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导则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总则4.施工技术责任5.施工质量管理6.施工组织设计管理7.施工图纸会检管理8.施工技术交底管理9.技术检验管理10.设计变更管理11.施工技术档案管理12.技术培训管理13.技术信息管理14.附录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理工作地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地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地条款通过本标准地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地条款.凡是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地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地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计量法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规范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档发[1992]8号建设工程(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号[80]5火发字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国电网[2000]786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DL/T 5168-200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3 总则3.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在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颁发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地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3.02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所颁发有关地法规.规程及标准.3.03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地施工企业2(以下简称公司)均应根据本导则地原则要求,结合本公司和所承包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技术管理制度.3.04在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要为实现合同承诺展开活动.3.05公司应按所承包地工程工程范围(以下简称工程工程)建立工程工程部(分公司.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部),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工程部地设置和管理行为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规范》地要求.3.06公司对工程工程地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负责.将部分工程工程合法分包给其他企业时,则分包企业应对公司负责;公司负责监管,并负连带责任.3.07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各方之间,有关工程建设各种管理工作地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按上级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4 施工技术责任4.1组织机构和各级技术负责人4.1.1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机构随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不同.火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四级技术责任制,设置四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工程部(分公司.工程处)设总工程师.--工地(队)设专责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工地设若干名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在工地专责工程师领导下分别负责各班组或单位工程工程地技术管理工作.4.1.2送变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三级技术责任制,设置三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分公司(工程部)设总工程师..施工队(班组)设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 --4.1.3总工程师.专责工程师为技术行政职务,系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受同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拥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在技术工作上,下级技术负责人受上级技术负责人领导.4.1.4公司和工程部副总工程师在同级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一部分总工程师地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行使总工程师职权.4.1.5公司及其大中型工程部设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上接受总工程师地领导.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是各级技术负责人地参谋和助手,也是具体办事机构.技术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若干.4.1.6各级行政领导应支持和尊重技术负责人对有关技术问题地决定.4.1.7各级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技术人员地调动.使用.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和人员配备等事项.参加对技术人员引进问题地讨论,组织对应考人员地技术考核.4.1.8各级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检查和指导工作;执行3.02地规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理论和企业管理知识,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实践,做好技术管理工作.4.2各级技术负责人地技术职责4.2.1公司总工程师除履行总则和4.1.3地规定外,尚有以下职责:a)参加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基建安全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基建安全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十一五”期以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立坚强电网发展目标的要求,省电力公司加大了对电网建设的投入,在“十一五”期将投入近600亿进行电网建设,相当于每年投入100多亿。
超常规的电网建设投入一方面提高了电网安全、稳定的能力,缩短了实现坚强电网目标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电力基建任务繁重,基建安全风险增加,基建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加大。
进气系统内连续发生的基建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基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基建安全“可控、能控、在控”已是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
要确保基建生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首先要找准目前基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才能对症下药进行纠正和改进。
目前基建生产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基建生产点多面广,外部环境复杂,工期紧、任务重;同时由于设计、物资供应等不及时,使得基建生产“前松后紧”。
施工工期被一再压缩,施工单位为抢工期往往超时赶工,施工人员疲劳作业,现场施工安全没有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2、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在施工机具、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用具上的投入较少,导致施工机具老化、施工设施简陋、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不能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3、由于对目前超常规电力建设准备不足,各类资源无法满足建设任务的要求。
为完成任务,施工单位往往采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大量雇用包工队、临时工。
现场作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有的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序达不到标准化作业要求。
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现场监督未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督职能。
一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有章不循,“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事故隐患。
6、基建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基建安全监督人员。
同时基建口现有管理人员较长时间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对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基建安全性评价等先进管理标准、方法不熟悉,无法因对目前繁重的基建管理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导则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总则4.施工技术责任5.施工质量管理6.施工组织设计管理7.施工图纸会检管理8.施工技术交底管理9.技术检验管理10.设计变更管理11.施工技术档案管理12.技术培训管理13.技术信息管理14.附录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理工作地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地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地条款通过本标准地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地条款.凡是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地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地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计量法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规范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档发[1992]8号建设工程(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号[80]5火发字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国电网[2000]786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DL/T 5168-200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3 总则3.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在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颁发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地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3.02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所颁发有关地法规.规程及标准.3.03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地施工企业2(以下简称公司)均应根据本导则地原则要求,结合本公司和所承包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技术管理制度.3.04在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要为实现合同承诺展开活动.3.05公司应按所承包地工程工程范围(以下简称工程工程)建立工程工程部(分公司.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部),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工程部地设置和管理行为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规范》地要求.3.06公司对工程工程地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负责.将部分工程工程合法分包给其他企业时,则分包企业应对公司负责;公司负责监管,并负连带责任.3.07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各方之间,有关工程建设各种管理工作地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按上级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4 施工技术责任4.1组织机构和各级技术负责人4.1.1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机构随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不同.火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四级技术责任制,设置四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工程部(分公司.工程处)设总工程师.--工地(队)设专责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工地设若干名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在工地专责工程师领导下分别负责各班组或单位工程工程地技术管理工作.4.1.2送变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三级技术责任制,设置三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分公司(工程部)设总工程师..施工队(班组)设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 --4.1.3总工程师.专责工程师为技术行政职务,系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受同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拥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在技术工作上,下级技术负责人受上级技术负责人领导.4.1.4公司和工程部副总工程师在同级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一部分总工程师地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行使总工程师职权.4.1.5公司及其大中型工程部设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上接受总工程师地领导.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是各级技术负责人地参谋和助手,也是具体办事机构.技术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若干.4.1.6各级行政领导应支持和尊重技术负责人对有关技术问题地决定.4.1.7各级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技术人员地调动.使用.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和人员配备等事项.参加对技术人员引进问题地讨论,组织对应考人员地技术考核.4.1.8各级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检查和指导工作;执行3.02地规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理论和企业管理知识,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实践,做好技术管理工作.4.2各级技术负责人地技术职责4.2.1公司总工程师除履行总则和4.1.3地规定外,尚有以下职责:a)参加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防冲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新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电网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能源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是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工程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人员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特批作业的作业范围。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主管部门工程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
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能合格不用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中心范围内的扩建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施工人员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外包施工队可将非建设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情形的分包商。
甲方事项在施工未有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事先经过预先发包方书面同意。
2.1.2 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和调试等工程。
2.2 电力生产的少量劳务、正常操作、日常抢修维护和事故抢通等工作,均不属于工程合同的承发包范围。
2.3 生产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3 外包施工队管理3.1 外包施工队必须具备的下列安全资质和条件:3.1.1 持有有关台胞证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xx年2月目录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32 基本要求4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42、2 作业人员42、3 施工分包52、4 安全施工方案6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63 施工现场143、1 一般规定143、2 道路143、3 临时建筑153、4 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163、5 施工用电173、6 消防244 通用作业要求284、1 高处作业284、2 交叉作业304、3 有限空间作业314、4 运输、装卸324、5 起重作业344、6 焊接与切割364、7 动火作业414、8 季节性施工424、9 特殊环境下作业445 通用施工机械器具465、1 起重机械465、2 施工机械495、3 施工工器具595、4 安全工器具706 建筑工程786、1 土石方开挖786、2 爆破施工826、3 脚手架施工826、4 混凝土施工876、5 桩基施工956、6 砖石砌体施工976、7 装饰施工986、8 拆除施工996、9 构支架施工101第二篇变电部分7 电气装置安装1057、1 一般规定1057、2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1067、3 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安装1077、4 串补装置、滤波器安装1107、5 互感器、避雷器安装1107、6 干式电抗器安装1117、7 穿墙套管安装1117、8 换流阀厅设备安装1117、9 蓄电池组安装1127、10 盘、柜安装1127、11 母线安装1137、12 电缆安装1157、13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1167、14 变电站施工专业机具使用1238 改、扩建工程1268、1 一般规定1268、2 临近带电体的作业1298、3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31 8、4 改、扩建工程的专项作业134第三篇线路部分9 杆塔工程1399、1 一般规定1399、2 钢筋混凝土电杆排杆1429、3 杆塔组装1429、4 倒落式人字抱杆整体组立杆塔1439、5 分解组立钢筋混凝土电杆1449、6 附着式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7 内悬浮内(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8 座地摇(平)臂抱杆分解组塔1469、9 流动式起重机组塔1479、10 直升机组塔1489、11 杆塔拆除15010 架线工程15210、1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15210、2 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15510、3 张力放线15710、4 压接16010、5 导线、地线升空16110、6 紧线16110、7 附件安装16210、8 平衡挂线16310、9 导线、地线更换施工16410、10 预防电击16411 停电、不停电作业16711、1 一般规定16711、2 不停电跨越作业16911、3 停电跨越作业17112 电缆线路17412、1 一般规定17412、2 电缆敷设施工17512、3 电缆接头施工17612、4 电缆试验17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179 附录B(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18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18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工器具数据185 附录E(规范性附录)送电线路常用安全数据194 附录F(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197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本要求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业人员2.2.1 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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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 3 —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 4 —第二章工程分包第十条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
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
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5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劳务分包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临时用工第十五条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第十七条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 6 —为负责.第五章资质审查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
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
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 7 —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
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
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二十三条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第二十五条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 8 —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
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第二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9 —第七章考核及处罚第三十三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
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
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