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
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邯人社[2012]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邯人社【2012】45号)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兴区医保中心,馆陶、马头生态工业城社保中心: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我市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2011]156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具体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
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与市本级达到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
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低于70%(含70%)、高于60%的,以70%为基数缴纳;低于80%(含80%)、高于70%的,以80%为基数缴纳;低于90%(含90%)、高于80%的,以90%为基数缴纳;低于100%(含100%)、高于90%的,以100%为基数缴纳。
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二、缴费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武安市、峰峰矿区、邯郸县、磁县、涉县、永年县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与市本级达到一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每人每年统一缴费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白然年度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缴费人群,,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兀。
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
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白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不同人群参保及缴费方式不同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经随家庭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2d42609b6648d7c0c74604.png)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据实申报、先审后拨、违规处罚”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采用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转交的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一)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⑵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⑷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住院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⑵住院治疗前5天内门诊检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用药,尿毒症门诊透析,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门诊购药、检查和治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费用;⑸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检查、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由定点单位每月汇总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为什么要纳入邯郸市统筹管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规定:医保封闭运行行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统一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1】156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取消医疗保1险封闭运行管理方式,将邯钢、新兴铸管、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封闭运行企业纳入属地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2号)规定: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0%以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封闭运行企业打破封闭,纳入属地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所有封闭运行企业要全部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公司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统筹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
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管理后,公司参保人员就医、支付医疗费用等将按照邯郸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邯郸2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河北医保实施方案

河北医保实施方案河北省医保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制定的。
本实施方案旨在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完善医保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保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提高医保待遇。
我们将逐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包括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扩大门诊报销范围、增加大病保险报销项目等,让群众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三、优化医保服务。
为了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大对医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推动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信息的互联互通,让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医保服务。
四、加强医保管理。
为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我们将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取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医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五、提高医保意识。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医保政策和医保待遇,我们将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医保意识,让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医保制度建设中来。
总之,河北省医保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我们将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加强医保管理,为实现全民健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更加积极地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医保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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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
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
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
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自愿选择按医院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购,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三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
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核查。
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六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医药费。
第三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文制定),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支付办法:(1)患者看病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凭本人IC卡支付。
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亦凭本人IC卡结算。
(2)因病情需转往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
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否则,由个人自付。
(3)因公差及请假赴外地人员患病,应到县以上医疗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和有效票据。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起付线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医院起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和转往外地医院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一、二、三级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8%、10%、12%,转往外地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
统筹基金年度内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