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城镇医疗保险一、深圳城镇职工医保是如何报销的深圳城镇职工医保政策1.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2.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3.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世分量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报销范围与细则: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深圳各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深圳各区社保定点零售药店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4918元/月)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注意: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以下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职工、居民、农民工报销比例对照表参保项目住院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门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综合医疗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市外医院400元在职90%退休95%个人帐户支付。
社康中心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70%个人帐户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1、报销结算方式:(1)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到金华各县市(义乌市除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诊的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转金华市区域外(仅限于杭州、上海、北京)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在杭州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须凭社会保障卡、《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转院介绍信》和《永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专用证历本》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上海、北京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
(4)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本人定点就诊医院,属金华各县市(义乌市除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凭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金华市区域外的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凭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不属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
4、年度内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医疗费用的结算年度期为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跨结算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计入出院年份的年度医疗费用。
5、住院起付标准(1)市内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900元,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妇女儿童医院600元,中心卫生院500元。
列入市内定点医院管理的医院:缙云田氏伤科医院、缙云钭氏伤科医院、东阳花园田氏医院600元。
(2)市外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1100元,县级医院900元,县级以下医院600元。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一、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范围及限制具体门急诊限制如下:1.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保能够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3.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在门急诊就医中,职工需要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只能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药店协议范围内的药品,方可获得报销。
二、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方式1.实时结算:在就医时,职工可以选择实时结算的方式进行报销。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束后,通过社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待机构医保结算平台实时拆解、计算费用后,即时报销。
2.自行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自行报销的方式,将购药费用及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自行垫付后,取得门诊发票和费用明细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报销比例及金额限制1.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为60%。
即职工垫付的可报销费用,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中可享受60%的报销。
2.金额限制:职工每年门急诊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5000元。
超过该限额的部分费用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相关申报材料及流程1.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就诊后,职工需向医疗机构索取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以备后续报销所需。
2.医疗发票:职工需索取医疗发票,确保发票上标明有效信息,包含门急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等内容。
3.报销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段,将相关材料和报销申请表格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经办部门,进行报销申请。
4.报销审批:经过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的报销金额将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1.就医前进行医保查询:在就医前,职工应提前查询自己的医保信息,了解自己的医保报销情况和门急诊限制等内容。
这样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医疗费用支出。
2.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在确定就医机构时,职工应选择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的相关待遇。
2023年最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23年最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1、一级医院报销①一级医院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20%;②未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40%2、二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42%报销。
3、三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55%报销。
门诊报销的比例: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如果从2023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比例:二档缴费,在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不需要转诊审批,直接在就医医院按规定比例结算报销。
一档缴费,凭转诊证明,方可在就医医院按市外比例正常报销,未转诊审批的需要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二档缴费,凭转诊证明到省内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享受省住院报销政策,个人不需要垫付住院费用。
一档缴费,出院后个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凭转诊证明回当地转出医院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一、住院(一)住院类别:1.普通住院。
重大疾病、分级诊疗病种以外的参保患者按照普通住院方式结算,按照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线及报销比例;2.分级诊疗。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本级别相应病种,参保患者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按分级诊疗病种结算,不设起付线;3.重大疾病。
符合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相应的51种大病,不设起付线,按照病种限额予以报销。
(二)普通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三)普通住院统筹基金限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4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四)住院“一站式”结报服务:2018年1月起实现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五)特殊人群报销: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等三类人员,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1 0个百分点;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新生儿(0—6个月)首次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二、门诊(一)长期门诊:申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时,审批程序及具体经办流程参照《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兰人社发[2017]59号)执行。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统筹限额内按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相应比例计算支付,超过年度统筹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最新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

最新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了基本保障。
医保报销有会有哪些新政策出台呢?以下进⾏详细介绍。
⼀、报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起付标准将⼀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400元;⼆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640元;三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880元。
⼀级社区卫⽣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级社区卫⽣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
⼀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现执⾏1个百分点为80元)。
(⼆)医疗保险统筹基⾦年最⾼⽀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付的医疗费,每⼈每年最⾼⽀付限额53.2万元。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年最⾼⽀付限额为3.2万元;城镇职⼯⼤额互助医疗保险为50万元。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报销⽐例1.住院报销⽐例。
参保⼈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年最⾼⽀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按在职职⼯85%、退休⼈员95%的⽐例⽀付,其余部分⾃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年最⾼⽀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由城镇职⼯⼤额互助医疗保险按规定⽀付。
其中:增设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医疗费报销挂钩的政策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付⽐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
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150%不到200%的,⽀付⽐例提⾼1.5%;达到200%不到250%的,⽀付⽐例提⾼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付⽐例提⾼4.5%。
退休⼈员按其单位职⼯⼈均缴费基数计算。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例。
癌症病⼈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按90%⽀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付(重度前列腺增⽣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付规定部分实⾏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政策概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
在实现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
本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参保条件、保险范围、费用支付、待遇享受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条件
⒈城镇职工: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组织任职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保险范围
⒈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医疗
器械费用等。
四、费用支付
⒈缴费比例:参保者和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比
例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⒉费用报销:参保者缴纳医疗费用后,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费用
报销,报销比例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待遇享受
⒈住院待遇:参保者住院治疗期间,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六、附件
⒈附件1:参保申请表格
⒉附件2:费用报销申请表格
⒊附件3:参保手册样本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提供。
⒉参保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包括职工身份和工作单位等要求。
⒊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项目,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费用等。
⒋费用支付:参保者和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享受费用报销待遇。
医保报销政策简介

医保报销政策简介门诊诊查费报销一、门诊诊查费补助对象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
二、、门诊挂号结算流程(一)现场实时报销流程:参保患者到门诊收费处或导诊台——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门诊收费处核查患者身份后——进行门诊诊查费实时结算报销。
(二)网上预约挂号报销流程:医保患者就诊结束后,携带门诊诊查费发票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在我院结算中心(住院部1楼大厅)补录结算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报销一、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的对象: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多发病、常见病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我院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报销政策年度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在职:60% 退休:62%年度支付限额: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1000元(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四、我院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报销流程(一)支付宝移动支付:患者挂号时修改为医保身份——在医生接诊处正常就诊——在支付宝“最近消息”查询支付项目支付报销。
(医保个人账户优先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可选择支付宝余额支付);(二)刷卡和电子二维码支付:患者挂号时修改为医保身份——在医生接诊处正常就诊——在财务收费处出示医保卡或电子二维码支付报销;(三)现金支付:患者未在就诊时医保支付的,结账后带结算发票到结算中心(住院部1楼大厅)报销。
五、家庭共济功能适用办法(一)家庭共济是指授权人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授权给自己的亲属使用。
绑定人与使用人必须在相同地市参保。
使用人为授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父母、配偶、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二)绑定方式微信或支付宝搜索“XX医保”——更多服务——家庭共济绑定;(三)支付方式绑定后全程只能用使用人的参保信息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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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普通门诊统筹一、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签署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临淄区医疗保险处、各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2、参保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签约医疗机构,并按要求签署《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3、参保人将签署的《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交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或签约医疗机构,由签约医疗机构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后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由签约医疗机构归档留存。
4、门诊统筹医疗年度签约有效期为两年。
二、临淄辖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共26家)1、临淄区稷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金茵生活区40号楼)2、临淄区闻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大道中医院城东医院)3、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号(地址:雪宫街道大顺路93号)4、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辛东生活区)5、临淄区闻韶街道勇士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勇士东生活区127号)6、临淄区闻韶街道闻韶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太公路28号闻韶派出所对面)7、临淄区雪宫街道雪宫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雪宫路临园生活区东门)8、临淄区雪宫街道东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东高居委会)9、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西高居委会)10、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桑坡路111号)11、华能辛店电厂职工医院(地址:临淄区乙烯路369号)12、淄博化建医院(临淄区化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建设南路3号)13、临淄南金医院(地址:临淄区凤凰镇)14、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卫生院(地址:齐陵镇齐陵路81号)15、临淄区人民医院皇城分院(地址: 皇城镇120号)16、临淄区人民医院朱台分院(地址:朱台镇朱台路10号)17、临淄区人民医院凤凰分院(地址:临淄区凤凰镇)18、临淄区人民医院金岭分院(地址:临淄区金岭镇政府驻地)19、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卫生院(地址:敬仲镇敬仲路15号)20、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卫生院(地址:临淄区梧台镇)21、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卫生院(地址:南王镇南仇)22、淄博市临淄边河中心卫生院(地址:边河乡边河路20号)23、淄博齐都晨鸿医院(地址:齐都镇齐都路140号)24、齐鲁石化医院集团胜利医院(地址:炼厂中路10号)25、齐鲁石化医院集团康平医院(地址:牛山路康平街5号)26、齐鲁石化医院集团香山医院(地址:胶厂北路6号)三、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1、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参保人选定签约医疗机构后,门诊定额补助(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4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与少年儿童20元)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签约前的原门诊定额历年结余部分正常使用。
2、参保人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剩余70%由本人自付。
年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纳入慢性病、住院起付标准计算,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3、参保人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系统联网结算,打印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单,其中一联交参保人留存备查(结算单可显示报销信息),参保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即可,报销部分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四、双向转诊的规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应至少与市内一家二级或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建立转诊业务操作流程。
参保人需转诊的,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开具转诊证明,并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参保人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人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协议医院转诊手续的,其住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二级、三级医院分别增加1个、0.5个百分点,经住院转回参保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作相应提高。
住院就医一、就医流程1、参保人员市内联网医院住院就医手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因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时,持①身份证②职工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学生)持①身份证或户口本②淄博市城镇居民医保卡,在住院2日内到医院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由患者本人或患者亲属在医院住院处打印的《住院登记告知单》上签字摁手印确认,出院时在住院处联网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
2、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手续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市外三级以上医院治疗的,须经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经治医院科室主任开具转诊审批单,医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报经区医疗保险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转外就医产生的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凡未经区医疗保险处审批同意自行外出和未到指定医院就诊者,转往市外就医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手续长期居住在淄博市外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选择当地一、二、三级医院中的两家作为定点医院,并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提供异地门诊单据从个人账户资金中进行报销。
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然后提供有关资料,由单位或个人上报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4、住院报销需提供的材料参保人员转市外医院、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出院后需持以下材料到区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1.住院结算发票;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3.住院病历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诊断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限学生、儿童);5. 市外转诊住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单,异地人员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提供异地定点审批表复印件。
二、报销政策1、报销年度的设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报销年度。
2、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设置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设置起付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中小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自付线。
3、最高支付限额的设置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4、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
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城镇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8%、22%、2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0%、15%、20%;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费用,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5、转外诊治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转市外省内协议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后,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转往市外省内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参保居民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5%,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
经医疗保险处批准后转市外省内非协议医院及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就医产生的费用:城镇职工(含个体)报销时扣外诊20%;城镇居民报销时扣外诊3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市外省内协议转诊医院名单(共22家):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皮肤病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交通医院、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山东省内分泌代谢病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总医院、山东省荣军总医院、山东省眼科医院、山东省电力中心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
6、[特]类、[乙]类费用的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特]型药品、[乙]型药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特]型药品、特殊检查治疗,参保人员先自负20%,[乙]型药品参保人员先自负10%后,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
慢性病一、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共19种)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3.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III期(有心、肾、脑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阻塞性肺气肿;11.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12.消化性溃疡、肝硬化;13.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5.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16.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17.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18.精神分裂症;19.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