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重与思反的序程易简事民国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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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八股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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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破题]圣人行藏之宜,俟能者而始微示之也。

[承题]盖圣人之行藏,正不易规,自颜子几之,而始可与之言矣。

[起讲]故特谓之曰:毕生阅历,只一二途以听人分取焉,而求可以不穷于其际者,往往而鲜也。

迨于有可以自信之矣。

而或独得而无与共,独处而无与言。

此意其托之寤歌自适也耶,而吾今幸有以语尔也。

[入手]回乎,人有积生平之得力,终不自明,而必俟其人发之人有积一心之静观,初无所试,而不知他人已识之者,神相告也,故学问诚深,有一候焉,不容终秘矣。

[起股]回乎,尝试与尔仰参天时,俯察人事,而中度吾身,用耶舍耶,行耶藏耶?汲于行者蹶,需于行者滞,有如不必于行,而用之则行者乎?此其人非复功名中人也。

一于藏者缓,果于藏者殆,有如不必于藏,而舍之则藏者乎,此其人非复泉石中人也。

[中股]则尝试拟而求之,意必诗书之内有其人焉。

爰是流连以志之,然吾学之谓何。

而此诣竟遥遥终古,则长自负矣。

窃念自穷理观化以来,屡以身涉用舍之交,而充然有余以自处者,此际亦差堪慰耳。

则又尝身为试之,今者辙环之际有微擅焉,乃日周旋而忽之,然人学之谓何,而此意竟寂寂人间,亦用自叹矣。

而独是晤对忘言之顷,曾不我质行藏之疑,而渊然此中之相发者,此际亦足共慰耳。

[后股]而吾因念夫我也,念夫我之与尔也。

[束股]惟我与尔揽事物之归,而确有以自主,故一任乎人事之迁,而只自行其性分之素。

此时我得其为我,尔亦得其为尔也,用舍何与焉?我两人长抱此至足者共千古已矣。

惟我与尔参神明之变,而顺应之无方,故虽积乎道德之厚,而总不争乎气数之先,此时我不执为我,尔亦不执为尔也,行藏何事焉?我两人长留此不知者予造物已矣。

有是夫,惟我与尔也夫,而斯时之回,亦怡然得默然解也。

明清优秀八股文士仁人一节/王守仁圣人于心之有主者,而决其心德之能全焉。

(破题)夫志士仁人皆有心定主而不惑于私者也,以是人而当死生之际,吾惟见其求无惭于心焉耳,而于吾身何恤乎?此夫子为天下之无志而不仁者慨也。

江西省部分高中学校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联考语文试卷(含答案)

江西省部分高中学校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联考语文试卷(含答案)

高三语文考试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4.本试卷主要考试内容:高考全部内容。

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荀子说:“类不悖,虽久同理。

”知从类的观点以观事物,我们谓之为知类。

虽科学不仅只是知类,但知类是科学所必有的基本条件之一。

我们可从特殊的观点以说文化,亦可从类的观点以说文化。

如我们说西洋文化、中国文化等,此所说是特殊的文化。

我们说资本主义的文化、社会主义的文化等,此所说是文化之类。

讲个体的文化是历史,讲文化之类是科学。

民初以来,一般人专从特殊的观点以看所谓西洋文化。

他们所谓西洋文化,是“西洋”文化,是个特殊的文化。

这个特殊的文化,在他们面前好像是一个“全牛”,其中条理,他们看不出。

把所谓西洋文化当成一个特殊的文化看,学西洋亦发生问题。

一个个体,是一个特殊,它是不可学的,正如一个“全牛”不可吃。

凡所谓学某个体者,不过是学某个体所以属于某类之某性。

例如孟子说,他愿学孔子。

他所愿学而且能学者,是孔子是圣人的一方面。

若孔子的其他方面,如其是鲁人,为鲁司寇,活七十余岁等,皆是不能学的。

其所以如此者,因一特殊的事物,可以同时属于许多类,同时有许多性。

若把一特殊的事物作为一特殊的事物而观之,则此特殊的事物,无论其为何事物,皆是一五光十色的“全牛”。

一般人之所以所谓西洋文化是优越的,并不是因为它是西洋的,而是因为它是近代或现代的。

这种说法,自然是比笼统地说所谓西洋文化者通得多。

有人说西洋文化是汽车文化,中国文化是洋车文化。

但汽车亦并不是西洋本有的。

有汽车与无汽车,乃古今之分,非中西之异也。

曾国藩名言

曾国藩名言

曾国藩名言曾国藩名言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名言吧,名言作为一种引导、激活、推动教学的手段,具有释疑解惑、点拨诱导、强化联系、深化认识的功能。

你知道什么样的名言才能算得上是优秀的名言吗?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曾国藩名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曾国藩名言11、天下事未有不由艰苦中来,而可大可久者也。

2、何必择地?何必择时?但自问立志之真不真耳!3、学而废者,不若不学而废者。

学而废者恃学而有骄,骄必辱。

不学而废者愧己而自卑,卑则全勇多于人谓之暴,才多于人谓之妖。

4、受挫受辱之时,务须咬牙励志,蓄其气而长其智。

5、守笃实,戒机巧,守强毅,戒刚愎。

6、只要人肯立志,都可做得到。

7、一身精神,具乎两目。

8、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

9、胸怀广大,须从平淡二字用功。

10、人之处于患难,只有一个处置。

尽人谋之后,却须泰然处之。

11、凡事须逐日检点,一日姑待后来补救,则难矣。

12、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

13、打仗不慌不忙,先求稳当,次求变化;办事无声无臭,既要精当,又要简捷。

14、以体察人才为第一。

15、另起炉灶,重开世界。

16、智慧愈苦而愈明。

17、凶德致败者约有二端:曰长傲,曰多言。

18、遇棘手之际,须从耐烦二字痛下功夫。

19、凡世家子弟衣食起居无一不与寒士相同,则庶可以成大器,若沾染富贵气习,则难望有成。

20、宁可数日不开仗,不可开仗而毫无安排算计。

21、富贵气太重,亦非佳象耳。

22、自修之道莫难于养心。

23、务须咬牙厉志,蓄其气而长其志,切不可恭然自馁也。

24、处事贵熟思缓处,熟思则得其情,缓处则得其当。

25、无实而享大名者必有奇祸。

26、总宜奖其所长,而兼规其短。

27、凡事留余地,雅量能容人。

28、以才自足,以能自矜,则为小人所忌,亦为君子所薄。

29、劝人不可指其过,须先美其长。

人喜则语言易入,怒则语言难入,怒胜私故也。

30、凡有用之物,不宜抛散也。

31、百种弊病,皆从懒生。

《戴名世集》读书摘录

《戴名世集》读书摘录

《戴名世集》读书摘录(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与余生书》第2页昔者宋之亡也,……使一时成败得失,与孤忠效死,乱贼误国,流离播迁之情状,无以示于后世,岂不可叹也哉。

终明之世,三百年无史,金匮石室之藏,恐终沦散放失,而世所流布诸书,缺略不详,毁誉失实。

“嗟乎!世无子长、孟坚,不可聊且命笔”鄙人无状,窃有志焉,……余夙昔之志,于明史有深痛焉,辄好问当世事,……然而此志未尝不时时存也。

《答伍张两生书》 4—5页古之作者未有不得是术者也。

太史公纂《五帝本纪》,“择其言尤雅者”,此精之说也。

蔡邕曰:“炼余心兮浸太清。

”夫惟雅且清则精,精则糟粕、煨烬、尘垢、渣滓,与凡邪伪剽贼,皆刊削而靡存,夫如是之谓精。

“文之为文,必有出乎语言文字之外而居乎行墨蹊径之先”本文提出精、气、神之说《与刘言洁书》5—6页言洁足下:仆平居读书,考文章之旨,稍稍识其大端。

窃以为文之为道,虽变化不同,而其旨非有他也,第在率其自然而行其所无事,即至篇终语止,而混茫相接,不得其端。

此自左、庄、马、班以来,诸家之旨未之有异也。

盖文之为道难矣。

第5页“君子之文,淡焉,泊焉,略其町畦,去其铅华,无所有乃其所以无所不有者也。

仆尝入乎深林丛簿之中,荆榛罥吾之足,土石封吾之目,虽咫尺莫能尽焉。

余且惴惴焉惧跬步之或有失也。

及登览乎高山之颠,举目千里,云烟在下,苍然,茫然,与天无穷。

顷者游于渤海之滨,见夫天水浑沦,波涛汹涌,惝恍四顾,不复有人间。

呜呼!此文之自然者也。

文之为道如是,岂不难哉。

”《答赵少宰书》“今夫立言之道莫著于《易》,《家人》之《象》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

”夫有所为而为之之谓物;不得已而为之谓之物;近类而切事,发挥而旁通,其间天道具焉,人事备焉,物理昭焉,夫是之谓物也。

”此段文字,可与方苞“言有物”之说加以对照。

第6页本篇主张“以诚为文”《上大宗伯韩慕庐先生书》 7—8页布衣穷居之士欲自刊刻其文,念无以取重于世,乃求序于王公大人,王公大人赐之序则欣欣然以之自多,不自多其文而多王公大人之序以为荣耀。

古文励志名著名句赏析

古文励志名著名句赏析

古文励志名著名句赏析古文励志名著名句赏析【1】、⊙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故日,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孟子:《孟子·离娄章句上》【2】、⊙之“诚意”章,两言慎独。

果能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力去人欲,以存天理,则《大学》【3】、⊙子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孔子:《论语·述而第七》【4】、⊙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论语·里仁第四》【5】、⊙夫称善人者,不必无一恶;言恶人者,不必无一善。

故恶恶极有,时而然善,恶不绝善,中人皆是也。

善不绝恶,故善人务去其恶,恶不绝善,故恶人犹贵于善。

夫然故恶理常贱,而善理常贵。

今所以为君子者,以其秉善理也。

苟善理常贵,则君子之道存也。

夫善殊积者物逾重,义殊多者世逾贵。

善义之积,一人之身耳,非有万物之助,而天下莫敢违,岂非道存故也。

◆袁宏:《后汉纪·孝质皇帝纪》【6】、⊙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

释义:做德善的事,心里舒坦,整天高兴;做虚伪的事,费尽心机,被动难堪。

一《尚书·周官》【7】、⊙求备一人,百中无一。

释义:要求一个人完美无瑕,则百人中也难找到这样的人。

一(宋)王溥《唐会要》【8】、⊙有心雄泰华,无意巧玲珑。

释义:心里仰慕的是巍然屹立的泰山、华山,不屑于八面玲珑之类小巧的山。

一(宋)辛弃疾《临江仙》【9】、⊙日:“谁谓茶苦?其甘如荠。

王禹称《待漏院记》《易经 系辞下(节选)》阅读训练及答案参考译文

王禹称《待漏院记》《易经 系辞下(节选)》阅读训练及答案参考译文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0~14题。

材料一:待漏院记①王禹偁天道不言,而品物亨、岁功成者,何谓也?四时之吏,五行之佐,宣其气矣。

圣人不言而百姓亲、万邦宁者,何谓也?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张其教矣。

是知君逸于上,臣劳于下,法乎天也。

古之善相天下者,自皋、夔至房、魏,可数也,是不独有其德,亦皆务于勤耳,况夙兴夜寐,以事一人。

卿大夫犹然,况宰相乎!朝廷自国初因旧制,设宰臣待漏院于丹凤门之右,示勤政也。

至若北阙向曙,东方未明,相君启行,煌煌火城;相君至止,哕哕銮声。

金门未辟,玉漏犹滴,彻盖下车,于焉以息。

待漏之际,相君其有思乎?其或兆民未安,思所泰之;四夷未附,思所来之。

兵革未息,何以弭之;田畴多芜,何以辟之。

贤人在野,我将进之;佞臣立朝,我将斥之。

六气不和,灾眚荐至,愿避位以禳之;五刑未措,欺诈日生,请修德以厘之。

忧心忡忡,待旦而入,九门既启,四聪甚迩。

相君言焉,时君纳焉。

皇风于是乎清夷,苍生以之而富庶。

若然,总百官、食万钱,非幸也,宜也。

其或私仇未复,思所逐之;旧恩未报,思所荣之。

子女玉帛,何以致之;车马器玩,何以取之。

奸人附势,我将陟之;直士抗言,我将黜之。

三时告灾,上有忧也,构巧词以悦之;群吏弄法,君闻怨言,进谄容以媚之。

私心怕怕,假寐而坐,九门既开,重瞳屡回。

相君言焉,时君惑焉。

政柄于是乎隳哉,帝位以之而危矣。

若然,则下死狱、投远方,非不幸也,亦宜也。

是知一国之政,万人之命,悬于宰相,可不慎欤?复有无毁无誉,旅进旅退,窃位而苟禄,备员而全身者,亦无所取焉。

棘寺小吏王某为文,请志院壁,用规于执政者。

材料二: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

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

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

《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

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

顺势而为

顺势而为——周敦颐《通书》第十一讲冯学成“天下,势而已矣。

势,轻重也,极重不可反。

识其重而亟反之,可也。

反之,力也。

识不早,力不易也。

力而不竞,天也;不识不力,人也。

天乎?人也,何尤!”(周敦颐《通书·势第二十七章》)一,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势是对几而言。

几,在前面已对此谈论了很多,“动而未形、有无之间者,几也……几微故幽”。

我们要善于识几,商机、战机、杀机、危机等。

只有识几,才能够在一定的状态下成为势。

势由几而来,君子独善其身是识几,兼济天下是势。

势的力量和影响与几就完全不同了。

先秦时期,有法家,有术家,还有势家。

法、术、势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法是政策法律,是公开的;术,是隐蔽的,策略性的;在法和术之间就是势,它似公开似隐蔽,似有形似无形,可以感觉,但是说不清、道不明。

势,有声势、气势、形势等,有着与几不同的影响力。

若懂法术而不懂势,那么其懂法术的层次也就不可能高了。

“天下,势而已矣”,短短几字,但其涵义太深、太广。

什么叫天下?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世界,就叫天下。

势而已矣,就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我们如何知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在我们自身之中,有什么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左右我们的工作,左右我们的生活,左右我们的身心。

可能大家在这点上并不是很敏感,发现不到,感觉不到。

也许身处紧张的局势中,就会有所悟。

所以,我们应该要培养对势的敏感性。

“势,轻重也”。

我们谈势,要明白势的质和量是什么。

质和量并不好论述,周敦颐在这里用轻和重来比喻。

我们很多时候都无法去形象地感觉势的轻重,只有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才可以感受到。

股市中的牛市、熊市,说穿了还是一个势,也要各人自己去感觉、去把握。

居于其位的人就对势非常敏感,不居其位的人,就觉无所谓了。

下一句“极重不可反,识其重而亟反之,可也”。

我们看黄河之水天上来,要想其倒流回青藏高原,是不可能的事。

形势和水一样,是由上而下的,一泻千里不可阻挡,是很难反回的。

“识其重而亟反之,可也”,此句和前句的关系是什么?对势要识其重,若不识,侵犯其锋,就有可能落在刀口上。

曾国藩语录:和可消人怨,忍足退灾星

曾国藩语录:和可消人怨,忍足退灾星礼义廉耻,可以律己,不可以绳人…… 为子孙做富贵计者,十败其九。

为人做善方便者,其后受惠…… 为善最乐,是不求人知。

为恶最苦,是惟恐人知。

◎ 勿扬人过,反躬默省焉,有或类是,丞思悔而速改也。

◎ 士有三不斗:毋与君子斗名,毋与小人斗利,毋与天地斗巧。

◎ 独立之行,不徇流俗,然怨不可不恤也。

高义之事,弗避小嫌,然累不可不虑也。

◎ 吾常见夸己者,以要誉而受嗤也;吾常见媚人者,以求悦而招鄙也。

夫士处世,无为可议,勿期人誉,无为可怨,勿期人悦。

◎ 甘苦自得。

◎ 文人富贵,起居便带市井。

富贵能诗,吐属便带寒酸。

◎ 忧时勿纵酒,怒时勿作札。

◎ 能食淡饭者方许尝异味,能溷市嚣者方许游名山,能受折磨者方许处功名。

◎ 薄福之人过享其福,必有忽然之祸。

贯贫之人不安其贫,必有意外之忧。

◎ 失意事来,治之以忍,方不为失意所苦。

快心事来,处之以淡,方不为快心所惑。

◎ 素食则气不浊;独宿则神不浊;默坐则心不浊;读书则口不浊。

◎ 甜酸苦竦宜尝遍,是非好恶总由人。

出死入生宁不易,各宜努力去修身。

◎ 和可消人怨,忍足退灾星。

◎ 善观人者观己,善观己者观心。

◎ 轩冕而敬,伪也。

匿就而爱,私也。

◎ 多躁者必无沉毅之识,多畏者必无踔越之见,多欲者必无慷慨之节,多言者必无质实之心,多勇者必无文学之雅。

◎ 爵禄可以荣其身,而不可以荣其心。

文章可以文其身,而不可以文其行。

◎ 功名官爵,货财声色,皆谓之欲,俱可以杀身。

◎ 诚无悔,恕无怨,和无仇,忍无辱。

◎ 巧辩者与道多悖,拙讷者涉者必疏,宁疏于世,勿悖于道。

◎ 绮语背道,杂学乱性。

◎ 知足则乐,务贪必忧。

◎ 广积聚者,遗子孙以祸害;多声色者,残性命以斤斧。

◎ 立身之道,内刚外柔;肥家之道,上逊下顺。

不和不可以接物,不严不可以驭下。

◎ 口腹不节,致疾之因;念虑不正,杀身之本。

◎ 古之人修身以避名,今之人饰己以要誉。

所以古人临大节而不夺,今人见小利而易守。

◎ 君子出则忠,入则孝,用则知,舍则愚。

北窗炙【宋·施彦执】

北窗炙【宋·施彦执】●卷上新法之变,议者纷然。

伯淳见介甫,介甫闻伯淳至,盛怒以待之。

伯淳既见,和气蔼然见眉宇间,即笑谓介甫曰:“今日诸公所争皆非私,实天下事尔。

相公少弭威色,且容大家商量。

《管子》云:‘下令如流水之源,令顺民心也。

’管子犹知尔,况乃相公高明乎?何苦作逆人事!”介甫为伯淳所薰,不觉心醉,即谓伯淳曰:“业已如此,奈何?”伯淳曰:“尚可改也。

”介甫遂有改法之意,许明日见上白之。

及明日见上,有张天祺者,实横渠弟也。

自处士徵为谏官,遂于上前而折荆公之短,荆公不胜其忿,遂不肯改。

故伊川尝谓诸公曰:“新法之弊,吾辈当中分其罪,使当时尽如伯淳,何至此哉!以诸公不能相下,遂激怒而成尔。

”范尧夫罢相,与伊川相见,责尧夫曰:“曩者,某事相公合言,何为不言?”尧夫谢罪。

又曰:“某事相公亦合言,何为又不言?”尧夫又谢罪。

如此连责数事,尧夫皆谢罪。

及他日,伊川偶见尧夫子一箧,凡伊川责尧夫所不耳言者,皆已先言之矣,但不与伊川辩一词,惟谢罪。

此前辈之度量,不可及也。

韩魏公与范文正公议西事不合,文正径拂衣起去,魏公自后把住其手云:“希文事便,不容商量。

”魏公和气满面,文正意亦解。

只此一把手间,消融几同异。

魏公所以能当大事者,正在此也。

欧公语《易》,以谓《文言》、《大系》皆非孔子所作,乃当时《易》师为之耳。

魏公心知其非,然未尝与辩,但对欧公终身不言《易》。

孙威敏不肯读温成皇后策文,仁宗再三令授之,威敏不受。

仁宗曰:“卿既不读,何不掷去?”威敏曰:“掷则不敢掷,读亦不敢读。

”立朝之节若此。

吕吉甫既叛介甫,介甫再用,遂令人廉其事,乃得吉甫说秀水通判张君济置田一事。

君济置田时,吉甫有舅,郑不知其名,谓之郑三舅,往来君济间。

介甫乃发其事,即拘君济、郑,皆下狱,郑遂死狱中。

已而奉敕,张君济决配某州。

临刑日,士大夫莫不哀伤之。

决讫,有内臣出白纸一大幅,辄印其脊血而去。

人大惊,问之,答曰:“欲呈相公也。

”呜呼!介甫酷烈,乃至如此乎!姚进道在学士日,每夜必市两蒸饼。

宋-晁说之《晁氏客语》

宋-晁说之《晁氏客语》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

与叔云:“古之学者纯意于德行,而无意于功名;今之学者有意于功名,而未纯于德行。

至其下,则又为利而学也。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只就性上看,颜渊问仁,孔子告之以礼,仁与礼果异乎?陈平令周勃先入北军,亦不是推让功能底人,只是占便宜,令周勃先试难也。

人臣事君,当以王陵为正。

学者有益,须是日新。

人受天地之中以生,当与天地齐量,天地未尝老而人自老。

观今人之自老,又不及古人,其所以残生伤性固不一,且以人事之节论之:古人十五成童,二十弱冠,三十壮有室,四十强而仕;今人未成童已冠,未三十已娶,未四十已仕,所以为自老。

鲁平公欲见孟子,而不命驾之所之,及臧仓请而后命。

是平公恐嬖人之惑而不得见孟子,未有所为,观其意已贤矣。

或谓其无断,不忍违嬖人之意,是责之终无已也。

不明于始,必不能善其终。

近习之难明,唐之文宗去平公远甚,是皆可哀者也。

人之所夸与所仰慕,皆不出本等。

唐杜牧诣僧,僧不识,人言其名,亦不省,故诗曰:家住城南杜曲傍,两枝仙桂采时芳。

山僧都不知名姓,始觉空门兴味长。

因为之语云:“毁誉但能骄本等,利害但能动适用。

”王荆公教元泽求门宾,须博学善士,或谓发蒙,恐不必然。

公曰:“先入者为之主。

”予由是悟未尝讲学改易者,幼年先入者也。

韩魏公门人有击关夜出者,阍吏不得其赂,诘旦以锁损讦于公,公曰:“锁不堪用,付市买修来。

”凡财用于国则奢,于家则俭,人之病也。

识者谓韩魏公用家资如国用,谓不吝也;曾鲁公惜官物如己物,谓诚俭也。

王荆公着书立言,必以尧舜三代为则;而东坡所言,但较量汉唐而已。

观其所为,又全不相似。

名利皆不可好也,然好名者比之好利者差胜:好名则有所不为,好利则无所不为也。

张乖崖戏语云:“功业向上攀,官职直下觑。

”似为专意于卜数者言也。

或言:“章子厚在政府之日久,而亲族无一人历清要者。

”一宗室曰:“何足道者,前辈往往如是。

”有志于道德,功名不足论也;有志于功名,富贵不足论也;有志于富贵,则其与功名背驰亦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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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马晶 在法治社会的形成中,民事简易程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国民乐于接受的简易程序制度。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民事纠纷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保证了民事流转的顺畅、有序进行。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轻讼累,又使法院从繁杂的程序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为当事人解决更多实际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过于笼统性,审结期限的过长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扭曲性直接导致了简易程序并不简,失去了立法上方便诉讼,减轻讼累的初衷。笔者试从司法实践方面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设置。

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弊端 1、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够明晰,存在滥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第13章,简易程序)规定。”该条规定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界定的直接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法官对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缺乏明确的界定,因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官界入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明该案的事实就一定清楚,无大的争议,只能进行一般性的程序性审查,大致地判定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况且这条规定本身就很模糊,不够精确化,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这也直接导致了审判法官在实践中并不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而是不管什么案件一起诉到法院全部适用简易程序,等到三个月执限内审结不了了,再转为普通程序。这种操作严重违背了立法上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本意,造成了简程序的滥用,程序的转换反而增加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审理并不简。 虽然民事诉讼法就简易程序规定了简易的起诉、传唤、送达、开庭等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审判法官滥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法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到庭介入审理程序前是无法断定该案是否事实明了,证据确实充分,无多争执的,所以也就很慎重地对待每件案件的审理,以防在并不“简易”的案件上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此,一般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均无一例外地给予了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各个程序无一能免,甚至一次庭审不能查清事实,再来二次、三次,致使简易程序名不符实,本就简单的案件也鱼龙混杂地牵扯到看似简单实则繁杂的程序步骤中去,极大地牵扯了当事人的精力,也增加了法院的审判负担。

另外,民诉法对简易程序审限规制的过度宽容性(可在三个月内结案),也给审判法官以简易的程序处理并不简易的案件留下余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已无多意义。刑诉法规定了20天的简易程序审结期限,而国外的小额法庭当日之内可以审结上百件案件,比较起来,试想三个月能审结的案件能算是简单吗?这也是造成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并不简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国外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 1、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韩国等国家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中便有“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的专章规定。在该章中,就口头起诉、随时辩论、不要准备书状、简化判决书等问题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法院迅速地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加拿大的小额法庭更具特色。加拿大的小额法庭规则允许并要求当事人自行送达起诉状。所谓自行送达,是指由当事人亲自送达或由朋友、商业伙伴或私人机构代理送达,当然亦可由当事人的律师代为送达。自行送达不能时,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令。另外,在小额法庭,法官通常以口头的形式作出判决,甚至没有判决书。 如果法官需要时间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会作出推迟决定(延迟判决),并将判决书副本邮寄给当事人。一审判决作出后,一般当事人很难有上诉的机会,上诉必须建立在判决书有重大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并且不给当事人重述事实的机会,上诉庭的法官不会审理任何新的证据。由于加拿大的简明快捷的小额诉讼制度,其办案效率惊人之高。据了解,一名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官每年审结案件可达2000件之多。

2、即决判决制度。 即决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即决判决又称简易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需要经过言词辩论的庭审,法院即可作出有关案件实体处理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当事人并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所要解决的问题仅是为了获得公力的认可(如判决分居),或以国家强制力阻止被告的拖延履行义务行为,对这些案件,一味地按正常程序走,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鉴于此,英美等国设置了即决判决制度,规定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径行采用书面审理程序,无需双方对质、辩驳便可作出判决。即决判决与我国的督促程序很相似,都无需经过法庭审理程序,但即决判决的适用范围较之督促程序要广泛得多。另外督促程序在下达支付令后,一径当事人异议(无论有理否)均无效,而即决判决的效力要优越得多,不存在受异议而失效的问题。

3、合意判决制度。 这是英国、美国等国家基于诉讼和解产生的一项制度。在英国和美国,诉讼和解被视为私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诉讼外的和解契约,并不当然具备执行力。但是,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以和解协议为基础作成“合意判决。”“合意判决”尽管事实上并没经过审理,但就同一诉讼原因来说,具有与一方应诉判决相同的既判力。英国的“合意判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申请法院把和解事项记载在判决上。这是一种通常形式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种方法是申请所谓“Tomlin”裁定。按照此裁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须先申请法院作出令违反和解条件一方履行义务的裁定,如果后者仍不按裁定履行,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设想 1、建立预审查及相应的即决判决和合意判决制度。 通过这几年的审判方式改革,民事审判方面基本形成了“坐堂办案”的共识,因此,当事人诉讼至法院,一般都是原告将诉状递交法院立案庭,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判庭。这样一来,第一手接触案件的民事审判人员由于在立案时未与原、被告接触,也就无法深入了解案情,单独的书面审查是不能判明大部分案件的难易程度的,这时,设立庭前预审查制度就显得重要了。庭前预审查可考虑在立案后三日之内组织,如果条件允许,原被告又都在场也可提前。预审查主要解决证据问题,让双方对簿公堂进行举证、质证,这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庭前听证制度有点相似。通过庭前预审查可以基本判明案件的难易程度,从而决定是否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在预审查中,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先行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原告方申请,可不经开庭审理程序,借鉴国外即决判决形式对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判定。如果双方的纠纷事先经过有关方面的调解,并已达成过调解协议书,只是被告未履行才诉至法院的,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可直接以该协议书为依据作出“合意判决”。

2、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在法院预审查中,有些案件虽然简单,但听证时,当事人搜集的证据不一定就手,可能需要补充,或需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就是预审查时被告根本就没来,这时,法院对筛选下来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无法作出“即决判决”和“合意判决”了,更不可能调解解决,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最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需庭审解决的这些简易案件的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及当事人的慎重程度都是参差不齐的,为使审判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借鉴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我们对于争议标的额很小,当事人不很关注和在意的民事案件就没有必要都得按正规庭审程序审理和解决,对这些小额案件(如一、两千元以下的案件,具体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而异),法庭审理中一经查明事实便可立即宣判,无需经过辩论、最后陈述阶段,也不需进行调解,当事人如果有协商倾向的,可在具体履行时进行和解,也可直接撤回诉讼。小额案件的调解会牵涉法院大量精力,这种努力就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来说也是不值得的,当即判决 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很经济,不会产生讼累。另外,借鉴国外对小额诉讼上诉权的重重限制,以及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建议我国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的重大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建立一般简易程序制度。 对不能通过“即决判决”、“合意判决”程序解决,又不属于小额诉讼范畴的简易案件,可适用较正规些的我国现行民诉法所规定之“简易程序”。但对这类案件需规定严格适用标准,必须是通过预审查能够判明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能滥用简易程序。各地在操作中可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将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化、规范化,切不可以三个月内能否结案作为程序适用的标准。另外,目前立法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方式改革一再强调“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一个简单的案件可以拖到三个月才结案,无论于情于理,于实际都是背道而驰的,笔者建议将目前的审限规制再缩短一半,规定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可在一个半月之内结案,这样将大大缩短审理周期,以更高的效率体现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都大有裨益。

4、建立上诉审简易程序。 目前,我国的民事上诉审程序规定,任何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也可以径行判决。所谓径行判决,是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连开庭都不需要了,说明并无复杂之处,还有必要非得组成合议庭吗?一味牵强地都通过合议庭裁判,只能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类案件以及对一审即判判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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