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日本、美国等对茶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要求

日本、美国等对茶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要求1、日本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度第48号法律)和《食品卫生法》等。
日本肯定列表中将茶叶分为茶(AFA01)、发酵茶(AFA02,Fermented tea)和非发酵茶(AFA03,Unfer—mented tea)三种,并分别针对AFA0I、AFA02、AFA03制订了不同的农业化学品限量。
茶叶进口需提交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进口申报单。
但如果是用非茶叶的植物叶片制成的干态草本茶,还要符合《植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茶中含有药物成份,还要符合《药事法》的规定。
2、美国美国1987年制定“茶叶进口法案”,规定进口茶叶必须符合其最低标准样茶,现有7种,分别包括中国红茶、乌龙茶、绿茶、中国包装茶、香料茶和加香茶。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农药安全性评估、登记注册、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残留限量的制定。
管理法规包括CFR第40篇“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容许量及其豁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XFFDCA)、和FDA 符合性政策指南(CPG Sec.575.100)等。
美国农药管理应注意:豁免物质应在规定目标作物上按GAP使用;加工食品如果没有特定限量要求,则要求其原料符合相应的限量要求;如果没有特定限量要求,也非豁免范围,则要求农药残留不得检出。
3、欧盟欧盟指令EC 149/2008法规中茶叶的定义为:“利用山茶科植物经发酵或其它方法制成的干茶叶或茶梗”,对茶叶产品采取统一的进口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由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制定。
欧盟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修订理事会91/414/EEC指令的396/2005号会议与委员会法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最高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限量实施0.01mg/kg的一律标准。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毛雪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100021)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
在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
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即使某种食品中含有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也可以在日本销售。
日本60%左右农产品依靠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
同时进口食品和农产品中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对本国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度不信任感。
为此,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ListSystem)。
在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日方重新设定了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其中农药498种)的数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
同时该制度还制定了“豁免物质”名单。
“肯定列表制度”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5年6月21日,通过WTO正式向我国通报了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及为实施该制度而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最终草案(通报号G/SPS/N/JPN/145)。
日本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在参考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11月前发布公告,并于2006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
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和农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量的30%左右,该制度一旦实行,将对我国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一、“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了《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1段,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制定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也称为“暂定标准”;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3段,将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残留物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的名单(豁免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释义】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和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
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其中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危害识别一般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
一般意义上讲,风险评估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科学过程,即“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它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篇1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2、思考全面、资料详细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6、职责到人、兼顾八面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状况。
个人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用心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那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那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
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状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
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
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必须要追查监管职责时伤害到好人。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追查到职责。
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xx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
直到xx年12月,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代替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
日本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与管理模式

重要法典。
不断完善 其食 品法律法规体 系
如果说 日本的 《 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新 的食品安 食
全监 管理念 ,那么食品卫生法 则从法律 层面制定 了食 品相 关业者应 遵循 的规 则 ,规定 了国家风 险管理部 门应采取的 具体 管理措施 。 在经历了多次 食品安全事件后 , 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
内阁府食品安全委 员会 ,两翼是厚生省和农水 省,应该说
这 三 个部 门分 工 明确 ,职 能 既 有 交 叉也 有 区 别 ,形 成 了 日
本管理食 品安全的三驾马车 。
食品安全委 员会负责风险分 析和 劝告 ,提 出应对重大
食品事件的措施 。厚生 劳动省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和分 配,
入食 品安全对策室 、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 。输入食品
安全对策室全面负责进 I食品安全,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 : 1 报课负责标准的制定审查 ,包括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近年 来 ,该省向国外使馆派遣常驻食 品安全担当官。 17 9 8年 1 3本农 林水产 省正式 挂牌。近 年来 , 1 3本中
包括制定食品法律 和标 准、食 品标 签标识 、转基因食品和
辐 照食品的标 准以及广 告宣传的规定 ,每年制定进 1 3食品 监控指导计划对进 口食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 、要求 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指导检查 ,也可根据食品卫 生法对业者作出处 罚。管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植物 防疫法等 。 1本厚生省是 一个拥有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医疗卫 3 生、就业 、青少年管理 、食品卫生等管理职 能的一个庞大 机构。其 下设有地方厚生劳动局、研究机构 和审议机构以 及检疫所 。该省设有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输 部设有综合食料局 、生产局、经营局、农村振兴局 。建 了农林水产技术会议 ,下属有各种实验室、研修教育机 等2 5个 ,食料 、农 业、农林水产政 策审议会 、物 资规 卡 { 调查会等 8个。设有地方分支局 等机 构,食粮厅 、林业厅 和水产厅也属于农水省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是指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其成果不但能扩大科学理论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基础水平,而且对于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生产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应用研究则是把基础研究发现的新知识、新理论用于特定目标的研究。
它是基础研究与开发研究之间的桥梁。
开发研究又称技术开发,是把应用研究的成果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研究。
目前,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我国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
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比较少,因此很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水平。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工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通过鼓励和支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攻关能力,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如何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呢?首先是我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规定了许多鼓励措施,例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其次是国家政策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将食品安全列入了公共安全领域优先主题,为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攻关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所谓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先进技术或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浅谈日本《食品卫生法》及我国应对策略
吃 的东西 不卫 生 ,轻则 生病 , 重 则送命 。食 品安全关 系到 民族健康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经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已 的 焦法》 《 品卫 生 法 施 行 令》 、食 及 《 饮食 业 营业取 缔 法》 等法 律法 规 , 为 保 证 这 些 法律 法 规 能 够 得到 认 真 贯
法》
为了确保 食 品安 全 , 根据 不 同社 会 时期 出现 的新 问题 , l 政府 在食 E本 品 的原 料 生 产 、 加工 、 通 等 各个 领 流
域 已经 建 立 起 一 套 完善 的食 品安 全
都要 依 法 追 究肇 事 者 的 刑事 责任 或
处 以罚 款。 日本 社会舆论监督 作用影 响 食 品安 全 。 日本 食 品 也 有 自己 的
一
局 、 品卫 生 协会 、 生 保 健 所等 管 食 卫 理和监督 机构 。日本 的法 律法规对食 品 的加 工 、 制造 、 用 、 藏 、 使 储 搬运 、 陈 列 等各个环节 都有详细 的规定 。食 品 的制造 无论 哪一个 环 节违 反 了规定 ,
品卫生法》 进行 了 1 0多 次修改 。 日本 之 所 以不断修 订 《 品卫 生法 》 尤其 食 , 是 于 20 0 6年 5月 2 日正式 实施 “ 9 肯 定 列表 制度 ” ,不仅 仅是 日本 政府 为 保 护 本 国农 产 品而 制 定 的技 术 性 贸
“ 份 证 ”即 食 品 履 历 跟 踪 监 视 制 度 , 身 ,
保 障 体 系 ,各 个 环节 都 有 细 致 的 规 定, 而且在 不断地 完善。 1 期法律 法规 及规 定 . 早 早 在 14 9 7年 日本 就制 定 了 《 食
要 求生产 、 流通 等各 部 门广泛 采用 条 码 技术 、 线射 频识 别技 术 等 电子标 无 签, 详细 记载 产 品的各 种数 据 。 日本 发 生疯 牛病 后 , 定 了《 制 牛个 体 识别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打开文本图片集围绕转基因食品,除了传统的“挺转”和“反转”对峙双方外,是否必须标示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即便是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关于是否标示、如何表示的争议也并未停歇。
反对标示者以标示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歧视、标示的代价极大、知情权应该有边界等理由予以反对;而要求标示者则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洲和日本皆要求标示等理由予以支持。
日前,在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基因农业网主办的“转基因标示与公众知情权”主题沙龙上,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生物学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姜韬表示,不能简单地将标示等同于知情权。
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是由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会、中国作物学会、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共同发起成立的。
意在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传播和科学普及。
姜韬说,在妖魔化转基因的谣言反复出现、未被肃清的时候,标示有可能会误导公众。
对于理性消费者来讲,标示并无意义。
将来哪怕为此专门建立相应的体系,也应秉持“谁检测谁付费”的原则,不能让全体消费者承担标示的成本。
转基因知情权的边界与成本姜韬表示,知情权存在边界。
比如,转基因技术的专利策略就不在知情权的范畴内。
此外,社会还要为之付出成本代价。
这其中包括经济成本等一系列社会成本。
就经济成本而言,在食物生产链中,生产者必须记录生产的每一步,不仅要回溯到农民的种植阶段,更要追溯到种子提供者。
如果要求标示,在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区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品种,这就凭空增加成本。
据基因农业网报道,一项加拿大的研究表明,标示转基因成分将提高加工食品零售价格至少9%~10%,以及生产商成本的35%~41%。
这是因为其中的转基因检测成本巨大,而阴性检测的成本更高(因为要做多项排除)。
最终这些成本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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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
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家的责任)第六条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第十一条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3.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
·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
·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
(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第十三条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
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第十四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第十五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第十七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第十八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第二十一条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第二十二条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
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
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
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
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通情报及交换意见。
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
2.委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
3.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
4.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意见的听取)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
但是,在认为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
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
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
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时。
)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第七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变更或想废止时。
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登录时。
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
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
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