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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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东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0〕20号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关于《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2013年12月19日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参保职工可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待遇水平第七条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自2014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确定为: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0.7%划入;45岁以上的,按2.2%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月养老金为基数,按5.7%划入。

第八条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另行缴费。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东政发[2011]12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2【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

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

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发[2012]25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档次相挂钩、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各县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社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报 销比例分别为90%、75%、60%,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 先自付20%后,按甲类相应比例报销。
• 经审批备案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医 院报销比例降5个百分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销比例比市 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降20个百分点。转往省平台联网医疗 机构住院联网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 务设施目录执行就医所在市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所在市政策。
1日至2019年12月25日,其中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 推迟至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 • 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政府补贴;超过规定时间缴费 的,除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外,还应承担原由政府补贴的 资金。 • 五、缴费方式 • 1.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注册办理缴费; • 2.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注册缴费; • 详情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网页
• 具有本市户籍的贫困人口〔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70周岁及以上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原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 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 四、征缴期限 •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为2019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有什么医保待遇?
•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三部 分
• 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两个层次。
• 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多少?
• 一个医疗年度内前两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 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三 次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

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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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Ο一Ο年八月十三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Ο一Ο年八月十三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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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它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

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费发证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日-11月20日。

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月20日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及其它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保缴费,上半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

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第九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缴费。

其它城镇居民在代收代缴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持代收代缴单位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将银行收费凭证交回代收代缴单位。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第十条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本辖区《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编制《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按要求将报表、软盘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于11月底前将本县区报表、软盘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数据,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划拨财政补助资金。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汇总编制完成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于12月底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二条代收代缴单位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身份按年度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三条《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丢失的,由所在参保点出具证明后,携带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补办。

第四章保险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动时,于下一年度缴费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登记表》。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它保障形式,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需持《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网上住院审批。

医院应开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代收代缴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到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急诊、危急病人可先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因突发急病到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病不能回本地住院的,可在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审批表》,经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可选择1-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本市最高级别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应先由最高级别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转外就医每次限选一家医疗机构,因病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应由第一家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报原办理审批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应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情况要求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的12月份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六章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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