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营改增前后处理规定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随着4G业务的迅猛增加,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存费送机”业务越来越成为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的利器。
为此,“营改增”后电信业开展何种方式“存费送机”业务,即促进生产经营也符合税务政策,笔者就目前比较常见的“存费送机”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存费送机”;会计核算一、相关背景在“营改增”前,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取得《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文件,明确三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而在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标志性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海国税局对电信“营改增”的解读,“终端成本平进平出”,税务上“存费送机”业务按合约总金额作为计税收入,即以合约价作为税基,并将税基分为两部分:(一)不低于手机成本部分视同手机销售适用17%税率计算终端销售销项税。
营改增后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不 提高售价 , 在相 同的市场 条件下 , 其实 际确 认的 收入
额将会减少 。
税进项 和销项 的抵扣关系 , 这将从 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 结构 的调整及 企业的 内部架构 。
一
3 . 对 净利润计算的影响 根据税法 的规定 , 营业税为价 内税 , 包含在成本 中 ,
企业缴 纳的营业税 在计算所得税之前 已先行 扣除 , 但营 业 税改征 增值税后 , 由于 增值税 为价外税 , 无法在税 前 扣除, 因而会影 响到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
纳税 人按照 3 %简易征 收办法缴纳增 值税。 根 据《 国家税 务 总局关 于交通 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服务 业 营业 税改征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给会计工作带来 的影 响
1 . 对企业税负 的影 响
“ 营改增 ”后 企业从原来交纳 营业税的行业接受 服 务时,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进 项税额就可 以抵 扣 , 从 而减轻 了企业 的纳税负担 。
此外 , “ 营改增 ” 后, 由于企业购置 固定 资产 、 购买商 品和服 务时支 付的增值税允许抵扣 , 就对 固定资产 的人 账价值 和折 旧计算产生影 响 , 从而影 响到利润 的计算 。 4 .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 首先 , “ 营改增” 会影响利润表 的编制。因为企业要 通过“ 应 交税 费——应交 增值税 ”科 目核 算增值 税 “ 进
围开 展交通 运输业 和部 分现代服 务业 营改增试 点 。从 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将 铁路运输 和 邮政 服务业纳 入 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 , 至此交通运输业 已全部纳入 营改 增范 围。2 0 1 4 年3 月 5日, 国务 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
通信行业营改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收环境,我国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通信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信行业营改增概述1. 营改增的定义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行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升级。
2. 通信行业营改增的背景通信行业营改增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我国原有的营业税制度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均等问题,不利于通信行业的发展。
(2)适应国际税收制度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我国需要与国际税收制度接轨,实施营改增政策。
(3)促进通信行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优化通信行业产业链,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通信行业营改增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通信行业营改增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4)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 纳税人范围通信行业营改增的纳税人范围包括:(1)在我国境内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2)在我国境内提供通信设备、通信设施等销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在我国境内提供通信技术、通信咨询等无形资产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 征税范围通信行业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1)通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通信设备、通信设施等销售服务。
(3)通信技术、通信咨询等无形资产服务。
4. 税率通信行业营改增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类:(1)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3)通信设备、通信设施等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
电信行业“营改增”两种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

电信行业“营改增”两种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电信行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下的两种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电信服务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对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分析,包括如何处理增值服务收入、如何分摊相关成本等内容。
这两种业务在营改增政策下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企业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本文还强调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重要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电信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信行业,营改增,会计处理,电信服务销售业务,增值服务业务,规范性,重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电信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扮演着连接人们通信、信息交流的重要角色。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电信行业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出台,电信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给电信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增值税,以减轻税负、降低税费成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改革政策。
在电信行业,营改增政策对于电信服务销售业务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了解电信行业“营改增”两种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收政策变化,规范会计处理,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具体探讨电信行业的两种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分析其规范性和重要性。
1.2 “营改增”政策概述“营改增”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于2012年起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计划,即将原来的销售税、增值税和部分行业税合并为增值税,并逐步推行至全国各地。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文件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
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那么,“营改
增”后,是否所有的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都不征收增值税呢?积分兑换形式赠
张先生发生通话费(含税)11100元,电信企业确认收入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00
贷: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计提客户积分计划准备时:
借: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11
贷: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
税
。
客户积分计划是对客户为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并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组成 部分而授予顾客的,是一项收入的备抵。纳税处理方面,在电信消费时(获得积分时),应 税服务销售额已经包括了承诺支付金额(积分公允价格)。因此,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 的电信业服务,不论积分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形成的,也不论积分兑换形式赠 送的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均不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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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标 签】营改增,电信业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为吸引客户刺激消费,电信营运商纷纷推出客户忠诚度计划,电信积分兑换业务十分普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样本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2023年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税范围从工商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取消附加税,属于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关特定行业的制度规定、征管办法,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应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纳税人的登记与管理第五条:所有经营行为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信息,确保税务机关能够顺利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保留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账务资料和其他有关税收的记录资料,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
第八条: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第九条:对于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定为诚信纳税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免征、减免和退税第十一条:对于按规定营改增后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行业或业务,纳税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按规定属于减免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对于按规定属于退税的商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款项。
第四章纳税申报和缴款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同时进行增值税的缴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增值税款项,不得擅自延迟或拖欠。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时缴纳增值税款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滞纳金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直至纳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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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营改增
我主要介绍了电信业营改增与营业税对比表的容分析。
分别从11个方面去阐释容。
一.税率:
营业税的规定: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 (国税发[1993]149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变化解读:
原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现营改增后税率分为11%和6%两个档次。
基础电信作为通讯基础设施,硬件投入大,有大量进项可抵扣,因此设定为11%。
二.附带赠送问题征税:
营业税的规定:
共有4家电信公司享受附带赠送行为不征税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如:中国移动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围,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
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
(此处只列举两个)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解读:
营业税对2种不同情况做了规定:1、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不征营业税;2、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营业税也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对2种情况进行了合并,规定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通过公益特服号代为接受捐款:
营业税的规定:
共有12家公益机构的公益特服号有接受捐款业务可享受差额征收政策。
如: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5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
(此处只列举两个)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变化解读:
保留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因此,境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时应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境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变化解读:
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五.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据了解,不同电信公司有不同的缴税核算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缴税核算方式,均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假设客户消费1000元,赠送10个积分,10个积分公允价值为10元。
原营业税缴税方法:1、在客户消费1000元当期即按1000元为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10个积分兑换时不再缴纳营业税。
2、将客户消费的1000元在当期营业收入和奖励积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当期确认营业收入990元并缴纳营业税,在积分兑换时确认营业收入10元并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解读:
业税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不征收增值税
六.通过卫星提供的传输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解读:
营业税税率为3%。
营改增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提供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5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
八.跨网通信业务:
营业税的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5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
九.集中受理的跨地区出租电信线路业务:
营业税的规定: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围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
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
十:卡折价销售:
营业税的规定: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卡面值出帐
并按有价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营改增后取消了差额征税。
十一.隶属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公司合作提供的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
2.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
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见《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
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