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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16-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制定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五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是由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调试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认证的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牵头组建的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

第二章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八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 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 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 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70 人以上,其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4、调试单位具有8 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四年已独立完成过一台300MW 及以上机组的调试;5、具有编制300MW 及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6、有独立完成330kV 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8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9、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0、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2013版]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2013版]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加强调试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会员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

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五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修订管理办法和重要事项的裁决,并指导、监督执行。

第六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调试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的培训、评审、备案、变更、继续教育、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资格管委会汇报。

.第三章岗位、专业及从业范围第七条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种类分为:调试总工程师(调总)、调试工程师、调试技术员。

调试总工程师(调总)设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调试工程师设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环保、输变电等专业。

第八条从业范围:一级调总可负责各类电力工程调试工作;二级调总可负责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等级发电工程、220kV及以下等级输配电工程、中型及以下等级水电工程、新能源等工程中的调试工作;调试工程师可负责各类电力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调试工作;调试技术员可从事各类电力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调试工作。

第四章岗位资格条件第十条申请调试技术员岗位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满2年;(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试工作,年龄在40岁及以下;(五)参加电力工程调试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电力工程专业调试工作3年及以上,且担任过二个电力工程专业调试单项负责人或一个电力工程调试专业负责人;(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试工作,年龄在50岁及以下;(五)参加电力工程调试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并登记备案。

电厂调试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电厂调试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电厂调试规章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电厂调试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电厂调试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调试方案,确保设备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三条电厂调试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电厂调试工作应充分准备,确保调试设备、工具和材料的完好性,提高调试质量。

第五条电厂调试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电厂调试工作应成立调试组织机构,明确调试负责人,负责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调试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安全管理能力,全面负责调试工作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调试组织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调试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

第九条调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调试工作。

第十条调试前,应组织全体调试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调试设备、流程和安全规程。

三、调试准备第十一条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明确调试任务、内容、流程、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调试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调试前,应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调试前,应准备调试工具、材料,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调试前,应对调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四、调试过程管理第十六条调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调试方案,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调试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设备、工具和材料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调试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及时反馈调试情况,为调整调试方案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调试过程中,应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附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0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之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运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二年内,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且达到人员持证上岗标准。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壹管理,且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调试专委会推荐的人员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且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所设秘书处于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能够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之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标准第十二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俩类,且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一、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概述《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的所有类型的电力工程调试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三、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类别1. 一般调试能力资格:指参与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企业或个人拥有的能力,包括对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改造、修理和维护等内容。

2. 特殊调试能力资格:指参与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特殊能力,包括低压断路器、高压断路器、断路器安装、调试、检验、改造、修理和维护等内容。

四、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1. 政府部门负责对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实施相关考核。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颁发、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3.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者,应当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申请程序。

4.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颁发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颁发相应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

五、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登记1.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颁发者,应当将颁发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登记到所在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登记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并将登记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六、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有效期1.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资格颁发之日起计算。

2. 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3.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申请者的申请,并颁发续期资格。

电厂调试规章制度模板

电厂调试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调试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电厂调试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严谨、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电厂调试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对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负责。

第四条电厂调试工作应按照调试方案和流程进行,确保调试项目齐全、调试数据准确、调试结果可靠。

第五条电厂调试工作应建立健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调试过程和结果,并对调试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电厂调试工作应成立调试组织机构,明确调试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等职责。

第七条调试组织机构应制定调试方案、调试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调试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调试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调试数据和文件。

第九条调试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调试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优化调试流程和提高调试质量。

第三章调试准备第十条电厂调试前应进行设备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满足调试要求。

第十一条调试组织机构应根据调试方案和流程,准备调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并进行检查和校验。

第十二条调试组织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设备情况,确定调试位置和路线。

第十三条调试组织机构应编制调试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

第四章调试过程第十四条调试工作应按照调试方案和流程进行,先进行单体调试,再进行系统调试和整体调试。

第十五条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

第十六条调试人员应按照规定方法进行调试,对调试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确保调试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调试过程中应随时与调度、运行、检修等人员保持联系,确保调试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调试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调试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过对电力工程建设调试企业的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确保有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电力调试工作,提高调试质量和投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会员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人员的岗位资格体现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及调试工作经历和业绩。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由中电建协所属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岗位、专业及执业第六条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种类分为:调试总工程师(调总)、调试工程师、调试技术员。

调试总工程师(调总)设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1-第七条调试工程师设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环保、输变电等专业。

第八条执业范围:一级调总可负责各类电力工程调试工作;二级调总可负责单机容量600MW以下等级火电工程、500kV 以下等级输变电工程、中型及以下等级水电工程、新能源等工程中的调试工作;调试工程师可负责各类电力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调试工作;调试技术员可从事各类电力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调试工作。

第三章岗位资格条件第九条申请调试技术员岗位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满2年;(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试工作,年龄在40岁及以下;(五)受聘于一家电力调试单位;(六)参加电力工程调试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申请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一)从事电力工程专业调试工作4年及以上,且担任过二个电力工程专业调试单项负责人或一个电力工程调试专业负责人工作;(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试工作,年龄在50岁及以下;(五)受聘于一家电力调试单位;(六)参加电力工程调试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并登记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doc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系列)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监理、管理咨询等单位的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评价管委会”)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两大电网公司共同组建。

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经营范围、人力资源、工程业绩、注册资本、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应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信用评价相应等级。

第二章质量评价管委会职责第八条负责制定和修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负责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裁决应经质量评价管委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表决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质量评价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十条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火力发电、水电水利、风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四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

规定如下:一、火力发电工程类(含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一)甲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_附

附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二年,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并达到人员持证上岗标准。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调试专委会推荐的人员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所设秘书处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标准第十二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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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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