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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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植物保护法适用于对进口植物包括蔬菜、水果、谷类、豆类、花和种子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下属的植物保护局(PPS) 。防止家畜流行病法适用于对进口动物包括活的动物和家畜产品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MAFF 下属的动物检疫服务局。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标准,也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 执行机构为健康、劳工和福利部(MHLW)下属的食品卫生检疫局 (FSQC)。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菜、牛蒡和洋葱。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留标准。
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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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近的零售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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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消费者调查结果
对加贴JAS标志的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有机食品购买意愿的比较

日本最新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标准分析

日本最新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标准分析

参考文献
S a d r sfr Us fF o dtv s【B/ L . tn ad o e o o d Ad iie E O 】
ht : / tp / www.fr o . / ad n F RHOME. s/ a e/ tn d u e fc .rj z ia / FC p n f p g s sa r . s .
Hale Waihona Puke 三 、与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的 比较
我 国 卫 生 部 今 年 刚 发 布 了 新 版 的 ( 《 B G 2 6 — 0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70 2 1 1
准 ,其 中包 括 食 品 添加 剂 、食 品用加 工 助剂 、胶 母 糖 基 础 剂 和 食 品 用香 精 等 2 1种 ,涉 及 1 大 类食 34 6 品 、2 个功 能 类 别 。 新标 准 明确 规 定 了食 品添 加 剂 3
标 准 ,规 定 了复 合 食 品添 加 剂 中 如 含有 已建 立使 用 标 准 的添 加 剂 成 分 ,则该 复 合 添加 剂按 该 成 分 的既
有标准执行 。由含某些特定添加剂 的食品配料或食
品 加 工而 成 的 某 些特 定食 品 ,视 为该 添 加 剂应 用 _ 丁
此 类特定食品。而 日本食品添加剂具体使用标准 ,
/_ 、 、
农 产 品 加 工业 2 9
准 ( tn a d pyn n rl o F o — S a d r s Ap l i g Ge e al t o d Ad y
dt e )和 具 体 使 用标 准 ( tn ad Ap lig ivs i Sa d rs py n
S e i c l o n ii u l p cf al t I dvd a Ad i v s i y dt e )。通用 使 用 i

日本食品法律

日本食品法律

《农药取缔法》 农药取缔法》
• 《农药取缔法》是1948年公布 农药取缔法》 年公布 的,该法规定了农药的活性成 分,并对农药的使用以及可以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该法规定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 可以出售和使用, 可以出售和使用,禁止销售那 些未经日本农林水产省登记的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的行为为 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目的是在设置农药 登记制度的同时, 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 售和使用, 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来保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植物防疫法》
•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自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因此日本制定了《 因此日本制定了《家畜传染病预防 植物防疫法》 法》、《植物防疫法》,对自海外 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实行严格的检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家畜传染病 预防法》 预防法》是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 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 则,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 ) 等国际有关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凡属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植物 防疫法பைடு நூலகம் 防疫法》。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 术界的有关报告, 术界的有关报告,通过了解世界植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日本制定了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其中规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定,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

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

《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 日本农林水产省
• 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对生产和流通的商品 标注正确的质量标签。
• 制定JAS标准:规定产品的质量标签要求 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需要
八、标签法规标准制修订动态
• 动态跟踪 从2007年至今共有28项:2007年,7项;2008年, 18项;2009年目前有3项。
• 涉及产品广泛:冷冻食品、新鲜食品、调味品、 酒精饮料、香肠、火腿等,前三位的产品为调味 品、香肠和火腿
修订动态
• 日本食品标签规定的修订集中在产品的质量标签 标准,而对于相关食品标签法规的修订较少。
• 产品的质量标签标准并不涉及营养标签、健康声 称等要求。
• 标签法规修订动态值得关注:中日食品贸易:中 国食品的1/4出口到日本的市场。日本16%的进口 食品来自于中国市场。目前日本餐桌上的大蒜、 花生、蘑菇,90%来自于中国。
包含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矿物质和维生素以及其含量。应以每100克, 每一份为单位,营养素含量应标注具体数 值和上下限。
营养标签
• 营养声称 可以标注,如比较声称,标注营养素
“高”或者“低”时,必须满足具体的规 定。
• 特种营养食品和特殊用途食品 相关标示必须得到厚生劳动省的许可。
五、过敏原标签
某些产品还需标注的内容
• ——经冻结的生产或加工食品(清凉饮料水、肉 食制品及鲸肉制品、鱼肉糜制品以及煮章鱼除 外),应标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 名称。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 时需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标明 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 ——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标明是否可以生食。
谢 谢!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20091029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食品安全委员会消费者厅统一管理食品标签事务二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原子力政策大纲具体详细的规定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 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 仅1995 年以来就修改了10 多次,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 年5 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 种, 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 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 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 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 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 年8 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 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 仅为。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 日本在2003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 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 个方面。

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二、转基因声称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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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

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

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

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

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

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

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

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5.强制要求标记营养成分:原则上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加工食品及添加剂上强制要求标记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营养成分,推荐标记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等2种营养成分。

钠要求以食盐当量标记。

三.新标识制度的框架在新食品标识基准中为了清晰讲解相关规定,把食品分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添加剂”;食品提供者再区分为“向一般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食品从业者”,“提供业务用食品的食品从业者”和“食品从业者之外销售者(如义卖会等)”。

根据上述食品及食品提供者的的区分,分成3X3,9大类,每个种类的要求标记的内容有所不同。

具体区分如下:1)加工食品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添加剂⑤营养成分及热量⑥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⑦过敏原⑧GMO相关内容。

其他还要求标记⑨含有L-苯丙氨酸的内容⑩功能食品⑾婴幼儿食品⑿食品标示基准附表19所规定内容(如乳及乳制品,肉制品等12项)等。

2)生鲜食品要求标记①特定保健食品相关内容②功能食品相关内容③GMO相关内容④婴幼儿食品⑤食品标示基准附表24所规定内容等。

添加剂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⑤使用方法⑥成分及重量百分比⑦其他等。

本文章通过研究对比,翻译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分类方法、制造和加工的区别和“制造地固有号”相关内容。

在日本的食品标识制度中,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要求标记的内容不同;加工食品和制造食品定义不同,标识要求也不同;此外,一种食品由两个以上工厂制造时允许使用“制造地固有号”。

一.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原日本《食品卫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

比如干燥芒果《食品卫生法》中归类为生鲜食品,而《JAS法》中归类为加工食品。

新《食品标识基准》规定经过干燥或少量撒盐或调味的归类为加工食品,以此统一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的定义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包括单纯水洗、切断、冷冻的食品。

也包括调整和进行挑选的农产品,这里所指调整包括收获大豆环节之一的大豆的干燥,所以干燥大豆也归类为生鲜食品。

混合和拼装的,同种生鲜食品混合物归类为生鲜食品,不同种的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比如单品细切大头菜归类为生鲜食品,沙拉用大头菜和胡萝卜的细切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由此可见,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不十分清晰,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较大差异,所以判断其分类时需要参照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录、附表2的生鲜食品目录。

在这两个目录中没列举的个别例子需要单独判断。

表1摘录部分判断实例。

对上述20种食材虽不要求强制标识,但不标识过敏原时消费者无法判断“确实没有使用”还是“使用而未标识”。

所以按照社会普通常识应该使用这些原材料,而实际上确实未使用的可以标注未使用。

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过敏原相关情报。

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1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种原材料范围;附表2中登载了27种原材料来源添加剂标识具体实例。

二、过敏原标识方法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什么原材料中含有过敏原,新标识法要求过敏原以单独标识为原则,特殊情况允许统一标识。

单独标识是指加工食品原料中含有上述27种食材时,每个原材料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的方法,如酱油(含有大豆、小麦)、乳(含有乳成分)等。

同样,加工食品中使用了27种食材来源的添加剂时,添加剂名称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如卵磷脂(蛋来源)、酪蛋白(乳来源)等。

图1为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图1 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统一标识是指原材料项下或添加剂项下用括号综一标识所有过敏原的方法。

如原材料名最下端用括号标注“部分含有大豆、乳成分、小麦”。

图2为统一标识过敏原的实例。

图2 统一标识过敏原实例以往食品相关从业者可以自行判断决定采用单独标识法或统一标识法。

但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以单独标识为原则,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统一标识方法。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统一标识可减少文字数,节省标识版面的;特定原材料来源添加剂为加工助剂,最终产品中不标识该添加剂的;多品种产品使用一个容器包装,含有和不含有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有可能互相接触造成污染的。

单独标识过敏原时,可以省略过敏原的重复标记。

如一个加工食品中使用两种以上原材料,同一个过敏原重复出现可以省略任意一个原材料的过敏原标记;再如一个食品中使用特定原材料和该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而过敏原重复出现时,可以省略特定原材料或添加剂过敏原标注中的任意一个。

图3中省略了图1中重复的过敏原图3 省略重复出现的过敏原。

单独标识还可以采用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方法。

代替标记是指标记方式和使用语言有所差别,但能理解与特定原材料同一物质的标记法,如鸡蛋、鸭蛋来代替(含有蛋)的标记。

扩大标记是标识中含有特定原材料名或代替标记,可以理解使用了该特定原材料的标识方法。

如标注“上海蟹”,可以理解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蟹。

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3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中要求标识原材料的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特例。

三、过敏原标识的豁免或不可豁免特例可豁免特定过敏原标识的特例:1.食品中使用了特定原材料,但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如精制乳清等。

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中记载了食品中过敏原的检测方法。

2.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

添加剂抗原性的检测可根据《食品添加剂指定及使用基准相关指南》(1996年3月22日卫化第29号厚生省生活卫生局长通知)相关规定进行。

3.特定原材料来源香精,目前还没有引起过敏相关报告,可豁免标记。

4.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生产的酒精,目前还不能确定其抗原性是由特定原材料所引起还是酒精本身所引起,所以可豁免标识。

5.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特定原材料所带入蛋白质总量为数微克级别以下的,可豁免标记。

不可豁免过敏原标示的特例:1.作为酱油原料使用的小麦,虽有观点认为在酱油加工过程中麦麸子被分解其抗原性较低,但现阶段没有明确的科学结论,所以必须标识过敏原。

2.加工助剂和加工带入物,可以豁免添加剂的标识,但27种原材料来源时要求标识过敏原。

3.复合原材料B,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A,销售给工厂生产C加工产品时,B原材料中要求标示过敏原A。

4.有可能混入和带入情况,应标识。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方法、营养成分标识方法以及营养强化声称规则等内容。

一、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讲述营养成分标识之前,先梳理一下日本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

首先食品分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再分为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和功能标识食品。

营养功能保健食品主要是指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类型的,特定保健食品是指含有低聚糖、多酚类等特定生理活性成分的食品。

功能标识食品也声称食品中的特定活性成分的功效,比如桔子中的隐黄素对骨骼健康有益等。

与特定保健食品的区别是审批的门槛低,由企业举证消费者厅按照相应规则审核就可。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以及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功能标识食品的功能声称对象,可声称功效,审批方法等详细内容参考表1《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中的详细内容。

表1 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包装主标识版面中标识二、营养成分的标识以往日本根据《健康增进法》相关规定,由企业自愿标识营养成分。

新食品标识法要求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上标识营养成分。

要求强制标识的营养成分为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成分,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

推荐标识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2种成分。

其他糖类、糖质、胆固醇、维生素、矿物质类由企业自愿标识。

日本18岁以上成年人的每日食盐推荐摄取量,男性为8.0克以下、女性为7.0克以下。

为了推广饮食低盐政策,日本新食品标识基准要求,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

但这个制度不十分科学,比如食盐以外的钠盐也需要食盐相当量来标识;含有钠而不使用食盐的食品中标识食盐相当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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