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页面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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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页面审核标准

1.1审核总述

商详页的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1.2绝对化用语类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最爱、最优、最新、最贵、最大、最低、最高档、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优质、最奢侈、最舒适、最符合、最聚拢、最先进、最流行、最低价、最受欢迎、最新科学、“最新技术”、顶级、顶尖、极品、极佳、极致、绝佳、“国家级”、“最高级”、“世界级”、第一品牌、第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金牌、最赚、超赚、等绝对化词语“。

1.3虚假宣传类

1、未取得化妆品广告审查批准的,禁止声称;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已过期

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

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产品等。另外,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

等。

3、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

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4、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5、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

红外线等。

6、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

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7、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

8、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九类特殊用途化

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9、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其他误导

消费者的词语。

10、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和虚假、夸大和绝

对化的词语;如:宣称化妆品具有预防黑头、粉刺、暗疮功效的,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11、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通过他人使用前后

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12、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13、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14、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

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

1.4“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的使用

新《商标法》第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5“专利”的使用

新《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1.6商品附带“赠品”的页面说明

新《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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