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重点项目服务管理办法2011.12.3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重点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项目重点工程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关键性作用和高风险的工程,其完成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为保证项目重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机构1. 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重点工程的整体管理和协调,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2.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 财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经济预算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5. 监理单位:负责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重点工程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技术负责人:负责重点工程技术方案的设计和优化,指导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
3. 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安全。
4.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重点工程的质量检查标准和程序,监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明确重点工程范围和任务,制定工程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人员职责。
2. 设计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和方案论证,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和标准。
3. 施工阶段:组织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完成工程。
4. 质量验收阶段:对重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 完工阶段:提交重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手续,保证工程交付使用。
六、管理要求1. 制定重点工程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1日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政府投资年度总规模;审定政府投资年度实施和“三年滚动”实施项目;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产权归属等;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市投资委实行委员制,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担任副主任。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荆区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荆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荆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政府网站功能第四章网站栏目设置和工作要求第五章网站运行和维护第六章培训、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古城·荆州”)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全方位宣传荆州区、服务公众,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效能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门户网站是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荆州区形象的窗口、便民服务的桥梁、公众互动的载体,具有宣传、沟通、办事和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政府网站群,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区对外唯一的政府网站,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在政府网站内设立栏目,不得新建网站。
对已经建立部门网站的要及时整合入区政府网站。
第四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遵循坦诚公开、事实清楚、责任落实、服务到位和改进完善等特征,提高政府信息的接受度,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单位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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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防火墙、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摄影、摄像器材、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影碟播放机、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含除湿设备)、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08]2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08]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0266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6e.png)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5施行日期2008.05.05文号荆政发[2008]23号主题类别服务贸易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意义与目标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荆州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我市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对一、二产业的支撑作用不强,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不协调,已成为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适应我市的经济结构、消费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快服务业发展已刻不容缓。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把加快服务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努力促进我市的服务业加快发展,确保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到2010年达到267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36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66个百分点),到2020年年均增长13%(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相配套、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度高、功能完善的服务业体系。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市中心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市中心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7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市中心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7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重点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顺利落地,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市中心城区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范围(一)市中心城区纳税前20强的工业企业;老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和二次创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上新三板的工业企业和注册地在荆州的上市工业企业。
(二)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投资总额超过10亿元的重点工业项目或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工业项目。
(三)省国有投融资平台驻荆公司、市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拟定,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名单由市招商局会同荆州区、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实时提供,并对外公布。
二、实行层级服务责任制(一)荆州区、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华中农高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为纳入直通车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将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管理,及时解决。
需市直部门解决的问题,提交相关市直部门解决;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市经信委或市招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9日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文物、体育、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住建、经信、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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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重点项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力度,积极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项目在建设“现代工业强区、文化旅游核心区、城乡一体化综合试验区、平安和谐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依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鄂发改重点[2011〕149号)、《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2011年第95号令)要求,并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条件:
1、符合科学发展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发展规划,遵循国家有关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2、原则上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能有效填补全市空白,在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利于平衡和改善地域、行业间投资结构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限额要求;
3、辖区内的中央、省、市重点项目均作为区重点项目。
4、优先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投资领域包括:能够加快“打造钢腰,振兴荆州”步伐,培植主导产业的工业、农业和商贸物流项目;能显著改善城区面貌,提高人居环境的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能够彰显古荆州文化特色,符合“传承古荆州,建设文化荆州”发展定位的旅游、文化产业类项目;能显著改善民生条件,
以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的水、电、气、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辖区医院、学校、环保等社会公益设施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申报审批要求:
1、按照重点项目管理要求,重点项目划分为建设项目(新建、续建)和前期项目两个类别。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手续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理完毕,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或正在建设当中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办理前期有关手续,能够在一定时限内开工、形成一定投资量的项目。
2、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办)根据项目规模、发展前景等情况拟定区重点项目入选范围,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区重点项目管理范围。
3、申报区级重点项目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详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预计总投资、当年计划投资、当年计划达到形象进度、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要注明资金构成)等内容。
4、区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场,开发区,每季度对本地本单位意向项目进行摸底排查,随时掌握,随时上报至区重点办备案核查。
第四条区重点办加强重点项目的规划和储备工作,建立准确的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年初确定,半
年调整,及时补充”的原则,对未纳入年初计划而达到了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及年初虽已纳入计划,但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计划或取消的项目进行计划调整。
第五条优先做好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服务工作。
1、各镇办场、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权限内,从简、从快办理区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工作,优先向金融、土地、规划部门等推介重点项目,为落实项目资金、土地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项目推进协调机制。
区重点办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督办和协调。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区“四大家”领导联系和专班负责制,对每个项目除落实主管部门、协办单位服务、监管外,建立区“四大家”领导联系和工作专班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督办,通过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全区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3、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积极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解决;对重大共性问题区委、区政府难以协调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协调,积极为项目建设创
造条件。
第六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管理责任制度。
各镇办场、开发区、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明确项目工作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系人,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立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由区重点办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全区重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八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奖惩制度。
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每年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评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并提请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滞后、重视不够、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国家、省、市在荆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区级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十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重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