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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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A8.E5.8C.85.E8.A3.85

食品安全法

(2003年5月23日)

(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

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

(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

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

3.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

·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

·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

(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

第十三条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

第十四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

第十五条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

第十八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设置)

第二十二条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

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

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

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

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

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通情报及交换意见。

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

2.委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

3.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

4.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意见的听取)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在认为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

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

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时。)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第七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变更或想废止时。

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登录时。

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

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

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

九、药事法第十四条第1项(含适用于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场合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作为适用于以抢救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动物而使用为目的的医药品,医药以外的如医疗用具(以下称之为“动物用医药品等”)。在申请报批时,包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第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进行适用于抢救同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用于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再审查时,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者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适用于抢救用的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的规定对动物用医药品等进行再评价时;或者根据同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想对动物用医药品等的运用进行报批认可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抢救,在制定同法第十四条第2号或第八十三条之五第一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或想废除省令时。

十、土壤的农业用地防止污染等的有关法律(1976年法律第139号)第二条第3项的政令或想废除同法第三条第1项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农用地土壤的污染而有可能导致有损人体健康,或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而含有的某种物质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或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制定政令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于使用农业用地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或认为认定农副产品的生产而导致的;或认定为极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的地域的重要事件)。

十一、在制定鸡处理的事业的法规及有关检查鸡的法律(1990年法律第70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5项或第十九条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法规时。

十二、在根据食品卫生法及营养改善法的部分法律(1995年法律第101号)附则第二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想取消添加物的名称时。

十三、对ダィォキン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六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

十四、在制定中海绵状脑病对策特别措施法(平成2002年法律第70号)第七条第1项或第二项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时。

十五、前面各条法规未涉及的部分,以政令为准。

2.各有关大臣在前项法规(限于各有关大臣认为满足了第十一条第1项第3号的条件时)在确保该食品的安全性有关保障的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其要点报告给委员会,而必须聆听委员会的意见。

3.除第1项规定的法规外,各有关大臣在认为有必要确认在关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措施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2003年法55、2003年法73、2003年法74、部分修订资料提出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在对其所辖事物履行其职责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表明意见,说明等给予必要的协助。

(委托调查)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对其所辖事物进行调查时可委托独立行政法人、民法(1887年法律第89号)或根据第34条规定而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民间团体、都道府县的试验研究机关或有学识经验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紧急时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在认为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产生重大的灾难时,或认为有必要对有可能产生的紧急事态进行健康评价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或检查。

2.国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试验研究机关,按前项规定在接到委员会的请求时,应立即着手实施对所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或检查。

3.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委员会对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认为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时,按1999年法律第18号第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请示各有关大臣,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或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83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法(1999年法律第192号)第十九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4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食品综合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6号)第十二条第1项或独立行政法人水产综合研究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91号)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协助调查。

(已新修正了2002年129号(2003年法48号)、(2002年法131号(2003年法48号)

组织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由委员七人组成

2.委员会的3人为常务委员。

(委员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委员当选需经两院的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条件是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的有识之士中产生。

3.委员任期结束时,产生人员不足时,又恰逢国会闭会和众议院解散而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忽略前项之规定,从同项中规定的具备当选委员资格人员中任命委员。

4.遇到上述情况时,也必须在任命后的第一次国会上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此时,如果所任命的委员不能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时,内阁总理大臣应立即将委员罢免。

(委员的任期)

第三十条委员的任期为3年。不过增补委员的任期应以前任委员余下的任期为准。

2.委员可以连任。

3.委员的任期结束后,该委员有义务工作到接任的委员开始上任为止。

(委员的罢免)

第三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认为由于委员的身体情况而不能顺利履行其职责时,或者认为委员在任职上有失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时,在征得两院的同意后,有权罢免委员。

(委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委员不得泄漏在行使职务时所获取的秘密,在退职后也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允许在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中任职,不允许热衷于政治运动。

3.常务委员在任中,除非经过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外,不许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或经营营利事业,不可从事其他以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委员的酬劳)

第三十三条委员的工资由其他的法律规定。

2.委员长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3.在委员长有事情时由事先指定的常务委员代理行使委员长的职务。

(会议)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由委员长召集

2.委员会如果会议没有委员长及3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时,不可以开会或通过议案。

3.委员会的议题须由过半数的人通过决定;可否过半获得通过时,委员长有权决定。

4.委员长出现事故时适用于第2项的规定,由前条第3项规定的委员行使委员长的职权。

(专门委员)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在对专门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时,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专门委员是从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3.为该专门事项调查审议结束的专门委员也随之解聘。

4.专门委员为常务。

(事务局)

第三十七条为处理委员会的事物,可设委员会事务局。

2.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也要配有所需的职员。

3.事务局长由委员长任命,管理局务。

(由政令委任)

第三十八条除本章规定的事物外,委员会所从事的事项由政令制定。

见附则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规定实施日。不过,第二十九条第1项中有关已获取两院同意的部分,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初的委员的任命)

第二条在本法律实施后最初被任命的委员会委员,在国会体会或由于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适用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检讨)

第八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的诸项法规应在审视国际动向和其他

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探讨本法律的实施状况,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属其结果采取对应措施。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从何日开始实施,不过,下面所述的各项规定,由各条所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一、略

二、附则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起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令的委任)

第三十二条除附则规定的之外,本法律实施所需的经过措施由政令制定。

附则见(2002年12月4日法律第129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12月4日法律第131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从实施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过各号的有关规定,从各号规定之日起实施。

一及二略。

三、第2条(不包括第四号的修正规定)第6条(不包括第19条的修改规定)第八条(不包括第十号的修订规定)及第十条及附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21条至26、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未法律之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六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见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145号)项的修订规定,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十一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订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改正规定及修正了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都确定的较晚。因此,第四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实施。

(2003年政令第26号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修订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2003年7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4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了3个月的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2003年政令第27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下面的法律未实施

见修正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7月31日) 、(法律第96号)

修订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同2003年6月11日同第73号)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据第二条的规

定随着改正的有关法律的部分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二,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的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8号中“包括在同法第23条中同样适用的场合”以下相同。将“医疗用具”改为“医疗机械”、“第14条之四的第一项”(包含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准用时。以下相同)或适用根据同法第83条第1项的规定从新制定同法第十四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想获取动物用医疗药品等的许可时,重新修订。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及取消第23条”将“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修订为“第十四条之六第1项”将“第十四条第2项第2号”修订为“第十四条第2项第3号”。

附则见(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6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项的修改规定附则第7条、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及附则第11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改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修改规定中由于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的修正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一号所规定的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期的一个来不及的、据第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算一年后开始实施。

(修订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项所定日期=2003年7月30日)

见食品卫生法等的一部分修订法律(2003年5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面各号刊登的修改规定除外。

一及二略。

三、第二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6条(下面各号所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8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及第10条及从附则第2条至第5条、第8条、第16条至第18条、第21条至第26条、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9个月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部分修订)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8条第一项中“第二条第2项”改为“第四条第2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0号中“第四条第2号法律文书”改为“第7条第1项”将“第5条第1项修正为“第11条第1项”将第10条第1项改为第18条第1项,将“第29条第3项”改为“第62条第3项”将“第19条之十八第1项”改为“第50条第1项”,同项第6号中“第13条第1 项第3号”改为“第6条、第9条、第13条第1项第3号或第14条第6项第2号或第3号”,“第十四条第6项”改为“第十四条第7项同项第十号中”第十四条第5项修正为“第15条第4项第2号或第3号,同条第6项”。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24条第1项第1号中“如同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欲制定标准或规格时,同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已查清有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是何种物质时,该种物质在多大的量上可能人体造成危害的相关规定见修订后的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 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 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 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 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 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 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 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 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 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 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 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 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 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 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 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 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 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 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 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 二、欧盟 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 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 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 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 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 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 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 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 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 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No 18832006 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一):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食品安全 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广大消费者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个 性是近年来毒豆芽、地沟油、廋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 问题的出现,对广大民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对于一些企业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在不良商家 的频繁作恶下,消费者、相关部门以及良心企业都期望 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 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 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 所谓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加工、检验、监管、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贴 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透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 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企业来讲,采用食品追溯平台等信 息化手段,相对于手工档案记录来讲,更加的高效、实时、便捷;并且在食品整个供应体系中带给了透明化管理,保证食品在安全过程中可监控、可追溯,同时对问

题食品进行召回,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品牌效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透过终端的查询,能够实时、透明、 全过程的跟踪食品和追溯,包括生产基地、加工企业、 配送企业、销售企业等全部信息,从而到达全民参与、 全民共监管局面,提高消费者对厂家食品的信任度。对 于政府部门,透过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管部门 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快速查找、搜寻和锁定问题食品, 并将安全食品和问题食品进行隔离,从而控制事态的进 一步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不仅仅仅是安监局的职责,也是我们 每个公民、公众媒体、各个企业等等的共同职责。所以 寄期望于安监局来承担完全的职责是不可能的,毕竟潜 力有限,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且依托国家安全法 的制约,同时借助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信息化工具的帮忙,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实时的安全。 追溯其实此刻是挺热的,国家也认识到这一点了呢,不然怎样会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要做追 溯呢。追溯做得好,食品企业自然不敢造次了。这也是 很好理解的文章。那为什么很多商家厂家不敢对追溯有 所投入呢?因为有的追溯系统太贵了,成本太高了,维 护太麻烦了。如果是简单便宜的如正航食品追溯云平台

日本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7024223.html, 日本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研究 作者:边红彪 来源:《WTO经济导刊》2013年第03期 近年来,各国都在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尽管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农产品食品相应存在多种管理形式,但相互间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将主要介绍日本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包括日本食品农产品认证理念,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机构、分工,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食品农产品认证程序,食品农产品认证的主要内容等,为完善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提供参考。 日本食品认证监管理念 20世纪60年代前,在日本,人们尚不十分熟悉国际社会存在的食品认证概念,政府管理部门食品的认证监管理念也不十分清晰。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已在研究有效的食品卫生控制方法。例如,美国为了实现阿波罗登月计划制定了宇宙食品计划,并于1971年公布了确保宇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方法,这一方法至今被应用于确保食品安全领域,这或许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1)的雏形。 之后,全美食品微生物标准咨询委员会(NACMCF)将HACCP作为食品生产控制指南进行推广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1993年,Codex制定的食品控制指南也与美国的上述指南基本相同。1997年美国FDA在制定鱼介类相关法规、1998年在解决病源大肠菌倡导出血热问题时要求企业引进HACCP实施自主检查管理。2002年,美国在处理果汁类食品安全问题时要求将引进HACCP作为企业履行的义务。美国通过推广HACCP在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美国的做法为其他国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参考经验。1993年,欧洲也引 进了HACCP。 20世纪70至80年代,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食品出口日本,或者日本工业产品乃至食品出口至美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认证理念也逐步传入日本。1993年,WHO/FAO决定在国际上推荐和普及HACCP。 日本正式确立HACCP认证是在2003年。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日本政府和相关行业都感到了巨大压力,尤其是2000年7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事件后。为了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力求建立科学的生产监控方法。2003年,日本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确立风险评估与交流机制。同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决定引进HACCP危害性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并将此作为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并将HACCP作为食品认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日本食品认证制度是日本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相配套,形成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技术标准、食品合格评定体系。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 绍-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

日本食品卫生法(日-英文版)

食品衛生法 Food Sanitation Act (昭和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律第二百三十三号) (Act No. 233 of December 24, 1947) 第一章総則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章食品及び添加物 Chapter II Food and Additives 第三章器具及び容器包装 Chapter III Apparatus an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第四章表示及び広告 Chapter IV 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第五章食品添加物公定書 Chapter V Japanese Standards of Food Additives 第六章監視指導指針及び計画 Chapter VI Guidelines and Plans for Monitoring and Guidance 第七章検査 Chapter VII Inspections 第八章登録検査機関 Chapter VIII Registered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第九章営業 Chapter IX Business 第十章雑則 Chapter X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第十一章罰則 Chapter XI Penal Provisions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総則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この法律は、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のために公衆衛生の見地から必要な規制その他の措置を講ずることにより、飲食に起因する衛生上の危害の発生を防止し、もつて国民の健康の保護を図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Article 1 The purpose of this Act is to prevent the sanitation hazards resulting from eating and drinking by enforcing the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necessary, from the viewpoint of public health, to ensure food

日本食品安全法

日本食品安全法 (2003年5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 (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 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

(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目录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1) 第二章实体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2)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 (2) 第四章 2015最新食品安全法落实职责分工 (6)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一、监管体系更全面 风险全面控制,责任全面落实,体系全面推进,能力全面提升 二、史上最严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衔接,强化规范执法,强化执法公开

第二章目前实体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实体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检验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及案例分析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级处罚十万起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级处罚五千起步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篇一: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日本食品卫生法 2003年3月 jetro 标准信息服务署 前言 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 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2003年3月 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 minato-ku, tokyo 105-8466 japan tel:03-3582-6270 fax:03-3582-5662 目录 食品卫生法 第1章总则[1-2条] 2 第2章食品和添加剂[3-7条] 2 第3章设备和容器/包装[8-10条] 7 第4章标签和广告[11-12条] 8 第4-2章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13条] 8 第5章检查[14-19条] 8 第5-2章指定实验室[19-2至19-16条] 12 第6章职责[第19-17至24条] 16 第7章省略第8章杂项条款[26至29-6条] 19 第9章刑事条款[30-33条] 23 补充条款 25 食品卫生法强制法令29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第1章食品、添加剂、设备和容器/包装[第1-4条]42 第2章标签[第5-9章] 50 第3章产品检查[第10至14-4条]58 第3-2章进口通告[第15至15-2条]60 第4章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卫生检查员 [第16至18-3条] 63 第4-2章指定实验室[第18-4至18-13条] 66 第5章商务[第 19-21条] 70 第6章杂项条款[第22-25条]73 格式和表格 格式1(与第18条相关)75 格式2(与第18条相关)76 格式3(与第18条相关)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82 格式5(与第 18-3条相关) 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格式7(与第18-7

国外食品安全法的借鉴

国外食品安全法的借鉴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相比而言,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让我们看看有什么招数是值得借鉴。 第一招: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不过,这种监管体系由于管理权分散,近年来暴露出效率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诸多弊端,这也是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原因所在。这次的新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根据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

消灭食品安全的隐患同样是英国食品标准署的基本职能之一。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将触角延伸到了食品产地,并且这种工作还往往是长期持续的。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得大量放射性物质飘散到欧洲上空,有不少放射性物质在英国养殖绵羊的一些高地地区沉降,20多年过去了,食品标准署还一直监控着当地绵羊的情况,2009年发布的公告说还有369家农场的绵羊产品受到限制。 法国全程管控确保食品安全 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禽流感、口蹄疫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促使法国更加注重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具体分工上,法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

日本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及其同中国的比较

日本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及其同中国的比较 钟旭东工学博士食味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摘要 本文对日本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以及复合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中的表示等法规及其同中国的有关法规的差异作了一个概述。 T he classification of additives, the regulation of mixed additives on label in Japan and the differences with in China was reviewed in detail. 关键词:复合食品添加剂、法规、附带残留 Keyword:mixed additives、regulation、carry over 正文 众所周知,日本是目前国际上使用食品添加剂最为发达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其人均年消耗食品添加剂总量是中国人均的10倍以上,达2.65kg/人。日本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规不像中国只有一个国家卫生部的标准(GB2760),而是比较复杂,但非常合理。另外日本有关复合食品添加的使用和管理跟西方国家一样也是非常成熟和值得借鉴的。本文就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复合食品添加剂(日本名称叫食品添加剂制剂)的定义、分类、以及在食品标签中的表示方法做一个综合阐述,以供国内同行和专家们参考。 一.日本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在日本,法律上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其种类和由来可分为指定添加物(360多种),既存添加物(450多种),天然香料(600多种,不包括单品香料)以及一般饮食添加物110多种)四大类。指定添加物是指被日本以厚生大臣的名义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确认而被认可的添加物,主要是以合成化学品为主的添加剂(也包括一部分后来增补的天然品)。作为天然添加剂有使用实绩而被认可的主要收录在既存添加物、天然香料以及一般饮食添加物之中。不管是天然香料和一般饮食添加物,还是今后开发的新食品添加物,也不论是天然品还是合成化学品,都有可能上升为指定添加物。 既存添加物是指在1995年「日本食品卫生法」改正的时候,已经在生产、销售、使用和输入的天然食品添加剂而又没有被列入指定添加物表中的总称。一般饮食食品添加物是指即可作为食品直接供饮食之用又可作为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天然物。而天然香料则是指自古以来有使用实绩的一些天然香料类物质,如天然香料植物精油等。所以只要是在以上四大类中有所记载的添加剂品种,都可以被允许使用,当然有特别规定的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律和标准1)-2) 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标签表示的JAS法。「食品卫生法」主要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如下问题做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食品法律法规

图书分类号: 密级: 食品标准与法规 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院名称 授课教师 2014 年6月8日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生存伦理的内在要求。同时,食品安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在要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影响到民众和企业的信心,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力不容忽视。食品安全是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纷纷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行动计划, 积极建立和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但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仍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权划分不明确,违法生产经营成本低,社会监督机制发育不成熟等现实问题。因此,中国应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食安全法律监管的成功经验,制有效的方案,以此保障中国农食品安全。 1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1.1 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对市场运行中的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等各种组织、团体和个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实现食品安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管机制和体制。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其中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众健康事务法》等,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测法》、《禽类产品检验法》等。这些法律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联邦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环保、食品和药品等,它们都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此外,还有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4万多项自愿性标准[1]。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其中,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FSIS 主要负责确保肉类、家禽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准确标识;APHIS主要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共环境健康,保护环境免受杀虫剂和活性剂的危害。另外,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简述.doc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简述-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种类繁多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德国:食品管理历史悠久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

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 加拿大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维生素A、C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原文)

食品安全基本法 (平成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律第四十八号) 【改正履歴等一覧】 最終改正:平成二一年六月五日法律第四九号 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十条) 第二章施策の策定に係る基本的な方針(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員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附則 第一章総則 (目的) 第一条この法律は、科学技術の発展、国際化の進展その他の国民の食生活を取り巻く環境の変化に適確に対応することの緊要性にかんがみ、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関し、基本理念を定め、並びに国、地方公共団体及び食品関連事業者の責務並びに消費者の役割を明らかにするとともに、施策の策定に係る基本的な方針を定めることにより、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に推進 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 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食品」とは、すべての飲食物(薬事法(昭和三十五年法律第百四十五号)に規定する医薬品及び医薬部外品を除く。)をいう。 (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のための措置を講ずるに当たっての基本的認識) 第三条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は、こ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が国民の健康の保護が最も重要であるという基本的認識の下に講じられることにより、行われなけれ ばならない。 (食品供給行程の各段階における適切な措置) 第四条農林水産物の生産から食品の販売に至る一連の国の内外における食品

供給の行程(以下「食品供給行程」という。)におけるあらゆる要素が食品の安全性に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ことにかんがみ、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は、こ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が食品供給行程の各段階において適切に講じられるこ とにより、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民の健康への悪影響の未然防止) 第五条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は、こ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が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関する国際的動向及び国民の意見に十分配慮しつつ科学的知見に基づいて講じられることによって、食品を摂取することによる国民の健康への悪影響が未然に防止されるようにすることを旨として、行わ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の責務) 第六条国は、前三条に定める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ついての基本理念(以下「基本理念」という。)にのっとり、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 的に策定し、及び実施する責務を有する。 (地方公共団体の責務) 第七条地方公共団体は、基本理念にのっとり、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関し、国との適切な役割分担を踏まえて、その地方公共団体の区域の自然的経済的社会的諸条件に応じた施策を策定し、及び実施する責務を有する。 (食品関連事業者の責務) 第八条肥料、農薬、飼料、飼料添加物、動物用の医薬品その他食品の安全性に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農林漁業の生産資材、食品(その原料又は材料として使用される農林水産物を含む。)若しくは添加物(食品衛生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二百三十三号)第四条第二項に規定する添加物をいう。)又は器具(同条第四項に規定する器具をいう。)若しくは容器包装(同条第五項に規定する容器包装をいう。)の生産、輸入又は販売その他の事業活動を行う事業者(以下「食品関連事業者」という。)は、基本理念にのっとり、その事業活動を行うに当たって、自らが食品の安全性の確保について第一義的責任を有していることを認識して、食品の安全性を確保する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食品供給行程の各段階において適切に講ずる責務を有する。 2前項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食品関連事業者は、基本理念にのっとり、その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 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 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 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 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 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标签:法律日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食品卫生健康 分类: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 (2003年5月23日) (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日本食品级测试参考 JFSL 370 Section V

日本食品级测试J F S L370S e c t i o n V 日本的食品级测试由日本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管制(日本厚身省),相关法规为日本食品卫生条例370(Japan Food Sanitation Law 370)。 有测试要求的产品种类有— 纸张、玻璃、陶瓷、珐琅瓷釉、橡胶、金属、塑料、有机涂层、硅胶、木材 需要进行的测试项目包括— 全面迁移测试 特殊迁移测试 重金属测试 高锰酸钾值测定 总铅和总镉含量测定 颜色添加剂要求(对纸张材料的要求 日本玩具安全法规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在2008.3.31日公布了玩具安全标准的修订本。该本包括扩展指定玩具范围、以及通过修改玩具涂层说明及建立新类别:“金属珠宝玩具”说明来强化可溶性铅的规范要求。 1)扩展玩具范围: 修订范围包括: 1. 用于直接接触婴儿口腔的玩具 2. 珠宝玩具、教育玩具(仅为直接接触婴儿口腔的玩具) 3. 与指定玩具相组合的玩具,如玩具火车装置的铁轨。 2)涂层材料规范要求: 以前:仅用于氯乙烯树脂涂层剂规范; 现在新要求:作为成品一部分的所有类型涂层(干燥状态)。新要求包括确定铅浓度的新方法。 3)基材规范要求; 之前要求:主要由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制造的材料的规范要求。 现在要求:主要由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制造的基材(成品的基质材料,不包括涂层)的规范要求。增加的新类别:“金属珠宝玩具”。 能被婴儿吞食的小型金属珠宝的规范要求 日本玩具市场的两项主要标准: 1.日本食品卫生法规(JFSL)—第4部分 2.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2002 第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质 第2部分:易燃性 第3部分:化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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