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津财农[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7〕51号)市农口各主管部门,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此办法转发相关科研院校、农业科技合作单位。
2007年已立项并经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称“农业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农业科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
第三条农业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等院校及具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企业。
第四条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第二章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和支出范围第五条农业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一)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天津市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天津市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天津市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和《天津市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强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突出标准高、技术新、创名牌、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种植业设施生产能力为重点,保障菜篮子供应,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自2012年到2015年实施。
重点从基础设施、科技支撑、质量安全、产业带动和配套设施五个方面进行提升,完善20万亩以新型节能日光温室为重点的现代化种植业设施生产基地。
第四条基本条件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主要针对全市设施农业“4412”工程中建设的,以新型节能日光温室为重点的种植业设施进行提升,要求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占地面积2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第五条建设内容建设田间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水肥一体化、保温增光等物化技术和自动化卷帘机、小型旋耕机等农业机械,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建设育苗工厂、蔬菜储藏保鲜及初加工等设施。
第六条补贴对象经市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立项的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其它企业等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补贴范围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田间水、电、路、渠及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水肥一体化、保温增光等物化技术应用;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设施建设和育苗工厂建设。
第八条补贴标准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中属基础设施建设和物化技术配备,由市级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每亩3000元,其中原则上基础设施建设每亩补贴不超过2000元,物化技术装备每亩补贴不超过1000元;田间学校建设每个不超过5万元。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天津市建设“三美四乡”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农业担保政策性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定农业担保政策(一)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对征信正常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双控”业务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资质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其中对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信用担保,对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提供最高100万元信用担保,对农户提供最高50万元信用担保。
(二)支持创新担保产品、担保模式。
支持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强化对春耕备耕、秋冬种、粮食流通收储加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等全产业链和设施农业、种业、畜牧、渔业等产业以及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农村康养等新业态的支持,提供最高不超过可确认应收收入的信用担保。
支持农担公司依法依规自主经营,根据工作实际创新银担合作、政银担合作等模式。
(三)支持续贷项目融资需求。
支持市级农业担保机构运用国家货币政策,对银行机构提供展期、无还本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简化手续,快速实施续期担保,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的经营主体,可提供一定比例信用担保,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周转成本。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

有农业 的区县财政局 、 林业主管部 门 , 有关单位 :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 政林 业补助资金使用 和管理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预算法 》 和《 天津市 人 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市 财政局拟定 的天津市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 津 政办发
告》 ( 地税公 告 2 0 1 1 年第 1 9号 ) 第 一条 、 第 二
条 中涉 及 个 人 所 得税 相 关 规 定 同 时废 止 。 特此公告 。
天 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 0 1 6年 7月 2 5日
市 财政 局 市 农委 市林 业 局 关 于 印发 天 津 市
市 级 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林 业 补 助 资 金 管理 办法 的通 知
火、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与 救 助 项 目实 施 方 案 进 行 评审论证并批 复 。
1 0 0 米至 5 0 0 米 范围 内, 每亩补助 2 2 0 0 元。 ( 三) 一 般铁 路 、 国道 、 省 道两 侧各 3 0 0 米
要求 , 现将我 市个 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政策
调整 如下 :
一
、
允 许 扣 除 的 税 费
个 人 出租 房屋 取得 的租赁 收入 计算 缴 纳 个人所 得税时 , 税 前依次扣 除以下税 、 费:
( 一) 财产租赁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 ; ( 二) 向 出租 方 支 付 的 租 金 ; ( 三)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修 缮 费 用 ; ( 四) 税 法 规 定 的费 用 扣 除 标 准 。
备 案 文件
天津市 人 民政府公 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市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
并结合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实施增量补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5月17日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财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津人发〔2021〕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7〕36号各有农业的区农委、区财政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后)的要求,我市可向农业部和财政部申报1个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为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申报和创建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各区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按照《通知》明确的发展功能定位准确、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设水平区域领先、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带动农民作用显著、政策支持措施有力、组织管理健全完善等七项创建条件,对本区农业产业园区进行筛选排查,择优确定1个符合创建条件的园区上报。
二、申报内容。
各区要根据《通知》要求,细化相关内容,起草高水平申报材料。
申请创建材料应包括产业园发展现状、创建园区的功能定位和思路目标、创建内容、带动农民、支持政策、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方面内容。
三、申报要求。
各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园区筛选和材料起草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各区应于2017年4月17日前报送申请创建材料(附电子文档光盘,一式15份,超期不予受理。
在申请创建过程中,如有什么疑问,请及时与市农委产业处、计财处、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
附件: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4月7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天津农学院,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的部署,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5号)的要求,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制订了《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为开展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关键与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尽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的发展需求,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提高服务产业能力为目标,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依托现有优势科技资源组建创新团队,推动农业科技资源纵横合理配置,开展分工协作和联合攻关,形成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产业技术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全面提升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的产业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特色产品优先原则。
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简称“创新团队”)主要以特色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进行构建,按照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行优化配置,突出在遗传育种、栽培与养殖、病虫害防治、土壤营养、产后处理与加工、设施设备和产业经济等环节的研究、试验,进行集成和示范,为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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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精神,2015年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
市有关部门经过调研,针对《通知》涉及的有关内容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通知》中《天津市种植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实施方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年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示范区建设计划,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以及监督考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2016年7月6日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强化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以尊重农民意愿、市场需求和资源实际为基础,突出高效益、上规模、重特色、创品牌的原则,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推进种植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保产能促增收。
第三条调整目标。
2015年到2017年,全市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70万亩。
各区根据市农委下达的年度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完成调整任务。
第四条补贴对象。
本市粮食作物改种瓜菜、水果、花卉、中药材、油料等经济作物(棉花、青贮玉米、牧草除外),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各区根据任务和作物自行确定规模)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五条补贴标准。
按照调减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实际面积,每亩补贴600元,分两年安排,每年补贴300元。
第六条补贴程序。
市农委下达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由区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经营主体和农户,并报市种植业办备案。
以村为单位,村委会对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具体四至等信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村委会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录入农民补贴网,上报区农业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种植业办据实申报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面积落实情况,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向区下达资金计划。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种植业办,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年度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计划,将补贴资金的50%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转年,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实际落实面积,将剩余补贴资金纳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的经营主体和农户信息,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八条组织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基础信息,确保补贴信息无误。
实行村级公示制,每个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补贴面积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在土地所在村张榜公示。
第九条各区要落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经营主体和农户。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土地流转后的协调工作,认真做好补贴资格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条各区财政局要依照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加强补贴面积核查和调整后的监管,确保种植业结构调整后三年内不得再改回种植粮食作物。
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补贴情况要定期抽查和核对,防止虚报、漏报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信访处置。
各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
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
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政策宣传。
各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种植业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农户、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种植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补贴任务实施期限为2015年至2017年,资金管理实施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第十六条原《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62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种植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标准化设施改造应突出促生产、惠民生、上水平、重实效的原则,以带动提高种植业传统蔬菜产区现有设施生产水平为重点,保障菜篮子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改造目标。
计划用2016年到2018年三年时间,实施老旧温室标准化改造2万亩(建筑面积1万亩)。
第四条申报条件。
标准化设施改造是对我市传统蔬菜产区内相对集中连片且三年内连续种植的陈旧、简陋温室进行改造,原则上以改造现有土墙竹木棚架结构温室为主,当年改造面积应在20亩(建筑面积)以上,重点扶持申报当年及申报前2年未享受过非公益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的单位、农户和地块。
第五条建设内容及标准。
温室墙体改造、棚架更新、温室保温增光设备、自动卷帘机及配电设施等。
改造后温室应达到《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建设规范》(详见附件)。
第六条申报单位。
标准化设施改造申报单位应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村委会。
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力量,改造意愿强烈;有资金融资渠道,且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
农户投资改造,且全村相对集中连片改造面积达到20亩(建筑面积)以上的,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改造农户花名册。
第七条组织管理。
在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具体职责: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及申报、验收程序和规范,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效益考核工作。
各区农(种植)业局(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负责组织申报、审查核实、综合协调、竣工验收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推动督导,确保标准化设施改造顺利进行。
第八条申报程序。
各区农(种植)业局(中心)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并结合本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农户编报下一年度申报书,并将申报单位(村委会)、建设地点和改造面积等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农户投资改造以村委会组织申报的,需进行村级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审核结果(审批表)及申报书,一并报市种植业办,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种植业办对各区上报情况汇总审核后,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正式下达各区当年建设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计划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申报审核。
各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农(种植)业局(中心)重点负责审核建设面积真实性及建设内容可行性,区财政部门重点负责审查预算资金安排重复性和细化情况。
第十条督查和验收。
市种植业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承担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区农(种植)业局(中心)必须建立全程监管档案记录(包括改造前后对比图片及相关文字材料)。
对按时完成建设计划的,承担单位要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区农业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农户投资改造以村委会申报的,由各区农(种植)业局(中心)负责将通过验收的农户登记造册,并由村委会进行村级公示(不少于7天),未通过验收的农户不能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备案报告方式,将验收结果及区工作总结报市种植业办,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采用专家打分方式,并充分运用改造前后对比法和实地测量法开展验收工作,或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完成标准设施改造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