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总结与思考
2024年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2篇)

2024年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____年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____年,作为行政复议类工作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类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着力解决行政行为与行政对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效能和行政规范。
二、工作亮点与进展:1.加强组织领导:在本年度,行政复议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加强化,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并充分考虑了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因素,确保了工作的高效开展。
2.提高工作专业性:本年度,行政复议类工作注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举办系列培训班和研讨会,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行政能力和纠纷处理技巧,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3.优化工作流程: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本年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优化措施。
通过实施电子化办公系统,实现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在线申请、审理、答复等多个环节的信息化处理,不仅方便了行政对象,也提高了工作效能。
4.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行政复议类工作的成功离不开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
本年度,我们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优化工作机制,提升了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取得的成绩与效果:1.审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____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0%,显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健全和行政复议类工作的广泛认可。
2.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通过对工作流程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升,本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缩短了20%左右,有效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3.行政相对人满意度提升:经过调查统计,本年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类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表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得到了认可。
4.维护社会稳定与法制建设:通过行政复议类工作的开展,成功解决了一批涉及公共利益的矛盾和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法制建设的进程。
行政复议活动开展总结

行政复议活动开展总结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定的程序。
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公正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开展了多次行政复议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下面就行政复议活动开展总结进行详细分析。
我们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定,确保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我们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阳光、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复议工作。
我们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我们建立了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我们加强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我们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积极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意识,促进了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我们解决了大量涉及公益、公序、公德等方面的问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我们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
我们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行政复议案件的电子化处理和在线咨询,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我们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推动了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文明进步。
行政复议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工作,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奉献自己的力量。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评议,从而实现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引发了对其效能和公正性的反思。
一、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对于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行政复议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受到公开、透明的审查和评议,有助于其改进行政决策和工作作风。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复议有其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繁琐。
申请人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听证,这对于一些普通公民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行政复议的效率较低。
在一些复议案件中,由于审理时间长、流程复杂,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此外,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面临挑战。
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组建,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和腐败问题,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行政复议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简化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流程,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方便公民的申请和参与。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加强对复议机关的监督与评价。
同时,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四、结语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7篇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7篇第1篇示例:行政复议是政府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进行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们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
制定了行政复议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权益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在受理申请、调查取证、听证审议等环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确保每一起复议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决。
三、加强对复议案件的督办和跟踪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建立了复议案件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复议案件进行登记、分派、督办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专业水平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我们定期举办行政复议知识培训和案例讨论会,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互动,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2篇示例:行政复议工作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上诉,要求进行再审、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工作总体情况1. 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各类案件均有所增加。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财产权益案件、民事权益案件和行政协助案件等。
行政复议案件特点及存在主要问题总结

行政复议案件特点及存在主要问题总结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特点进行梳理,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
一、行政复议案件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涉及领域广泛: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包括土地、环保、住建、公安、教育等。
3.行政行为类型多样: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丰富多样,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
4.申请人主体多元化:申请人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其他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5.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案件得以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有的则维持原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限:部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因受理范围限制而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2.行政复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瑕疵,如听证会、调查取证等环节不够规范。
3.行政复议决定执行难:部分行政复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行政复议效果。
4.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较低,独立性不足,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行政复议专业人才短缺: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较高,但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
6.行政复议公开透明度不足:部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公开程度不够,容易引发公众质疑。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国具有显著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行政复议季度工作总结个人

行政复议季度工作总结个人
在过去的季度里,我作为行政复议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到工作中,
努力为公民提供高效、公正的行政复议服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个人在这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总结,分享我的工作成果和收获。
首先,我在这个季度里处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
都尽最大努力去了解案情,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我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我在这个季度里也积极参与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培训和学习。
我参加了相
关的培训课程,学习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我也积极参与了部门组织的讨论和研讨活动,与同事们分享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
最后,我在这个季度里也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
我成功处理了一些复杂的案件,为申请人提供了满意的服务。
我也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为部门的工作改进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方向。
总的来说,这个季度对我来说是充实而有意义的。
我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
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公民提供了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服务。
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进步,为行政复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范文5篇

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范文行政复议类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一)行政复议是指被行政行为人认为非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严重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损害作出赔偿。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工作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行政复议类工作进展总结。
一、工作内容总结行政复议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是一项具有广泛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行政机关各个领域的行政行为,所以受理工作非常重要。
在受理工作中,需要对申请人的申请进展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进展必要的信息核实。
2.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涉及的行政行为产生的事实问题需要进展调查核实工作,以便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确的裁决。
3.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解决行____议,减少司法纠纷的发生。
通过与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进展协商调解,更好地解决问题,增加双方的满意度。
4.决定裁决: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实际情况,行政复议机关需要作出详细的决定裁决。
决定裁决的内容包括是否撤销行政行为、是否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需要给予赔偿等。
5.执行工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需要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假如行政机关不履行决定裁决或者未能按照决定裁决给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工作中的亮点总结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行政复议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局部公民缺乏相关知识,导致行政复议的时机得不到充分利用。
因此,在行政复议类工作中,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非常必要。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进步公民对行政复议的认识和理解才能。
2.简化办理流程: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繁琐、复杂,给申请人带来了诸多不便。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总结建议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总结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经验。
首先呢,我觉得对于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证据的收集那是相当重要的啊。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吵架,总得有理有据吧。
有一回啊,我们处理一个案子,当时觉得自己这方肯定没问题,可到了复议环节才发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整好。
哎呀,那真叫一个慌啊。
所以我感觉啊,从一开始,不管觉得事情多简单,都得像个侦探似的仔仔细细收集证据。
不过我得承认这个建议的局限性,有时候证据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法一下子收集全。
这时候呢,我觉得就要赶紧想替代方案,比如找找有没有证人能补充说明情况之类的。
还有哦对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也绝不能含糊。
我曾经就犯过这么个错误,在一个案子里对某个条文理解得半桶水,结果在应诉的时候差点被对方抓住把柄。
就像你要去参加一场考试,你以为你都会,结果上了考场发现好多知识点只是一知半解。
所以呢,一定要对那些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一个字一个字地抠明白。
但是呢大家也都知道,法律条文又多又复杂,这时候就得借助一些参考资料了。
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官方解读版本,还有一些法律出版社出的案例解析书籍,都特别有用。
在写答辩状或者相关材料的时候,我觉得一定要逻辑清晰条理性强。
我见过那种写得乱七八糟的材料,自己看了都晕,更别说让别人理解了。
我有个小窍门,就是先把自己要表达的观点像列大纲一样列出来,然后再一条一条详细解释。
这就像盖房子,得先有个框架结构嘛。
可这也不是万能的呀,如果发现这个大纲列得不对,那就得赶紧推倒重新来。
另外,跟当事人的沟通也是个大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觉得复议或者应诉就肯定能赢,期望值超高。
咱们就得像哄小孩一样给他们解释清楚情况,这难度就像你要和一个不懂数学的人解释微积分一样。
但是又不能说得太悲观,得保持一种客观积极的态度。
如果碰到那种特别难沟通的当事人,我觉得可以找其他有经验的同事一起来协商解决。
再有就是时间管理。
这些案件都有时间节点的,我就曾经因为忙其他事儿差点错过一个重要的提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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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总结与思考9月26日,我有幸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专题研讨会。
会上,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二处处长吴照东从工作依据、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和应对之策等四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讲授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问题及对策》,并归纳总结了“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业务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问题”“政府内部管理信息的认定”“信息公开权的恶意滥用问题”等八个常见问题。
与会人员围绕八个方面的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近两年信息公开类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分组讨论。
本文结合这次研讨会的内容,对郑州市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加以总结,希望带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高居不下,在争议行政行为类型中始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其中一些难点疑点问题,各地区、甚至人民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2015年,郑州市共审理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208件,其中,不服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案件46件,不服信息公开答复的162件;2016年,共审理信息公开类案件145件,不作为的40件,不服信息公开答复的105件;2017年截止9月份,共受理审理信息公开类案件88件,不作为案件33件,不服答复的55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一)不服不作为案件一方面,随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的不断提升,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不作为的案件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真正意义上的不作为。
目前仍有极少数行政机关在遇到信息公开申请时,仍抱有“鸵鸟心态”,有邮件无人接收的,有收到申请不管不问的,或者收到申请以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直接不回复的,等等。
这种案件,我们在经过审理认定构成不作为以后,都会做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对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附上履行回执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其实行政机关已经作为了,只是没有按照申请人的意愿作为,申请人没有获得想要的信息,这种情况复议决定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因为信息公开答复邮寄方式不规范,导致答复了申请人没收到。
这种情况下,除非是其他非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快递延误等问题,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规范送达方式。
(二)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这类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服,这部分内容将在第三部分展开论述。
三、办理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应把好的关口和要点(一)政府信息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要把好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关口,首先要对“政府信息”这一概念有准确的界定,厘清政府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过程性信息和卷宗阅览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见,过程性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尚处于研究、讨论或审查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例如,中止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这类信息往往是对个案的非终结性意见,所记载的内容责任尚不明确。
因此,出于保护国家机关内部或相互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无论行政程序是否结束,此类信息均不宜公开。
但是,具体结合信息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是事实性信息(客观信息,如调查数据等)也可以予以公开。
其中,对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卷宗中材料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法释〔201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出于对卷宗阅览请求权概念的合理拓展,加之当事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无论在行政程序进行中还是终结后,当事人均可以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方式获取信息。
因此,以信息公开名义,要求公开案卷中的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予以支持。
2.咨询事项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业务咨询和法律咨询两大类。
例如,请求行政机关公开“某拆迁指挥部是否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依据及法律依据”,等等。
各地区、各部门对咨询类请求的回复口径也不尽相同。
有的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有的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的对咨询内容直接给予答复。
申请人以咨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性质上属于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对此类申请行政机关并无法定的书面答复义务。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如果咨询事项不属于现有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那么根据《条例》规定,这种咨询类的请求事项同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该条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种例外情形。
其中,国家秘密属于强制性例外,即,只要属于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信息公开的非强制性例外,即如果满足“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两个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实践中,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常常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
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往往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信息公开语境下界定商业秘密,上述法律条款固然应当成为首要的法律依据。
而对于个人隐私,在我国,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难以找到明确界定。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信息往往又是处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边缘,归类模糊。
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时,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行政机关承担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举证责任。
但这种举证责任不是直接的,最终要由企业或第三人承担,即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征求了企业或第三人的意见,并尽到对企业或第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合理审查,同时衡量公共利益。
其次,要了解申请人的真正诉求,这类信息公开案件往往申请人与第三方有民事案件或其他个人利益纠纷在先,试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对自身有利的证据。
因此,一方面,要避免听从行政机关单方的说辞,让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成为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开义务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要衡量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其他途径获取信息,在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政府信息不存在”既是拒绝公开的法定理由,也是行政机关在个案中非常乐于使用的借口。
并且,这种理由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阶段,比任何例外情形都更能瞒天过海,毕竟“不存在,还要怎么举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法释〔2011〕1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可见,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负有“政府信息存在”的主要举证责任。
但是,鉴于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弱势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更为突出,申请人只需提供政府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即可,行政复议机关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判断政府信息是真的不存在还是行政机关的托词,从而有必要主动调取证据。
(四)恶意滥用信息公开权的应对目前,在郑州市范围内,以大量多头地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实现行政行为监督等目的行政相对人不在少数。
这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申请目的复杂,不排除少数人通过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试图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个人利益。
对于这类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本意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首先要通过此类申请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数量、内容以及对行政机关造成的干扰程度等方面进行统计,对是否构成滥用进行综合认定。
其次,要善于运用经验法则,提高受理门槛,例如,对“三安全一稳定”和“三需要”的审查等,合理加重此类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了解申请人的真正诉求,以化解行政争议为宗旨。
此外,建议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裁定书为范例,在全市乃至全省能尽快形成滥用信息公开权的认定标准。
除了上述常见问题外,还有诸如拆迁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内部管理信息的认定、“三需要”的说明责任等问题,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中仍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做法,仅依靠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一些司法解释或文件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