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处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安市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处方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章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保险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二)疾病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三)用药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四)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病历记载与处方相符。
第六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时,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以下内容:(一)病情、诊断结果;(二)用药目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三)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七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处方纸,并按照规定项目填写。
第三章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开具医师的资格、执业范围;(二)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用药合理性;(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四)处方金额、报销比例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并告知理由;(三)有疑问的,退回医师重新开具。
第四章医疗保险处方管理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一)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开具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三)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查制度;(四)处方信息化管理制度。
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

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慢性病须知:注意事项:所以程序的资料均由患者或者家属交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汇总后交本单位统一办理。
门诊慢性病必须第一年先进行申报,经审批通过后,补助的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
每周三不办理慢性病业务(包括申报和报销)。
申报(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二)、经办人员上报的申报资料包括: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文字版和电子版。
2、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张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后附: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申报资料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三)申报后注意事项:申报两个月以后,可以查询审核是否通过。
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在下一个季度申报开始前领回,资料补齐后可以在下季度再次申报。
慢性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领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回。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
复审资料同新申报资料。
报销审批通过后,每年报销一次。
具体报销时间和报销方法医保中心以文件形式另行通知。
办理门诊慢性病补助须知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须携带以下资料1.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2.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1.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以上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3.新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4.审核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5.慢性病未通过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办理的当放弃对待。
三、被审批后注意事项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续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4号)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9〕128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方便广大参保居民缴费,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对象(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四)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一)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27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7元。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缴费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缴费地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营业网点(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五、缴费方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人事代理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及时间
人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我校缴纳医疗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
享受时间:2012年4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手续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超付
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与补助,即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5%。
三、申报资料
1、发票(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或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复印件)
2、医保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面
4、个人银行卡(或折子)复印件(注明开户行 xx银行xx支行)以上资料由个人收集交人事科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二次报销
人事劳资科
2012年8月24日。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
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40岁,计入3%;41—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第四条参保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每月按以上比例,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中实行省级工资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进行年度结转。
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付标准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收入并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时缴纳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参保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参保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

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2016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今天起,西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1胎将多报销300元。
治疗“宫外孕”,最高可报销6000元。
今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又恰逢猴年,生猴宝宝的人可不少。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今天起,西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西安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男、女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主要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因生育引发的26种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
实行限额报销。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剖宫产(俗称“剖腹产”),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阴式产(俗称“顺产”)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了生育多胞胎的待遇,生育多胞胎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300元。
此外,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可报销,此次调高了“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待遇,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还规范了异位妊娠的概念,囊括的情况更加全面。
异位妊娠(包含通常所说宫外孕),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 6000元。
《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从4月1日起,除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外,不再进行参保缴费。
谁能参保?
1、西安市城乡居民〔户籍在西安市或办理了西安市居住证,且未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
2、新生儿〔诞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
诞生当年参保不缴费,在诞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3、高校生〔由学校按学年度统一办理参保。
〕
4、其他按规定应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但不得重复参保。
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中学校阶段的同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同学)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夫工子女)。
2、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4、在西安市工作并已参与吸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以敏捷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参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与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材料
一、非从业人员:
1、户口薄;
2、2张一寸照;
3、外地户籍居民还需携带西安市居住证。
二、少年儿童:
1、户口薄;
2、2张一寸照;
3、西安市居住证;
4、父母(其中一人)参与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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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2009-07-13 16:15 校长办公室转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点击: 717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如下:
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3.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
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
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四、医疗待遇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
1.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
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
定执行。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4.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包括意外伤害)费用在报销时,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就医医院的级别,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3)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10万元。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实行限额补贴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
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二)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三)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五、就医与结算
(一)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及生育必须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下列疾病以及在外地住院治疗,由学生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1.意外伤害病种的治疗;
2.慢性病病种的治疗。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接诊医院分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结算。
其中,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实行挂账,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时由本人一次结清。
1.住院治疗;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
3.生育。
(四)大学生日常门诊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
对于各级财政均未拨付医疗专项经费的高校,解决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六、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高校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督促高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校内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其它
(一)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交费。
(三)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五)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