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货物运单(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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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票据及其交接工作

铁路运输票据及其交接工作

铁路运输票据及其交接工作一、运输票据的种类货物运输票据是货车编组、挂运的依据。

货运票据包括货物运单、货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装载清单、车辆寄送单及检修车辆回送单据、大宗货物运单,以及使用的票据封套等。

运单由两部分组成,左边是货物运单,右边是领货凭证。

随列车传递的是货物运单部分,如表2-2所示(运单背面略)。

货票是铁路内部具有财务性质的票据,也是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凭证。

货票一式四联,甲联发站存查;乙联发站送主管财务部门;丙联是承运证,发站交发货人作报销用;丁联为运输凭证,随车递交到站,与收货人办理手续后由到站存查。

运转车长所带的一般是货票丁联(见表2-3)。

运单和货票有两种,黑色印刷适用于现付,红色印刷适用于到付和后付或快运。

发货人委托铁路运输货物或挂运自备(或租用)车辆,应提出运单办理托运手续,车站按运单填制货票。

整车货物应一车一票(包括军事运输),每车提出运单一份;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运输的货物,每一车组提出运单一份。

零担货物,每批提出运单一份。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车合提一份运单。

托运的货物,整车每车为一批。

跨、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送的货物,以每张运单为一批。

在运送途中,每一批应具备运单、货票各一份(后付除外)。

如为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应增加二份运单(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二、运输票据应用条件1.下列机车、车辆应凭运单、货票挂运:(1)装运货物的车辆;(2)厂矿企业的自备机车、车辆及轨道起重机;(3)回送厂矿企业租用的铁路车辆及自备空车;(4)装运因事故破损的铁路机车、客车、货车等回送人厂检修的车辆(由事故现场向就近站段回送时除外);(5)回送的空润滑油罐车。

2.下列车辆、用具凭“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简称“回送清单”,见表2-4)挂运或回送:表2-4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规格:230×120mm(1)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2)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制货票免费回送)、散装粮食车(117型)、散装水泥车(K15,U60型)、长大货物车(D型)、运梁专用车(N15型)、加冰冷藏车(B型)、毒品专用车(W型)、集装箱专用车(X型);(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4)铁路空集装箱;(5)运营用衡器;(6)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8)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9)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铁路货运收据

铁路货运收据

铁路货运收据是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作为收、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是货物凭证的一种。

它通常包括运单、运单副本和运行报单等部分。

运单由发货人填写,作为托运货物的书面申请。

运单副本由铁路发站加盖承运日期戳后,退还给发货人作为承运凭证。

运行报单由铁路发站填写,作为运输凭证。

在一些国家,还有提货单制度,提货单不记明收货人,持单人有权向铁路领取单上记明的货物。

铁路运单一律以目的地收货人作记名抬头,一式两份。

正本随货物同行,到目的地交收货人作为提货通知;副本交托运人作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

在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托运人可凭运单副本指示承运人停运,或将货物运给另一个收货人。

铁路运单只是运输合约和货物收据,不是物权凭证,但在托收或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可凭运单副本办理托收或议付。

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货物时,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铁路货运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铁路运单的填写(承运人篇)

铁路运单的填写(承运人篇)

铁路运单的填写(承运⼈篇)1.发站对托运⼈提出的运单经检查填写正确、齐全,到站营业办理范围符合规定后,应在“货物指定于×⽉×⽇搬⼊”栏内,填写指定搬⼊⽇期,零担货物并应填记运输号码,由经办⼈签字或盖章,交还托运⼈凭以将货物搬⼊车站,办理托运⼿续。

2.“运到期限××⽇”栏,填写按规定计算的货物运到期限⽇数。

“货票第××号”栏,根据该批货物所填发的货票号码填写。

3.运单和领货凭证的“车种、车号”和“货车标重”栏,按整车办理的货物必须填写。

运输过程中,货物发⽣换装时,换装站应将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原记的车种、车号划线抹消(使它仍可辨认),并将换装后的车种、车号填记清楚,并在改正处加盖车站戳记,换装后的货车标记载重量有变动时,并应更正货车标重。

4. “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填写该批货物所苫盖的铁路货车篷布号码。

使⽤托运⼈⾃备篷布时,应将本栏划⼀×号。

“集装箱号码”栏,填写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箱号。

5.“施封号码”栏,填写施封环或封饼上的施封号码,封饼不带施封号码时,则填写封饼个数。

6.“承运⼈/托运⼈装车”栏,规定由承运⼈组织装车的,将“托运⼈”三字划消,规定由托运⼈组织装车的,将“承运⼈”三字划消。

7. “承运⼈确定重量”栏,货物重量由承运⼈确定的,应将检⽄后的货物重量,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公⽄填记。

“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总重量。

8. “计费重量”栏,整车货物填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规定的计费重量;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填记按规定处理尾数后的重量或起码重量。

9.“承运⼈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承运⼈记明的事项,例如:1) 货车代⽤记明批准的代⽤命令;2) 轻重配装记明有关计费事项;3) 货物运输变更记明有关变更事项;4) 途中装卸的货物,记明计算运费的起讫站名;5) 需要限速运⾏的货物和⾃有动⼒⾏驶的机车,记明铁路分局承认命令;6) 需要由承运⼈记明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上)

附件:合同示范文本(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上册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一、买卖合同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2、化肥买卖合同(CF-2000-0102)3、农药买卖合同(CF-2000-0103)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CF-2000-0104)5、家具买卖合同(CF-2000-0105)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CF-2000-0106)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9、煤炭买卖合同(CF-1999-0109)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07-0110)11、建材买卖合同(CF-2008-0111)12、钢材买卖合同(CF-2008-0112)13、水泥买卖合同(CF-2008-0113)14、木材买卖合同(CF-2008-0114)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16、粮食买卖合同(CF-2000-0152)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18、生鲜乳购销合同(CF-2008-0157)19、商品房买卖合同(CF-2000-0171)二、建设工程合同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CF-2000-0202)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三、承揽合同35、加工合同(GF-2000-0301)36、定作合同(GF-2000-0302)37、承揽合同(GF-2000-0303)38、广告发布业务合同(GF-92-0305)39、测绘合同(GF-2000-0306)40、修缮修理合同(GF-2000-0307)四、运输合同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4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1)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GF-91-040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2、年月份要车计划表(GF-91-0402)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2)43、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44、年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4)45、航次租船合同(GF-91-0405)46、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47、水水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48、年月度港口作业合同(GF-91-0408)49、港口作业委托单(GF-91-0409)50、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1、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52、城市供用气合同(CF-1999-0502)5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54、购售电合同(GF-2003-0511)55、并网调度协议(GF-2003-0512)六、租赁合同56、租赁合同(CF-2000-0601)57、房屋租赁合同(CF-2000-0602)58、柜台租赁合同(GF-2000-0603)59、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GF-2000-0604)60、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GF-2002-0605)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一、买卖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工业品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多年来推行使用的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运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运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出口(进口)的剧毒品由铁路发站(进口国 境站)填写的专用运单为添附文件


3.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添附上所附的文 件是否正确和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 生后果的,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因发货人未提出必要的添附文件或提出并记 载在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的文件不齐 全或正确,以致使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滞留, 则应按滞留的时间核收罚款,如货物保管费、 车辆停留费等 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的添附文件栏内填写的 添附文件被铁路丢失时,铁路应对其负后果责 任


3.集装箱货物 按一份运单托运的货物,使用通用中吨位集装箱、通 用或专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或空通用中吨位集装箱、 通用或专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即为集装箱货物 4.轮式集装箱货物 凡按一份运单托运的重载汽车列车(装载在1辆或2辆 车上)、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或 者在铁路上使用其运送货物之前或之后的空的汽车列 车、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即为轮 式集装箱货物


2.托运其他货物时,根据发货人的愿望,也可 声明价格 3.我国国内段,还开办了国内保价运输
五、货物的容器、包装

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毁损、腐坏和因其 他原因降低质量,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毁损, 以及为防止伤害人员而需要装入容器或包装内 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容 器和包装




3.如因容器或包装不良,铁路拒收货物,应发 货人的要求编制普通记录,并将一份记录交给 发货人 4.危险货物应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 件2规定的条件包装 5.对于需要很长时间装车和换装的成件货物, 铁路可要求发货人捆扎或包装成较大的货件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阅读提示:仓单是仓储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铁路运单,即铁路货物运输货票,是由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车,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单证。

对以上“三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直接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本文择取相关典型案例,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基本裁判思路,以供读者参阅。

【典型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号“上海朗合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湖州中谷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仓单的交付既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适用解析:仓单从法律属性上讲,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

有价证券依其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物权的有价证券和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债权的有价证券可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物权的有价证券;以社员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可以看出,仓单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并且是以请求交付仓储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的规定,因为仓单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仓单的交付也就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即“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此情形下,仓单的交付与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仓单据此也就具有了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作为物权的凭证。

(2021年整理)铁路货运单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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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1991-3-18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1]40号发布日期:1991—3—18执行日期:1991—3-18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2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

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到站、收货人各一份)。

第3条运单由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

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铁路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货物的托运和承运1、货物运单⑴运单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铁路运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

货物运单即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备查的依据。

货物运单由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两部分组成。

⑵货物运单的传递过程。

货物运单: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

领货凭证:托运人→发站→托运人→收货人→到站⑶运单种类①现付运单:黑色印刷②到付或后付运单:红色印刷③快运货物运单:黑色印刷,将“货物运单”改为“快运货物运单”字样④剧毒品专用运单:黄色印刷,并有剧毒品标志图形。

⑷运单的填写运单填写的基本要求l正确:要求填记的内容和方法符合规定。

l完备:要求出记的事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如危险货物不但填写货物的名称,而且要填写其编号。

l真实: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内容不得虚假隐瞒。

如不能错报、匿报货物品名。

l详细:要求填写的品名应具体,有具体名称的不填概括名称,如双人床、沙发、立柜不能填写为家具。

l清楚:填写字迹清晰,应使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加盖戳记、打字机打印或印刷等方法填写,不能用红色墨水填写,文字规范,以免造成办理上的错误。

更改盖章: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

2、货物的托运与受理⑴托运: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和运输要求,称为货物的托运。

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一批的要求,不得将不能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托运人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即说明其向铁路详细而正确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且货物已准备就绪,随时可以移交承运人。

⑵受理:车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经审查符合运输要求,在货物运单上签上货物搬入或装车日期后,即为受理。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2.13•【文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第三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四条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

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

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货物运输计划第五条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

各地方铁路局分别参加与之接轨的国铁分局运输计划的编制。

已经批准的月度货运计划,国地铁双方必须共同组织,加强协作,保证兑现。

第六条计划外货物运输由地方铁路部门汇总提出要车计划表,由接轨的国铁分局优先按国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货物运送条件第七条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

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八条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

铁路运单制法

铁路运单制法一、引言铁路运单制法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对运输货物的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铁路运单是一种重要的物流单证,它记录了货物的基本信息、装卸地点、运输路线、运费等重要内容,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信息的准确传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铁路运单的要求、铁路运单的制作和使用、铁路运单的电子化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二、铁路运单的要求1. 内容准确严谨:铁路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价值等。

任何错误或不实的信息都可能导致货物的损失或交付延误。

2. 规范统一:铁路运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要求,以确保信息的统一和便于管理。

运单上应包括发站、到站、运单号、收发货人信息等必要内容。

3. 完整清晰:铁路运单应清晰地展示货物的所有重要信息,以便于承运人、收发货人和相关部门的查验和识别。

货物的包装应完好无损,以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4. 安全保密:铁路运单上的货物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其他不法分子进行盗窃或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铁路运单的制作和使用1. 运单的填写:发货人在填写铁路运单时,应将货物的相关信息填写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填写时应注意字迹工整、不得有涂改和错别字。

2. 运单的保管:铁路运单应妥善保管,以防止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运单,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3. 运单的验收: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仔细核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运单上签字确认。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并保留相关证据。

4. 运单的结算:运单上应明确运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便及时结算。

运费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四、铁路运单的电子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铁路运单的电子化已成为一种趋势。

电子化的铁路运单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纸质运单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同时,电子化的铁路运单还能实现信息的实时查询和跟踪,方便货主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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