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心理咨询规章制度模板

心理咨询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服务,保障咨询师和咨询对象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咨询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各项咨询活动,所有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咨询师均须遵守并执行本规章。
第三条咨询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咨询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咨询对象的秘密,提高咨询师的专业素养。
第四条本规章设立咨询服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咨询工作并监督咨询师的执业行为;设立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协商。
第五条本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制定,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心理咨询服务的支持和管理,共同促进心理咨询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规章制定后,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所有咨询师进行学习,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管理机构报送学习情况。
第七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师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咨询师的工作进行评估,优秀者进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培训或者降级处理。
第八条本规章由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经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备案后生效。
第二章咨询师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道德操守,尊重咨询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绝不泄露咨询对象的信息。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倾听能力,能够与咨询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理解和解决咨询对象的心理问题。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心理咨询实践经验,熟悉各种心理咨询方法和技巧,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咨询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团队成员协作共赢,保持专业水平和威望。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备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能力,能够处理好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第十五条心理咨询师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一、协会名称心理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二、宗旨和目标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心理健康意识的普及,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帮助个体实现身心健康的平衡发展。
协会的目标是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发展,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
三、组织形式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会员资格1.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2. 个人会员资格:凡热心心理健康事业,年满18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3. 团体会员资格:凡具有合法注册的心理健康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学院等相关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4.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益。
五、会费收取1.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团体会员根据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标准。
2. 会费收取方式为年度缴纳,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出。
六、组织架构1. 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2. 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
3. 秘书处: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处理由秘书处负责。
4. 专业委员会:设立心理咨询、心理教育、心理研究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七、协会活动1. 学术研讨会:定期组织心理学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分享。
2. 心理健康讲座:举办心理健康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社会大众的心理健康意识。
3. 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个体解决心理困扰和问题。
4. 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
5. 心理支持小组:组织心理支持小组,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情感支持和交流平台。
八、财务管理1. 协会的财务收支透明化,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 协会的经济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等。
3. 协会的财务报表将定期公开,向会员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九、章程修改1. 对于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的提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心理咨询行业规章制度

心理咨询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秩序,提高心理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心理咨询行业指向个人、组织或群体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心理咨询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心理咨询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心理咨询行业规章制度的遵守是心理咨询从业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机构和人员,以及接受心理咨询服务的当事人。
第二章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学、心理咨询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取得相关的心理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未取得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心理咨询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的进修培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
第九条心理咨询咨询师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健康自测能力,定期进行个人心理健康评估,确保自身心理健康状态。
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质量第十条心理咨询机构和咨询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当事人隐私和自主权。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服务,不得强制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心理咨询的目的、方法、费用、风险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服务中的咨询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第十四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心理危机干预服务能力,及时响应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五条心理危机干预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干预措施,确保有效性。
第五章心理咨询责任与违规处罚第十七条心理咨询机构和咨询师应当承担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带来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心理咨询机构和咨询师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虚假宣传、超范围服务等。
第十九条对于心理咨询机构和咨询师的违规行为,心理咨询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一、协会名称心理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二、宗旨和目标1. 宗旨:本协会旨在促进心理健康意识的普及和心理健康服务的提供,为社会大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教育和支持。
2. 目标:a. 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社会大众的心理健康水平;b.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c. 建立心理健康资源网络,促进跨领域合作;d. 开展心理健康研究,推动心理学科的发展。
三、组织结构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 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决策。
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行政管理和事务处理。
4. 心理健康服务部:负责开展心理咨询、教育和支持服务。
5. 心理健康宣传部:负责推广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宣传活动。
6. 心理健康研究部:负责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科学研究。
四、会员资格与权益1. 会员资格:a. 个人会员:任何对心理健康事业有兴趣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b. 机构会员:心理健康相关的机构或者组织可申请成为机构会员。
2. 会员权益:a. 个人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享受心理咨询和教育服务的权益。
b. 机构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开展合作项目的权益。
五、会费管理1. 会费标准:会员根据不同会员类型缴纳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并公示。
2. 会费使用:会费用于协会的运行和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宣传和研究等活动。
六、协会活动1. 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座谈会、宣传展览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
2. 心理咨询和教育活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等,匡助社会大众解决心理问题。
3. 心理健康研究活动:组织心理学研究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科学研究,推动心理学学科的发展。
4. 合作交流活动:与其他心理健康机构、学术机构等开展合作项目,促进跨领域合作和交流。
七、章程修改1. 章程修改程序: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心理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心理协会的组织管理、活动开展和会员权益保障。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心理协会”,简称“心协”。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是由热爱心理学、关心心理健康、致力于心理健康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以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为己任,为会员提供专业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八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专业领域的研究、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遵守本章程,承认本协会宗旨,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专业咨询、培训等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三)向本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四)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五)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活动与交流第十三条本协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一)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三)心理专业培训;(四)学术交流和研讨;(五)心理健康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本协会加强与国内外心理卫生、心理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一、协会名称心理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二、宗旨与目标1. 宗旨:协会的宗旨是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与支持,促进社会心理健康发展,增进人们的生活质量。
2. 目标:a.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增加公众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
b. 提供心理咨询与支持:为需要帮助的个体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c. 进行心理研究与创新:开展心理学研究项目,推动心理学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d. 建立心理健康网络:搭建心理健康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
三、会员资格与权益1. 会员资格:a. 个人会员:任何对心理健康有兴趣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b. 机构会员:任何从事心理健康相关工作的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机构会员。
2. 会员权益:a.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会员优惠待遇。
b. 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c. 参与协会组织的研究项目,共同推动心理学领域的发展。
d. 利用协会平台进行心理咨询与交流,获得专业支持和帮助。
e. 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结构与管理1.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会长:理事会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负责协调协会工作,代表协会与外界沟通。
3. 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会务、档案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4. 分支机构: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地方性的心理健康服务与推广工作。
5. 会员大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选举理事会成员。
6. 会费:协会会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作和活动开展。
五、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和项目合作等。
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财务的收支管理、账目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

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一、协会名称心理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二、宗旨本协会旨在促进心理健康意识的普及,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匡助个体实现心理平衡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心理健康的提升。
三、组织形式1. 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协会的管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四、会员资格1.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2. 任何拥护本协会宗旨并具备心理健康意识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3.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提出建议、享受协会服务等权益。
五、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有权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学术研讨、心理咨询、培训等。
2. 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3. 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4.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不得伤害协会的利益和形象。
六、理事会1.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3.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4.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七、秘书处1.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
2. 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若干部门和工作组。
3. 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八、财务管理1. 协会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应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协会的财务状况应定期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九、章程的修改1.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
十、解散与清算1.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解散协会,应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协会解散后,由理事会成员负责进行清算工作。
3. 解散后的协会财产应依法处理,用于公益事业。
十一、附则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决定。
以上为心理健康协会的章程,旨在明确协会的宗旨、组织形式、会员资格与权益、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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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心理咨询师的行为,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客户隐私,以及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心理咨询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注册或持证的心理咨询师,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
第二章专业行为
第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行为,如心理治疗、处方药物等行为。
第五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问题类型以及心理状况,诚实、真实地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六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在进行咨询时,避免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或者其他手段,对客户进行性骚扰、经济勒索等行为。
第七条心理咨询师应当严守客户隐私,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
露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除非客户本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职业发展
第八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持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心理咨询师应当遵守心理咨询行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不得损害心理咨询行业的声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心理咨询行业相关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据《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范本》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行业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处罚机制,对违规心理咨询师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结尾条款
第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心理咨询行业相关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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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简称为JXAPC,英文名称为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 nselors。
第二条本协会由在江西省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团结会员,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科研、实践和教学督导。
加强与全省全国和国外心理咨询界的联系和交流。
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江西省心理咨询水平的提高、为繁荣发展江西省的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办公机构设于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江西省南昌大学北区理科楼225室,邮编:330047。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为心理咨询师搭建心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学术交流会议。
(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对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和督导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在心理咨询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强化相关法律意识和职业伦理道德,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培训传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提高科学调适心理压力的能力,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七)积极组织与支持会员参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八)加强心理咨询师的督导,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办好协会网站,宣传介绍有关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最新论点,交流研究经验,提供研究信息。
(九)引导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促进心理咨询师本身的心理健康,维护心理咨询师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十)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理事单位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除了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一)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普通会员:1.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技术职称。
3.获得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高级会员(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者。
(2)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且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治疗工作3年以上,每年参加专业培训和督导不少于6次,每年咨询案例不少于30例,由2名理事推荐,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者。
(3)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
(4)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领域表现突出。
(5)由两位理事推荐(三)理事具有高级会员资格,专业技术在心理咨询实践、教学、科研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比较突出,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有指导下级会员的专业能力。
由2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二、理事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心理咨询机构或经过注册的正规、合法的心理咨询机构、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且有理事成员的,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可申请为理事单位,一届二年。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具体如下: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提交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1份、咨询师资格证(最高学历、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三)将填好的资料送往协会秘书处或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给协会秘书处;(四)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缴纳会费;(五)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并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二、理事单位申请和审核程序(一)申请程序:1、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申请单位简介;人员构成状况;单位成立以来在心理咨询及心理培训服务行业取得的优秀成果;加入协会的原因;以后为协会、行业所做的贡献。
2、提交负责人(法人)简介和有关资料。
3.提交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后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做出书面批复。
3.缴纳会费1000元/届。
4.由秘书处发给理事单位铜牌,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每年至少免费参加一次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可参加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的培训、督导活动,并经考核后获得相关认证。
(五)可选择参与江西省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提供的不同层次的实习机构及岗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或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单位收回理事铜牌,并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江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