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侦查权构建
司法警察如何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工作安全

关键 词 : 司法警 察 ; 职 能 ; 履行 建议
’
使办案速度明显加快, 显著提高办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 ,是检察机关直接领 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压力, 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 ,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 效率, 同时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 在控申部门的工作中发挥‘ 节员” 调 的作用 制力的最直接、 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 , 保护公民 3 增强协作意识。 法警部门与控申举报部门要密切配合, 形成互动机制 , 有效维护接访场 的人身安全 、 自由和合法财产 , 人身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 制止妨碍检察活动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 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全面的警务保障。 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 所秩序和安全 , 深 入与发 展 ,检 察机 关 司法警察 机制 习趋 完善 ,司法 警 察的作 H越 来越 重 其一法警部门要与控申 、 j 举报部 门建立 良好的工作关系, 控申、 举报部门在 闹访 、 无理缠诉等情况时, 应主动要求法警到场控制局面, 防 要, 因此更要积极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为检察工作提供重要的司法保 遇到接待群访、 障。 止出现意外。 其二法警部门在处理与院领导和业务部门纠缠的一些当事人 、 被害人家属时 , 亦应主动与控申、 举报部门联系, 他们 商清 随着形势的发展, 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扩大, 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川问 犯罪嫌疑人家属 、 题成 为—个 新课 题。 现就 多年 从事 基层检 察院 司法警 察工作 实际 , 几 关 出面疏导解释。只要是任务需要, 谈 双方人员能够主动协调沟通, 共同打造 良 好的接待局面。 于如何保证和发挥司法警察履行职能作用几点拙见。 1 明确首要任务。 加强队伍建设, 确保办案安全 4 摆 正位 置 。 协 助侦查 过程 中 当好助 手 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职务规则》 第五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 检察工作主要以办案为重点 , 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 因此, 办 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 同时办案安全对于正确行使检察职权, 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 在 如司法警察在执 维护公平 、 正义, 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至关重要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 中要摆正 自己的位置 , 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好助手工作。 机关的武装队伍 ,既是办案工作的重要成员,更是保障办案安全的主要力 行看管犯罪嫌疑人任务时, 除应履行《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第十七条规 还应掌握基本的案情, 以便与检察官的工作相配合。例如要善 量。 因此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 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 定的职责外 , 施是 非常 重要和 的 为 了确保 办 案安全 ,司法警 察要 参与 到办 案全 过 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 崾 发现重要情况可能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 叉如 , 还可以针对犯罪 程, 依法履行职责, 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 在办理 自侦案件 、 重大刑 应及时与主办检察官取得联系, 循 做好 消除犯 罪 嫌疑 人 的思想 事案件 中要保护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 在刑事诉讼 中要保证犯罪嫌疑人 、 嫌 疑人 的不 同特点 , 循 善诱 , 说 服疏 导 丁作 , 使犯罪嫌疑人愿意说真话 、 里话 , 沈 从而为检察官突破案件当好配 被告人 、 人不 发生意 外 , 案件 当事 人 自杀 、 证 防止 自残 、 跑 的事件 发 生。 司 顾虑, 逃 法警察在办案安全的保障过程中, 大多是近身的、 控制性 、 阻止性的 , 对司法 角 。 警察的体能要求和技能要求较高。因此, 该院从增强司法警察素质着手 , 以 5 各 尽其 责 。 内部监 督 实现 职务犯罪侦查丁作面临着很高的要求,依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 司法警察体能训练为切入点, 结合队伍实际, 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加强队伍培 训 , 了在关键时亥 力和技能的需要。在训练方式 f, 确保 咻 :除积极参加上级 常迫切, 人民群众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 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 组织的各种培ill J# ,还时常邀请武警和公安专业教员对司法警察的业务技 作的监督制约问题十分关注, i, 如检察官办案, 内部如何监督? 对此 , 要充分发 能进行培训, 有效地杜绝了关键时刻业务技能“ 短腿” 现象。 如在执行抓捕逃 挥法警的职能 , 通过积极参与办案, 由检察官 、 法警按照各 自 的职责范围和 往 自贡的嫌 疑人 鲁某 的过程 中 , 司法警 察具 有较 强 的体能 素 质 , 由于 鲁某 在 程序协调统一办案 , 构建榆察官 、 法警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 , 就可以在一 相互监督的作用 。比如 : 办案现场发现侦查人员有超 发现侦察人员时, 拔腿跑出数百米, 法警迅速地将嫌疑人抓获, 并顺 利地押 定范同起到互相制约 、 解回纳受审。 在安全设备的保障上, 该院为出警的司法警察配备了手铐和其 时 、 超期 、 刑讯逼供 、 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或约见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 它必备的警械警具 , 为办案安全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法警都可以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司法警察不仅要正确 、 准确地履行职务, 而且要安全 、 文明 , 才能更好地 这种模式和机制对防止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具有很 体现司法警察的素质。院党组把司法警察的文明素质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 好的作用。 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日常的待人接物做起 , 从 抓好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6 顺应 趋 势 。 挥取证 查证 的作 用 发 加强法警队伍建设, 从根本上来说 , 就是要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新 从司法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来看, 今后检察官实行“ 文官化” , 将检察官 任务要求的高素质队伍。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中具有半武装性质的特殊 从具体繁琐的辅助 f事务中解脱出来, 生 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案件的突破、 证据 群体 , 是维护法律尊严 , 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I N进行的坚强力量, l O i 也是展 固定和案件质量上 , 而法警将逐步按照查办案件方案和案情的发展要求 , 承 示人民检察院形象的—个窗口。 一是要按照“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及“ 三个至 担办案丁作中的具体取证查证和执行强制措施等任务。目前, 不少地方的法 上” 的要求 , 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的中心工作 , 牢牢把握“ 公正与效率” 这个 警已在办案取证查证:作中成为行家里手 ,成为取证查证工作中的中坚力 主题, 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培养奉献精神 , 树立岗位意识 、 法 量, 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 、 理顺 规范了检警相互之间的职责关系。 使侦查指 律意识 、 全局意识 , 增强光荣感 、 使命感, 提高爱岗敬业的 自觉性。要积极开 挥 与执行取证查证工作达到了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值得借鉴。 展“ 争先创优” 活动 , 弘扬模范事迹 , 表彰先进 , 推广经验 , 树立正气 ; 二是要 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 , 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 保障社会 在司法警察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上下工夫。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教育训 公 平 正义 、 务社会 经济发 展 的任务 十 分繁重 。检 察机 关 必须坚 持 “ 法 服 强化 练工作, 在打牢司法警察政治思想基础的同时 , 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律监督 , 努 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主题 , 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切 的能力 。 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 运用 2 依 法分工 配合 , 助提高 办案效 率 有 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服务经济建设 、 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目 在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检察官代替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 前, 检察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T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坚持以科学 既要 集中精 力分析 案情 , 究对策 , 研 又要具 体 负责传 唤 、 达法 律文 书 、 送 执行 发展观为指导,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21年第9 00 期民营科 技
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

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教学目标:一、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1、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和发胀历程;2、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3、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4、掌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
二、教学重点:1、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2、、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三、教学难点: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基本内容、目标。
四、课时要求讲授3课时,学生学习3课时。
第一课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一、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与发展(见教材p233页)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初,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是建国初期的一个临时宪法文件。
它规定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
1949年12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修正案,同月4日中央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对检察机关做了专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使其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平行,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0世纪60年中期开始的“文革”十年动乱,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使我国检察机关消失达10年之久。
1975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
1979年修改颁布的宪法才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与作用(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与其他警种的共性:阶级性、武装性和强制性。
浅论我国的警检关系

浅论我国的警检关系作者:何双凤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06期[摘要]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侦查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弱化等问题,不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
[关键词]警检关系司法警察监督与制约、一、所谓警检关系即涉及到检察权与侦查权之间的运作和协调关系(一)在现行的世界警检关系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大陆法系的警检结合模式。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为检察官对警察享有领导权、指挥权,检察官主导案件的侦查程序,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只能做出“不允许延误的决定”,对自己的侦查结果应“不迟疑地”送检察机关审查。
[1]在这种模式下,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本身所具有的职权,所以侦查监督不会以全部形式表现出来,其优点在于让检察官参与并指挥侦查活动,以便使检察官准确地做出是否给予起诉的决定,体现了诉讼的合理公正性,使国家享有主动的追诉权。
缺陷在于检察官自身不能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不能指挥每一件案件的所有侦查活动,导致有时决策的错误,影响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二)英美法系的警检分立模式。
检察机关不对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不介入侦查程序,例如,若检察机关认为被移送的案件证据不充分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警察机关不愿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不能干涉这种自由裁量权,只能以结束案件的诉讼予以制裁。
其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侦查的独立性和积极性,[2]也使得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为客观,缺点在于由于检察机关难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能在侦查机关提高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不能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快速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形同虚设。
(三)协调型的警检关系。
该种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结合体,目前以日本为典型代表。
日本法律规定,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应该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同时检察机关具有对案件侦查活动的参与权和指挥权,因此该种模式下是不存在侦查监督关系。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作者:成振戴磊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既有理论支持,又是实践所需,但是具体怎么参与、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程度都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
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建立检警协作机制,从检警协作的模式,到用警和派警,再到具体协作的内容,进行探索,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掘和利用司法警察的潜力和能力,进一步促进自侦案件的侦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侦案件;检警协作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43-02作者简介:成振,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司法警察;戴磊,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员。
一、引言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司法警察有九大职责,包括: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拘传、拘传;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①。
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自侦案件有关。
现实中,司法警察无论是管理还是实际工作,都与自侦部门密不可分,有的检察院直接把司法警察并入反贪局,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所以,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是现实需要。
二、检警协作机制简介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方式,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警协作机制,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由检察长指派,在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办案安全。
主办检察官在检警协作过程中,行驶侦查决策权,即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并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检察主导侦查之理论与架构

、
检 察主导 侦查 的理 论 基础
我 国宪 法 、 刑诉法 规定 : “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察 院和公 安机 关 亦得令 为侦 查。 ” 德 国的立法者企 图将警 察的权利 限制于在犯 罪 进 行刑 事诉讼 , 应 当分 工负责 ,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 以保证 准 确 现场采 取必 要的手段 防止关键证据 的流 失, 而 由检 察官完成剩 余 有效地 执行 法律” , 确立 了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人 民检察院 和公安 机 关之 间相 互独立 、 互 不隶属 、 彼此制 约的 关系 。有 人将这 种侦 检 位有违 现代侦 检体系 的配置规律 , 模糊 了公诉职 能与 侦查职 能的 为“ 一个 整体 ” 有效 运作 、 履行 控诉职 能 , 具有十 分重要 的理 论和 实 践意义 。
( 一) 检 察 主导侦 查提 高了侦 查活动 的有效性 官的基 本职责 。 这种 职责 的专业 性要求 检察机 关在 决定起 诉前 ,
检 察机关作 为各国家 中专 门的控 诉机关 , 追 诉犯罪 成为检察 定 : “ 检 察官对任 何犯罪 都能进行侦 查 。 ” 但 是, 从 日本刑诉法 的立
两 方面探 讨侦检关 系 , 并试 图通过制度 化建立起 以检察 主导侦查
的侦检 关系 。
一
1 . 在德 国检察机关 是侦查活动 的主体 , 在 整个侦 察活动 中处
于主 导地位 , 除可 以直接 指挥侦 查机关 进行侦 查活 动外 , 自己也 享有 独立 的侦查 权 : “ 为侦 查犯 罪, 检 察机 关得 自为各种理论 新探
2 0 1 3・1 0 ( 中)
检 察主导侦查之理论 与架构
白
摘 要
磊
张 俏 睿
任务一司法警察的职责课件

司法警察性质
其一,职能上的司法性与管理上的行政性 司法警察在法官、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审判、 检察活动,日常从事审判、检察事务,其职能具有属 于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性。司法性是司法警察区别 于其他警种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与法院 检察院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能区别所在。 由于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行上级司法警察 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在管理上, 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机构设置上属行政直 属机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行政性与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等警种相似,而与法官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 相区别。
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由1979年修改通过 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 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8年最高人 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若干问题解答》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 若干意见》进行明确规定。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其他司法警察权 这是有关司法警察权的一个未尽条款,由于司 法警察权具有行政性,其拥有的一些行政权力不 能详尽列出,如组织一些大型的宣传活动或在进 行大型执行活动时,需司法警察实施交通管制权 和现场指挥权。这一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保护犯罪现场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 时,重点是维护现场的秩序,保护检察官、犯罪 嫌疑人和现场群众的安全。做好现场警戒,制止 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突发事件,保护 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 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 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 场或转移物品;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 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 取其他措施,保证任务安全、顺利的完成。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 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 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 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 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 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 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 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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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侦查权构建【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机关重要的组成成员,其现行的工作机制,出现了司法警察作为非侦查主体却承担沉重的侦查任务的角色矛盾。
本文在揭示上述矛盾的基础上,提出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的构想,让司法警察能积极能动地参与案件侦查。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
一、司法警察的一般属性分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常是“法警”的同义词,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武装力量。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承担着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司法任务,为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内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警察的共性。
而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行驶检察权、执行法律监督职权。
正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特征
首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它们的共同
特性,同时具有其专属特征:
1.专属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部门,专属于检察机关,其职责是专向的服务于检察工作。
2.辅助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具有辅助性。
3.中立性。
基于人民检察院的中立性,司法警察也应具有中立性。
4.独立性。
同样基于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具有独立性。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性质与职责
1.性质
根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专门属性是服务与人民检察院。
[3]
2.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是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是执行传唤;三是参与搜查;四是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是提解(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是送达法律文书;七是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理突发事件;九是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的法理分析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具有警察权。
因此按司法警察
的本质属性来看,司法警察应当拥有侦查犯罪,收集证据,逮捕罪犯,辅助司法检察官的权力活动。
(一)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9条、第10条)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拥有几方面的权力,其中享有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与侦查权有一定的相似性。
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中,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参与搜查;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和侦查职权相似。
而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查机关内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侦查权。
(二)现行司法警察角色与职能定位的缺陷
1.没有侦查主体资格却肩负沉重的侦查任务。
[4]
2.司法警察没有侦查权,导致开展相应的工作会有困难。
3.责任与角色不匹配。
司法警察没有侦查权却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大案、要案,有责任和角色不匹配之嫌。
三、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的意义
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限的侦查权能有效动员司法警并且积极调动司法警察的能动作用,进一步有效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力量,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能防止内部侦查的监督矛盾。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即有监督权又有执行权,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将案件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这种分权模
式的探索无疑也是一种对解决内部监督矛盾的方法。
四、构建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的设想
在协助检察官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中,赋予司法警察在检察官主导下的有限侦查权,详细构想如下:
第一,人员配置的建立。
将司法警察队伍分为协助检察工作和协助侦查工作。
后一部分被赋予有限侦查权,在检察官领导下,参与办案,执行案件的侦查事务性工作。
[6]
第二,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
将其确定为: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
第三,有限侦查权。
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侦查权,即在检察官领导下开展侦查。
第四,检警一体化模式的探索。
检警一体化主要指人民检查院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基础上,由主要业务部门分散使用。
在具体工作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明确分工又合作无间,紧密协调共同完成办案工作。
[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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