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立法任务分工和进程安排表(2016-2020年)>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110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自2010年3月实施以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持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格局基本实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实施了“证照分离”、行政审批标准化及“最多跑一次”等多项创新性实质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改进许可管理工作、优化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办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其间经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上位法律法规修订调整等重大变化,《办法》中关于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条件及材料、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存在上位法律依据不充分、与“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不相符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深入优化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的需要。
鉴于上述原因,对《办法》开展修订工作十分必要。
二、修订工作原则(一)重点明确。
针对《办法》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律依据不符或未体现“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的条款内容开展重点针对性修订。
一是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规范性内容;二是紧密结合行政许可标准化、审批服务便民化以及证明事项清理等“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涉及许可证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规范性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三是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办法》中规定的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等法律责任内容依法予以调整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2.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们修订形成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版块“意见征求”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传真请发至************,电子邮件请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附件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是指派出机构受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派出机构应根据场地、设备等实际情况,设立实体性服务大厅,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第二章服务大厅的设置第四条服务大厅设计应符合开放式办公的工作特点,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服务大厅外应设置受理工作时间、咨询电话;(二)服务大厅内外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设有申请人等候区,备有饮用水;配置申请人书写台、书写工具、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三)服务大厅内应张贴公布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岗位纪律、服务及投诉电话,放置服务指南,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四)服务大厅内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可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五)服务大厅内应具备可供申请人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可设置供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五条服务大厅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服务大厅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服务大厅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第七条派出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流程的人员到服务大厅工作。
第八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九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着装规范整洁,仪表庄重大方,举止文明礼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公告(87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公告(87号)特别提示:我办任何行政许可业务均不收费,承装(修、试)企业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收取与许可相关的费用时,请及时报警。
无锡普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向本机构提出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具体如下:一、不符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单位(2家):1. 无锡普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高压试验室虚假;2. 南京力诺建设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安全负责人有关证件虚假。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单位(8家):1. 江苏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理由:安全负责人工作经历不满足要求;2. 江苏千屹建设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不满足要求;3. 江苏尚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技经人员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4. 江苏联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具体理由:安全负责人工作经历不满足要求;5. 江苏睿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技术负责人职称不满足电力相关专业的要求;6. 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理由:安全负责人不符合许可条件;7. 江苏德胤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理由:安全负责人工作经历不满足要求;8. 南京开拓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体理由: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职称不满足电力相关专业的要求。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17.05.03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附件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为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1.答复申请人的咨询;2.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3.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在受理过程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但是,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以必要为限,不得以解释或者说明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审查结论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号)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工程业绩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人员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承装修电力许可证问答手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2017 年12 月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 号)有关精神,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 号)总体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
本手册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人在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汇编和解答,主要内容包括许可证常识、审批流程、许可证申办、许可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
感谢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和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对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的大力支持。
希望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给与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第一章许可证常识1.哪些单位应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上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2.发电项目施工单位需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吗?答:承揽发电项目涉网工程(例如: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的施工单位,须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该先办哪一个?答:按照国家“先照后证”改革精神,单位应先进行工商登记,凭营业执照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涉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业务范围,应在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5月实施日期:2017年5月发布机关:XX浙江监管办公室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址位于浙江省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和XX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许可事项。
二、行许可依据1.《人民行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人民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人民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4.人民国家和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6.《XX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
三、受理机构XX浙江监管办公室。
四、决定机构XX浙江监管办公室五、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方式全程通过XX浙江监管办公室门户()资质管理网上办事厅办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办理基本流程图见。
(一)申请人登录XX浙江监管办公室门户资质管理网上办事厅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通过资质管理网上办事厅中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填报操作流程详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填报指南》;(三)XX浙江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出具《行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在许可管理系统中出具《行许可受理单》;(四)行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XX浙江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XX浙江监管办公室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许可决定书》;(六)XX浙江监管办公室对于作出的许可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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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派出机构应当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派出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许可。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
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大厅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
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
应做出时限、廉政、认真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中告知。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大厅实行文明服务制。
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要在受理场所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
接受公众对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4.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附录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项目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文,2010年12月24日印发);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一、适用范围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一)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7.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8.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2.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1.财务资料方面。
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2.人员资质方面。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四、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一、适用范围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一)许可事项变更: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