。 地下空间中下水 道 和排水沟 被垃 圾堵塞或 集水 井淤泥严 重会 导 致地下空间排水不 畅, 造成积 水 。 地铁人 民广场
维 护管理不 到位。 些设备如水泵 、 一 管道 、 阀
门 、 球 和 水 位 开 关 等 缺 乏 维 护 或 者 年 久 失 修 浮 存在机 械故障, 也会 造 成 地 下空 间 积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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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1.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四倍内的防汛工程设施; 2.如基坑支护结构不含隔水帷幕,则上述距离宜取为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十倍范围; 3.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所处水系和排水系统等。 (三)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的影 响和潜在风险。 1.分析地下公共工程设计方案在保障防汛安全上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准确, 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并对地下公共工程进出口的挡水设施、采光通风井的安全 超高、集水井的泵井匹配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提出指导意见; 2.分析和预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 的影响以及自身防汛安全等,并提出指导意见; 3.分析和研究地下公共工程使用期间的防汛日常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包 括但不限于防汛组织架构、责任落实、物质储备、设备维护、联系网络、应急值 守等内容。 (四)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五)论证报告附件内容: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地层特性表及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表; 3.项目有关的专家技术咨询评估意见及采纳情况; 4.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公共工程平面图; 5.项目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示意图(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其他管线及 设施); 6.进出口挡板设置要素要求及布置示意图等。 前款所称的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护岸、海塘等)、 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 起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七条(专家库)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沪水务[2015]92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治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安 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 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 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 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 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 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 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 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 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条(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附件 1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受理号: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论证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资质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所涉及的防汛 设施
自身防汛设备和物资
建设用途
名称 现状量 新增量 总量
建设规模
资料登记清单:
地下公共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整理 存档。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两千平方米的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停车场(库)及其他 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兹有 为 职务为
特此证明。
先生/女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住所地: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注:住所地为法人或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地或者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适用法 律文书的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4.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8 本,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询的论证报告 2 本)及光盘(2 张)。
申请日期:

月日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建立防汛影响论证咨询专项专家 库,并纳入市建设工程专家库和市防汛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防 汛、水利、市政、建筑等行业专业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咨询意见)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对超深度(地下三层及以上)、 超大型(地下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穿越河道的论证报告,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 第九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论证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8 本,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2 本)及光盘(2 张);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条(资料提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材料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 设计文件审查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补充论证)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提交的论证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转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补充论证的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措施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对论证报告的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书面回复,并抄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在建设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 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业主单位在使用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 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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