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论文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论文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

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关键词】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效力;法律规制一、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法中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中称为附合条款;英美法中称为不公平条款;日本法中称为普通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传统合同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时合同。

网上购物合同是采用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订立的新型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购物合同就属于此处的“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脑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

二、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规定,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 式合 同 的概 念 及 特 征
般 向 不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发 出 ,适 用 于 所 有 同 类 交 易 对 象 ,
对 于 什 么 是 格 式 合 同 , 英 美 合 同 法 与 德 国合 同 法 略 有 差 异 。 英 关合 同 法 将 格 式 合 同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由世 代 的
[ 关键词 ]格 式合 同; 问题 ;法律 规 制 [ 图分 类号 ]19 3. [ 中 92 6 文献 标 识码 ]C [ 章编 号 ]1 0 文 0 8—6 8 (0 2 7—0 5 0 2 5 2 0 )0 00 3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契 约 行 为 大 量 发 生 ,不 断 重 复 ,使
合 同 解 释 问题 。 对 此 应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遵 循 公 平 合 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保 护 弱 者 利 益 原 则 、 加 重 提 供 方 责 任 原 则 , 赋 予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 审查权 限 ,并加 强格式 合 同立 法 ,同时增 强市 场主体 法律 意 识 。
预 先 拟 定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提 供 给 对 方 的 条 款 , 其 范 围 是 宽
泛的。
在 《 同法》颁 布之 前 ,我 国合 同法著 作 对 于格 式合 合
商品 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劳务 的一 方 当事 A f 制 成 书 面形式 ,原 则上提 出合 -F 同条款 的 当事人 将合 同条款 明 确 印制 于一 定 凭证 ( 车 船 如
票 、保 险单 )之 上 ,或 张贴 于 营业 场所 显著 位 置 ,以便 对
方 当事人 了解 。
般 条 款 或 者 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是 一 方 当事 人 为 重 复 使 用 而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事先拟定的条款,当然这是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因此是需要和对方进行介绍说明的,然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 、 格 式 舍 同 的 舍 义
格 式 合 同最 早 产 生 于 1 9世 纪 的保 险 业 和 运 输 业 , 2 0世纪 4 0年代 后 , 被 公 共 事 业和 商 业领 域 广 泛使 用 。 格式 合 同 在 不 同国 家 和 地 区法 律 上 称 谓 有所 不 同 , 在 德 国法 上 称 为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法 国 法上 称 为 附合 合 同 , 英 国法 上 称 为标 准合 同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称 为 定 型化 契 约 。 我 国 《 合 同法 》 用了“ 格 式 条款 ” 一词 , 《 消 费 者
相对 方 的 遵 守具 有 强 制 性 。格 式 合 同 已经 渗 透 到 国 民 经济 的各
个 过 程 中往 住 需 要 很 长 的时 间 ,而格 式合 同是 由合 同 ~方 当事
人预先拟定 , 且对 方 在 缔 约 过 程 中 只能 接 受 或 者拒 绝 , 这就 决定
个领 域 , 因此 , 格 式 合 同 也就 一 定 程 度 上起 到 了 调 整 国 民经 济 结
构、 引 导消 费 、 落 实 各项 国家 政 策 , 从 而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有 计 划 发 展 的作 用 。
2 、 格 式 合 同 的 弊 端
了格 式 合 同对 要 约 和 承 诺进 行 了 简 化 , 由于 其 缺 乏 协商 性 . 所 以 说 格 式 合 同并 不 一 定是 双 方 合议 的结 果 。 ( 2 ) 格 式 合 同 的要 约 向公 众 发 出 , 并 且 规定 了在 某 一 特 定 时
定 和预 测 潜 在 的法 律 责 任 , 制 定 明 晰 的权 责 分 配 措 施 , 促使 和 保
【 关键词 】 格式合同; 立法; 完善

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的标准格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合同的格式非常重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清晰明了地表达
双方的意愿。

以下是合同的标准格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标题,合同的标题应当清晰明了,准确反映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便于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理解。

2. 介绍,合同应当包括一段简要的介绍,说明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以便于读者了解合同的背景和意图。

3.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包括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定合同的缔约方。

4. 条款编号,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按顺序编号,便于索引和
引用。

5. 条款内容,合同的条款应当清晰明了,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的措辞。

6. 条款顺序,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逻辑顺序排列,便于读者理解和查阅。

7. 签署和日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以上是合同的标准格式,合同范本专家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应当严格遵循这些格式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内容,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灵活运用这些格式要求,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

合同格式标准

合同格式标准

合同格式标准首先,合同的格式应当简洁明了,包括合同的标题、正文、签署地点、签署日期等内容。

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人一目了然。

正文部分应当按照条款顺序编排,每一条款应当清晰明了,用词准确,不留歧义,以便于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履行。

签署地点和签署日期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在合同的末尾,以示合同的正式性和合法性。

其次,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字号、行间距等要求。

在书写合同时,应当选择规范的字体,如宋体、仿宋等,字号宜选择12号,以确保合同的可读性和规范性。

行间距宜选择1.5倍行距,以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标注和修改。

再次,合同的格式应当考虑到打印和存档的便利性。

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打印和存档情况,合同的格式宜选择A4纸张,便于打印和存档。

另外,合同的格式宜选择单页格式,避免在打印和存档过程中出现分页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最后,合同的格式应当考虑到合同文本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注意对合同文本进行保密处理,避免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泄露或篡改。

合同的格式宜选择PDF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合同文本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或损坏。

综上所述,合同格式标准的制定对于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规范合同文本的格式,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规范性,还能够保障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制定合同格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简洁明了、符合法律规定、打印存档便利、保密安全等因素,力求制定出合适的合同格式标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一)格式合同的优点
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这时新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明月双方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减少诉讼。

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从而有利于减少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1.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中的公平原则。

鉴于格式合同具有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性,而且格式合同也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好的,所以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利己、排
除对方当事人权利,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

这与合同中应遵循的公平平等原则相违背。

2.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中的自由、协商原则。

格式合同的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使得其与合同中的自由协商一致等原则相违背。

三、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对策
(一)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不多,且散见于单行法中,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

其中《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详细,但是仍不够全面详尽。

针对目前立法现状,应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工作。

尽快对《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不公平条款如何确定、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认定以及合理提请注意的方式;或者对现行《合同法》进行修改,把格式合同作为加入合同法分论中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进行规定。

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格式合同法》,全面而细致地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二)司法规制。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

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审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合法的利益[1]。

在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制订方
由于利益的趋势和优势地位难免会钻法律空子,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此时面对立法的不足,司法机关就要在审判过程中,对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但由于司法规制的被动性、事后性和低效性等缺陷,注定了它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要逊色于行政规制。

但司法规制的效力具有终极性,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能切实地保护个案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法院处理的格式合同案件尚不多见,司法规制在规制格式合同方面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是很大,其主要原因是从事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主动、司法不独立。

(三)行政规制。

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对格式合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从而防止和纠正消除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27条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因此,应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权限[2]。

但在运用行政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时,行政权力的本性是扩张和侵略,特别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略,因此对行政规制我们应抱着高度谨慎,防止行政权力在格式合同中过度渗透,杜绝用行政权力代替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意志的现象。

(四)社会规制。

对格式合同的社会规制是指消费者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利用其自身的社会影响以及宣传舆论工具,对格式合同使用人使用格式合同进行的社会监督。

对格式合同社会规制的
方法主要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社会规制人们的认识尚显不足,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传统,也缺乏培养公民自主意识的制度机制。

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监督力度,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参考文献:
[1]高圣平,刘璐.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98。

[2]顾瑞.论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