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排水管理条例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青水供排〔2020〕115 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有效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 年 5 月11 日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提升我市污水管网可生化降解有机污染物浓度,为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决定开展以排查整治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制约我市污水集中收集率的重点管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封堵“雨污混流”混接点为工作重点,以污水收集管网污染物浓度为主要指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期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确保我市提质增效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内容根据《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所确定的管网排查责任主体,以2019 年均BOD浓度低于BOD 浓度标准值的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件1)服务区域内的雨污水管网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以查问题、清淤泥、找症结、封漏洞为主要内容的排查整治活动。
三、阶段划分(一)前期准备阶段(5.12-5.15)收集梳理管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内日常巡查维护资料、群众举报信息、往年管网检测资料、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排查范围内排水户相关资料(数量、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水处理厂2019 年进水水质记录。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草案)》及说明发布日期:2010-05-05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达标排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鼓励排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再生水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七区及高新区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以及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河道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件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网;(三)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第六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排水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排水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青岛市排水行业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特许经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以引导和鼓励依法规范管理、经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自律、部门考评、政府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评、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排水行业实施监管管理。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七区五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七条体制机制监管。
包括排水设施管理与养护专职部门设立、职权划分、运行机制、运行制度、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市场监管。
包括市场进入、退出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
第九条规划与建设监管。
包括排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监管。
第十条许可监管。
包括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许可和城市污水排放许可。
第十一条设施维护质量与服务质量监管。
包括:排水设施完好率、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抢险处置及时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文明施工等。
第十二条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城市排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运行安全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价格和收费监管。
主要包括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成本、节能减排、收费等。
第十四条重点工作目标监管。
主要检查督导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年3月20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市水务管理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务管理局各项工作,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职,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勤政为民,践行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
第二章全面正确履职第四条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条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需协调解决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协调。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局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局决定事项和局长交办事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在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需要向局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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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