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质量法规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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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水果与蔬菜 (巴西)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学习会中心发言材料)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学习会中心发言材料)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机关学习会中心发言材料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但相比而言,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

今天的学习会,我就跟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些内容。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一)美国。

一是建立三级监管体系,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

二是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食品药监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可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三是强化第三方检验和认证,FDA(食品药监局)有权对实验室认证机构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查;四是强化风险控制,所有登记的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五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二)欧盟。

一是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风险评估。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系统。

对原有的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实施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它是一个连接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以及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的网络。

三是颁布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要求满足食品可追溯性(该法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

新法规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强化了食品安全的问责制度,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

四是积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建立了及时快捷的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经过认真审核和合理评估,以诚实负责的态度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告之欧盟所采取的与风险规模相适应的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加强自我保护。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及启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

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世人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尽管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协调高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则为世人所公认。

本文结合访谈美国南加州等地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情况,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1. “六位一体”、统一管理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6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

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

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2. 立法先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

国外餐饮安全监管制度最新

国外餐饮安全监管制度最新

国外餐饮安全监管制度最新发展引言餐饮市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因此餐饮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不断增多的餐饮企业和新兴的餐饮种类,也加大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餐饮安全监管制度。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外餐饮安全监管制度的最新发展。

美国餐饮安全制度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负责食品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职责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

对于餐饮业,FDA实施的主要方案是计划检查,实施管理方案,提供专业知识和提高公众意识。

FDA还大力推广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通过对食品供应链,高风险领域和新型威胁的限制等请求的跟进,进一步提高了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日本餐饮安全制度日本的餐饮安全问题主要由卫生福利部门负责监管,主管部门是食品安全卫生中心。

日本政府针对餐饮行业的主要措施包括规范食品贮存、加工和销售,重点控制食品添加剂和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

此外,日本政府还依靠科研机构和外部食品协会等专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与媒体、社会的沟通互动。

韩国餐饮安全制度韩国政府对餐饮安全问题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制措施。

韩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了对餐饮业必须进行的卫生检查,餐饮企业必须按时接受卫生检查,否则将面临罚款和业务停止等后果。

为加强行业自律,韩国政府还制定了“生产履行规则”,要求餐饮企业在食品生产流程中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同时建立并完善日常管理体制、员工培训和应急处理流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欧盟餐饮安全制度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负责食品监管的主要机构,主管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管理业务。

欧盟对餐饮业实施的监管制度主要由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制定实施。

欧盟的食品法规针对餐饮行业提出了各种要求,包括诸如食品质量控制和食品原料的选择等。

欧盟委员会还负责开展食品检验,鼓励企业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确保从生产、储运、销售到服务的整个过程都严格遵守规定。

结论综上所述,国外各国政府对于餐饮安全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更新,不仅保证了食品质量和安全性,而且加强了对餐饮企业的管理。

国外食品标准与采用国际标准

国外食品标准与采用国际标准
15
2.3.3技术法规与标准紧密结合,相互配合 通常,政府相关机构在制定法规时引用已经制定的标
准,作为对技术法规要求的具体规定,这些被参照的标准就 被联邦政府、州或地方法律赋予强制性执行的属性。而标准 是在技术法规的框架要求的指导下制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技 术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这样就保证了标准的实施。
26
≈ 40%
工业品进口加权关税总体情况
平均关税%
> 4%
1947年 GATT成立
1962年 肯尼迪回合 前
1972年 肯尼迪回合 后
1987年 东京回合后
1995年 乌拉圭回合 后
27
%
1947
?
2007
28
非关税措施
补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数量限制 政府购买
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提高技术标准,设置贸易壁垒
31
贝类产品出口事件
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 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所需的卫生标准,因此不再进口 中国的贝类产品。
白油出口事件
澳大利亚准备从南京一家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 质量表示满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90O厘米,与他们的 包装规格高为914厘米不符,不便于流通周转,这样包装规 格便成了贸易的壁垒,使100吨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 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 检查合格证明书》。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 口申报书的附件。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 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国外食品安全研究和管理的现状

国外食品安全研究和管理的现状

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同时,全国各地也加大了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食品产业庞大而复杂, 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其次,一些食品企业缺乏自律意识,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 全监管力度不够,也存在监管漏洞。
未来食品安全和中国安全食品的 发展趋势
未来食品安全和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趋势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法制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加 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 发展。
2、推进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和推广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手 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 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提高公众意识以及加强行 业自律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安全。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在中国,食品安全更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本次演示将 介绍食品安全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食品安 全和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趋势。
3、食品污染:一些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受到污染, 导致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
4、假冒伪劣:一些不法商贩可能制造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

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

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合规、流通销售等方面。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制定以下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

一、食品进口销售管理规定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包括进口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或注册。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进行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及时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召回工作。

二、食品进口销售记录管理规定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台账,记录进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批号等。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并保存进口食品的货物进出库记录,包括货物来源、数量、进口日期、销售日期等。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保存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客户等信息。

5.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对进口食品的销售记录进行定期清点和核对,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三、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的注意事项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相关管理和记录工作。

5.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确保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和安全。

总之,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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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
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 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 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 在主席国召开。如美国目前担任四个委 员会的主席,即食品卫生、加工水果和 蔬菜、食品中兽药残留、及谷类和豆类。
CAC的作用
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管理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非常
复杂,而且根据特定销售对象(如直接消 费者、食品经销商、食品加工商等)、包 装(货运大包装、多层包装、单位量包装 或非包装即食食品等)、销售方法(自销、 商店经销或餐饮机构经销的即食食品等) 不同而不同。许多必须的标签说明在包装 袋上的位置及型号尺寸都有明确规定,如 产品名称、总含量、营养成份、成份说明、 生产商名字及地址、包装商及批发商名字。 现在,致过敏物也应当写在标签上。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 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 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 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 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 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 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 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 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 家成员单位组成。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 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 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秘书处 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 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 问题;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 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对CAC法典标 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 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 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我国对食品法典的 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 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
1990年:营养标签与教育法 1991年:美国工业奖励法 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主义预 防法
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从USDA (美国农业部)中分离出来的,从USDA中 移交出来后,肉类、家畜和蛋类产品的法规 也从其它食品产品的法规中独立了出来。除 肉类、家禽、蛋类、酒精饮料和大众性饮用 水外,其它所有食品要受FDA的监督管理。
食品产品标签要求
1938年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 法),1966年的FPL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 及1990年的NLE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都 建立了食品产品标签应遵循的法规。其目的 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方便地了解产品 的必要信息,同时知道该产品的食用方法。 标签的具体要求可以在文件中找到: 21CFR101(FDA限制性食品),QCFR317 (肉类产品),QCFR381(家禽类产品)。
–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在全球范围内, 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 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 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 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 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总之, 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 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 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 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FDA已经证明了下列4条食品中成份含量 与疾病相关的健康声明:钙与骨质疏松 症;油脂与心血管疾病;膳食油脂与癌 症;钠与高血压。下面3条同样已得到证 实:含膳食纤维的谷物产品、蔬菜和水 果与癌症;含膳食纤维食品与心血管疾 病;水果和蔬菜与癌症。
食品产品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 做出自己有见地的选择。一个标准会给 一种食品在市场上一个普通的或常用的 名字,任何一种产品,冠以这种名字就 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而这些要求 通常是在其实际的或评估出的经济因素 上建立的。
–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 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 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 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 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 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 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 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 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 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近几年, 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 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的措施。
美国的食品法规
美国的食品法包括食品、药品和保健品 法、包装和标签法,并被列入联邦法规 第21章。整个食品工业都必须了解并自 愿遵守。 建立食品法律法规的目的:1)保证食品 符合微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 2)保证市场竞争正当、公平。
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建 立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至 今仍在不断地修订。按时间顺序美国食 品法的发展过程如下:
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
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 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 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 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 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联络 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 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 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 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 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 长负责对外联络。
1906年:纯净食品及药品法规 1938年:FDCA 1957年:家禽产品检验法规
1958年:FDCA中增添食品添加剂法规 1959年:FDCA中增添食用色素法规
1966年:食品包装及标签法规 1969年:白宫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的 研讨会
1970年:蛋的检验法规 1977年:美国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关于营 养与人类需求方面的美国膳食目标
– 联邦肉类检查规范: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查 署负责实施本法规,对动物、屠宰条件、肉 类加工设备进行强制性检查,肉类及肉制品 必须加盖“美国农业部检查通过”方可进入 州际贸易市场。本法规也适用于进口肉类及 其制品。
– 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规
– 联邦贸易委托法规 – 婴儿食品配方法规 – 营养标识和教育法规 – 州和市政法规
在绝大多数营养标签上,下面几条是必须 的: 1、营养事实 2、适合的用量 3、每份食品的热值;来自脂肪的热值;总 脂肪、饱和脂肪酸酯、胆固醇、钠、总糖、 膳食纤维、蔗糖及蛋白质的每日摄入百分 含量;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的每日 摄入百分含量。Hale Waihona Puke 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如果被添加到
食品中或声明某产品添加了某维生素或 矿物质,那么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每日 摄入量必须标明。对多不饱和、单不饱 和脂肪酸,其它多糖、糖醇、可溶或不 溶性膳食纤维及钾的说明是自愿的。营 养事实的说明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标准 式、表格、合计、二维列表、简化式、 缩写式及线条图案,但它们在提出过程 中必须经过论证。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 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 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 兽药。
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 情况如下:
– 237个食品标准 – 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 – 185种杀虫剂的评价 – 3274种杀虫剂限量 – 25种污染物指南
–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 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 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 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 CAC标准体系;
–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CAC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CAC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 第二步: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 第三步: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四步: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 第五步: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 第六步:再次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七步: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和反馈意见。 第八步:大会批准,并以法典标准公布。
国外食品质量法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美国食品法规 日本食品法规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简介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 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 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 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 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 联合国的两个组织 –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 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 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 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在建立食品法典的 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 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 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 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 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FAO和WHO更是坚 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 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为做了 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 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 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 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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