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政法干警- 民法(本科)大纲精讲及重点勾画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祥解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2012年政法干警民考试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推荐阅读: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11188人2012年政法干警笔试科目考试大纲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入口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课程安排目录I.考查目标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III.考查内容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I.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 小题,每小题15 分,共30 分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
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纲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
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试大纲中的考点与中公教育的教材相对照,对考试大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说课材料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所说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儿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2.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根据法治原则要求,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均为中国法人,都适用我国民法的规定。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事法律规的制定、解释、适用起到指导作用的根本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解读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解读华图教育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与2011年相比,考试大纲没有变化。
大纲分为考查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内容、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四个部分,华图教育专家针对民法学考试大纲做一个深度的解读,为广大考生提供备考指导,以提高备战效率。
一、2009-2012年四年考试大纲对“试卷题型结构”的表述对比四种试卷题型: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 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2011、2012年大纲与前两年大纲相比(2009年大纲与2010年大纲相比没有变化),发生两大变化:①去掉10道判断题,增加5道单项选择题,使得客观题的总体题量减少5道,同时客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下降10分;②增加简答题和论述题每道题的分值,因此,虽然主观题的总题量未发生变化,但主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上升10分。
二、考查目标与试卷题型结构相对应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考查题型:选择、简答。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考查题型:简答、案例。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查题型:案例。
考试满分150分,客观题即单选题共70分,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主观题共80分,即主观题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政法干警的民法学考试突出考查广大考生的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考查内容共考查七大部分内容: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
其中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四部分各占20%比重;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共占20%比重。
民法大纲中规定的考查内容非常详细,部分重要内容都列举了具体应了解或掌握的概念、原则及其他知识点。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结构点拨

2010年政法干警民法复习提纲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二、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三、法人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七、物权概述(重点章节)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原则4、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5、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八、所有权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限制)2、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九、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特征及责任承担)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此处省略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十、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2、建筑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种类取得)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消灭)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消灭)十一、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2、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终止)3、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与抵押权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十二、占有1、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十三、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2、债发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言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6、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消权)7、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8、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和效力)9、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十四、合同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效力)6、合同的责任6.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6.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十五、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六、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七、提供劳务的合同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5、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八、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九、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十八、著作权1、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5、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6、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十九、专利权1、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5、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二十、商标权1、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2、商标权的取得(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3、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续示权禁止权)4、商标权的消灭(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5、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二十一、人身权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2、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二十二、婚姻家庭1、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探望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3、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二十三、继承概述1、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二十四、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二十五、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3、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二十六、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2、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范围)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二十七、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前 言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专用教材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套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的教材,由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民法教学一线的专家精心编写,以极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为大家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本套教材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
因为2012年8月1日公布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民法学部分,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结构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市面所有相关教材和资料也都已经不具有参考性,反而会误导考生,因此本教材针对今年民法部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
本套教材的作者都是警察院校长期从事民法教学一线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从事招警考试民法辅导培训、出题以及改卷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
考虑到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较短的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考情分析与预测、考点详讲、考点延伸、例题、真题导航、同步训练等六个部分,重点突出、讲练结合,相信能大大提高报考者的复习效率。
四是实战性。
本套教材的内容编写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的考点要求,拆分若干考点来精讲,并且紧密结合往年考试情况,将大纲的考点分级精讲,对于考点可能涉及的题型也都详细标注,有很强的实战性,能大大提高考生的复习针对性和效率。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编 者2012年8月5日h t t p ://a n d 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目 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讲 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概念 ………………………………………………………………………………………1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3:民法的渊源 ………………………………………………………………………………………2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 …………………………………………………………………………………3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6 考点2:民事权利 …………………………………………………………………………………………7 考点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8 考点3: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9 第三讲 自然人考点1:自然人概述 (10)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 考点4:宣告失踪…………………………………………………………………………………………12 考点5:宣告死亡…………………………………………………………………………………………13 考点:6:监护………………………………………………………………………………………………15 考点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6 第三讲 法人考点1:法人概述…………………………………………………………………………………………17 考点2: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9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20 考点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 考点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21 第五讲 合伙考点1:合伙的概念 (22)考点2:普通合伙…………………………………………………………………………………………23 考点3:有限合伙…………………………………………………………………………………………26 第六讲 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概述……………………………………………………………………………………28 考点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0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31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 考点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2 第七讲 代理考点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34 考点2:代理的类型………………………………………………………………………………………34 考点3:代理权的行使……………………………………………………………………………………36 考点4:代理权的消灭……………………………………………………………………………………36 考点5:无权代理…………………………………………………………………………………………37 第八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1:时效的概念与种类..........................................................................................39 考点2:诉讼时效......................................................................................................39 考点3:期限 (42)h t t p ://a n d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讲 物权概述考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43 考点2:物权的客体………………………………………………………………………………………44 考点3:物权的类型………………………………………………………………………………………45 考点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6 考点5:物权的保护………………………………………………………………………………………47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概念…………………………………………………………………………………49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49 考点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50 第三讲 所有权考点1:所有权概述………………………………………………………………………………………53 考点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4 考点3:相邻关系…………………………………………………………………………………………55 考点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56 考点5:共有………………………………………………………………………………………………58 第四讲 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1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61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63 考点4:宅基地使用权……………………………………………………………………………………64 考点5:地役权……………………………………………………………………………………………64 第五讲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66)考点2:抵押权.........................................................................................................67 考点3:质权............................................................................................................70 考点4:留置权 ......................................................................................................73 第六讲 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74 考点2:占有的保护 (75)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讲 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与特征…………………………………………………………………………………77 考点2:债的分类…………………………………………………………………………………………78 考点3:债的发生原因……………………………………………………………………………………79 考点4:债的保全…………………………………………………………………………………………81 考点5:债的担保…………………………………………………………………………………………84 考点6:债的移转…………………………………………………………………………………………88 考点7:债的消灭…………………………………………………………………………………………90 第二讲 合同考点1:合同概述…………………………………………………………………………………………93 考点2:合同的订立………………………………………………………………………………………93 考点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96 考点4:合同的履行………………………………………………………………………………………98 考点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0 第三讲 各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 ………………………………………………………………………………………103 考点2:赠与合同 ………………………………………………………………………………………106 考点3:租赁合同 ………………………………………………………………………………………107 h t t p ://a nd y ou 88.t a o b a o.c o m考点6:运输合同 ...................................................................................................112 考点7:委托合同 ...................................................................................................113 考点8:居间合同 (115)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讲 人身权概述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16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116 第二讲 人格权考点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17 考点2:生命权 …………………………………………………………………………………………117 考点3:健康权 …………………………………………………………………………………………118 考点4:姓名权与名称权 ………………………………………………………………………………118 考点5:肖像权 …………………………………………………………………………………………119 考点6:名誉权 …………………………………………………………………………………………120 考点7:隐私权 …………………………………………………………………………………………121 第三讲 身份权考点1: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考点2:荣誉权 ......................................................................................................122 考点3:其他身份权 (12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讲 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24)考点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24 考点3: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25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27 考点2:亲系、行辈与亲等 ……………………………………………………………………………127 考点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28 第三讲 结婚考点1: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129 考点2:结婚条件 ………………………………………………………………………………………130 考点3:事实婚姻 ………………………………………………………………………………………130 考点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31 第四讲 夫妻关系考点1:夫妻人身关系 …………………………………………………………………………………132 考点2:夫妻财产关系 …………………………………………………………………………………133 第五讲 离婚考点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35 考点2:登记离婚 ………………………………………………………………………………………135 考点3:诉讼离婚 ………………………………………………………………………………………135 考点4:离婚的法律后果 ………………………………………………………………………………137 第六讲 父母子女考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139 考点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39 第七讲 收养考点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40 考点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40 考点3:收养关系的成立 ………………………………………………………………………………141 h t t p ://a n d y o u88.ta ob a o.c o m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讲 继承权概述考点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45 考点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45 考点3: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146 考点4: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147 第二讲 法定继承考点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48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48 考点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49 考点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50 第三讲 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继承概述 …………………………………………………………………………………151 考点2:遗嘱的设立 ……………………………………………………………………………………151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152 考点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52 考点5:遗赠 ……………………………………………………………………………………………153 考点6:遗赠扶养协议 …………………………………………………………………………………154 第四讲 遗产的处理考点1: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55)考点2:遗产的分割 ................................................................................................156 考点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56)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事责任概述 考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8 考点2:民事责任的分类 ………………………………………………………………………………158 第二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缔约过失责任 …………………………………………………………………………………159 考点2:违约责任 ………………………………………………………………………………………160 第三讲 侵权责任考点1:侵权责任概述 (162)考点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65 考点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67 考点4: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69 考点5: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0 考点6: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71 第四讲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考点1:监护人责任 ……………………………………………………………………………………172 考点2:职务侵权责任 …………………………………………………………………………………173 考点3:网络侵权责任 …………………………………………………………………………………174 考点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75 考点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174 考点6:产品责任 ………………………………………………………………………………………176 考点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7 考点8:医疗损害责任 …………………………………………………………………………………178 考点9:环境污染责任 …………………………………………………………………………………179 考点10:高度危险责任…………………………………………………………………………………179 考点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80 h t t p ://an d y o u 88.t a ob a o .c o m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讲义主讲人:刘杰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考情分析与预测】本章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本部分内容占试卷20%的左右,在大纲所给的参考试题所列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题型中,本章内容都被考查到。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要点素描
民法是万法之母。
例如,刑法中的盗窃,要以民法中的“所有”和“占有”为逻辑基础。
再如,法律关系的概念源自民法,随后才有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民法为部门法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基础。
民法,是应用法学的法理,对应用部门法的掌握提供了原理。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知识点是广阔的“平原”,要点是平原上纵横的“阡陌”,重点则是阡陌上璀璨的“珍珠”。
本文是民法阡陌的素描。
(一)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平权(横向)法律关系,区别于纵向(从属)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民法的“七剑下天山”代表了“七权”问世:(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2)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3)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4)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之分,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5)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
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是让一切人负担义务,例如所有权是绝对权,让一切人负担不侵犯的义务,绝对权应是对世权;(6)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7)自力救济权,即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去掉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个考点,但在当年试题中赫然出了两题,因为基础的东西挥之不去。
有限责任,以特定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无限责任,以所有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量上有限责任、广义的有限责任。
物的担保及限定继承,是物的有限责任。
归责就是“打屁股”,一般要看主观上是否有可归责性。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大纲解读:专家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大纲解读:专家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大纲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已经启动,考生除了关心考试公告、职位信息之外,还要特别关注考试大纲,因为大纲是考试的主线,是复习的方向。
政法干警除了要考民法、文综、专业综合之外,还要考公共科目,即行测与申论。
在此,中公给教育专家就为考生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共科目大纲。
从大纲内容来看,今年的考试大纲和去年考试大纲内容几乎没有变动。
从“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的观点来看,试题的大纲也必然会遵循“稳久必变,变久必稳”的规律。
但对于今年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讲,把握住当前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大纲虽然未变,但中公教育专家依然要从考生的复习角度出发,对考试大纲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帮助考生能有的放矢、有章可循地进行高效率复习。
行测部分一、考试科目、时间及分值行测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试卷内容行测主要考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但是各个部分的排列顺序可能有所变化,所涉及的题型也略有区别,这就需要考生对这几部分的题型有全面的掌握。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从考生该如何复习的角度来解读这五大部分。
(一)常识判断常识判断考查范围广泛,主要测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除了法律常识,常识判断还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应重点掌握法律常识,并学会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这就要求考生结合真题对这部分认真备考。
考生应多了解国情、社情、省情,多看时事,以时事为线,带动相关国情、省情的了解;同时注重人文知识的积累,注重培养深入分析判断推理能力。
(二)言语理解与表达言语理解与表达包含阅读理解和逻辑填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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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N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大纲精讲及重点勾画得民法者得天下——By田老鼠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约 20%约 14%约 26%约 26%约 14%3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3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1 小题,每小题 16 分,共 16 分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判断、选择简单。
简答难度大点。
资料分析考的是常考点:1物2卖,对学法出身的人来讲,难度不是很大。
对非科班出身的,还需再花功夫!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背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背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了解是指民法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了解(1)制定法(2)习惯法(经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3.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开始生效时间:一种是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开始生效一种是民事规范的文件中,单独列一条说明该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失效时间:1.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完成后,该法规效力自然终止2.在公布新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部分效力终止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2.民法上的溯及既住效力: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范围(驻外使馆、境外飞机,船只)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分布的法规,只对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境内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除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享有的),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但有时例外。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了解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背是指在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必须尊守,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能够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_(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
(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3)公平原则第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是公平的;第二,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不能显失公平;第三,民事主体在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是公平的。
(4)等价有偿原则指就当按照价值规律交换的原则。
第一双方支付对价。
第二,双方利益相当。
第三,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加害人应给予相当赔偿。
(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中必须实事求事(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使用权力超过界限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背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背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背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内容: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民事权利的概念背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
2.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理解1.公力救济: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请求对其权利进行的保护2.私力救济: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权利。
(1)自卫行为(2)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等(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理解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面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分类: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等。
(五)民事法律事实理解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偿还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批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理解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理解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身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理解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背概念: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不可转让性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从公民出生时开始,死亡是终止也是唯一原因。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背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1.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背(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定年龄(18,16周岁以上不满18的以自己劳动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理解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条件: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条件:第一,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1.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结束战争之日起满4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财产作为遗产处理。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重点(1)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指定监护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可以由口头方式。
自接到通知后第31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服的在指定通知次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在提起诉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监护人的职责重点1.保护扑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了解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人事商业的经营单位。
责任:1. 自然人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已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2.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俩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由部份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由这部份人承担。
3. 家庭成员某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但实际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份由家庭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 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了解概念:是指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财产责任:1.个人出资的,独立经营,收益归已的,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承担。
2.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如果是部份成员的,就由这部份成员承担。
3.家庭成员遗著本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但但实际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份由家庭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八)个人合伙理解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特征:1.是两个以上的公民的联合体。
2.以合伙合同为依据。
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入伙与退伙(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入伙概念:是指非合伙人加放入已存在的合伙团体,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从而柜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原因:1.协议退伙2.声明退伙3.法定退伙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特点:1.无限责任 2.补充责任 3.连带责任四、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背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团体2.拥有独立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二)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1.本国法人 2.非本国法人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公法人与私法人(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概念: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