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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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请托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评审工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1—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包括:(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
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2—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六条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
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方案

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方案一、中期评估原则1.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
中期评估工作分项目中期总结和项目中期评估两个阶段进行。
2.中期评估主要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
“工作状态”主要指研究任务的落实情况、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落实情况、研究思路的创新性、研究队伍的开拓创新意识、学术交流情况、项目管理是否规范等。
“研究前景”主要指项目预期在引领科学和技术发展、解决国家重大需求方面发挥的作用、研究工作的创新前景、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等。
3.中期评估要避免急功近利等浮躁现象,不要片面强调研究成果或论文数量。
4.中期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5.中期评估过程中,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二、项目中期总结1.在项目中期评估前,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应会同项目依托部门进行项目中期总结。
项目中期总结在课题总结基础上进行。
课题负责人应在项目中期总结前向项目首席科学家提交课题中期总结报告(提纲及要求见附件1)。
2.项目中期总结一般应以会议方式进行。
项目中期总结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项目专家组成员参加,并邀请计划专家组责任专家、项目外同行专家和项目依托部门管理专家参加, 鼓励邀请海外同行专家参加。
参加项目中期总结会议的专家在审阅课题中期总结报告、听取课题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对课题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进行讨论评议,填写中期总结课题评议表(见附件2)和中期总结课题评议意见表(见附件3)。
3.项目专家组在项目中期总结的基础上,对项目课题设置、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研究队伍等方面提出调整方案。
研究队伍的调整,应注意吸收项目外符合项目研究方向的优秀研究人员和研究小组;对于项目的核心课题、有突破前景的课题,应根据课题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支持,对于与项目研究主攻方向关系不密切、没有突破前景或水平不高的课题应进行调整或中止支持。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一、前言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程序,评审的关键是对科技项目的全面观察,包括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如果评审不彻底,将会导致项目失败或浪费成本。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我们制定了本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二、评审对象本评审方案主要针对政府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计划,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等级别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评审流程1. 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其中包括项目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项目信息。
2. 预审环节:在项目申报书提交截止日期后,由工作评审组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于未符合资格的项目申报,将予以退回。
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会进入正式评审环节。
3. 专家评审环节:进入正式评审环节后,我们将邀请具有相应技术背景和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将分为技术评审和可行性评审,评审后将汇总意见形成评审报告,专家会议进行评审结论。
4. 反馈环节:评审结论报告将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评审的反馈将覆盖整个项目流程,从初始阶段到最后的实施,建议评审意见能够及时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中。
五、评审指标1. 技术方案:该项目创新性、创新难度、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是否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实施计划:是否严谨可行,比如项目中具有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的考虑。
3. 预算:项目预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经济情况。
4. 可行性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困难、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5. 市场前景:该项目在市场上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六、工作方法1. 专家会议:专家会议是评审环节最后一个环节,专家组将对所有项目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2. 专项分组:专家会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划分,自行分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工作。
3. 网络通讯:在专家分组内,可以利用网络通讯对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
七、评审跟踪1. 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将作为项目初始阶段的基础,后续的各个环节都得以据报告而动。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科技部全体公务员必须从事关国家科技进步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彻底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中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主动并善于运用各种法律制度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改革与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争取率先建成法治政府部门,为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科技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科技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前言。
科技项目评审是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经济效益,为科技项目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科技项目的健康发展。
二、评审组织。
1. 评审组成。
评审组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2. 评审组织。
评审组应当由评审组长统一组织,明确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流程。
评审组长应当负责协调评审组成员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评审程序。
1. 评审材料准备。
申请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评审要求,准备完整的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
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前认真研读评审材料,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2. 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审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讨论,就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展开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3. 评审意见汇总。
评审组长应当负责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提出具体的评审结论和建议。
四、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应当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评审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评审结果。
评审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申请科技项目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由评审组长向申请单位进行通报。
评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为科技项目的后续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六、总结。
科技项目评审是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组成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交流和学习,为科技项目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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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2003-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2003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 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