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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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

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

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构建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旅游市场乱象频发,不少不法旅行社以次充好、强迫购物等手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首先,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应设立强制性的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是保障旅行社经营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

旅行社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业经验和相关资质,以确保其有能力和条件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准入制度的设立可以大幅减少不合法、不诚信的旅行社参与竞争,从而为广大游客提供更有保障的旅游选择。

其次,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应加强对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旅行社是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满足游客对旅游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通过加强培训和考核,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可以推动旅游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应加强对旅游合同的规范。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约定权益和责任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旅行社应当明确约定旅游产品、服务、价格、退改等权利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提供服务相符。

条例可以规定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保护游客的权益,提高旅行社的责任意识。

此外,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还应建立旅游投诉和监督机制。

游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是旅行社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渠道。

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和监督机制,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可以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倾听游客的诉求,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督,实现旅游市场的双赢。

最后,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还应加强对旅游价格的规范。

当前,一些旅行社通过低价游等手段吸引游客,然后通过强制购物等方式变相增加旅游开支。

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准确透明地向游客标明价格,严禁变相提高旅游开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旅行社坚持以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愉快的旅游体验。

第三条本旅行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_____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五条旅行社的设立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旅游产品与服务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游客的兴趣爱好,设计开发丰富多样、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八条旅游产品的行程安排应当合理,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环节,确保游客的行程安全、舒适、充实。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增减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旅行社应当尽量满足;对于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旅游合同第十二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构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详细说明旅游合同的内容,确保游客充分理解和认可。

第十五条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五章导游与领队管理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是指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组织、接待和安排旅游者参加旅游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旅行社。

本文将围绕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一、旅行社的资质管理旅行社的资质管理是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需要通过审核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旅游者选择旅行社的重要参考依据。

除了业务经营许可证外,旅行社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以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履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约定旅游线路、价格、服务内容、退改规定等各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同时,旅游者也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并遵守旅行社的各项规定。

三、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旅游者享受到安全、舒适和满意的旅游体验。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四、旅行社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处理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宣传信息、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强制购物等。

旅行社如有违法行为,将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五、旅游者的维权渠道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不仅为旅行社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也为旅游者维权提供了保障。

旅游者在受到旅行社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权,如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起诉至法院等。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1、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

3、旅行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2、旅行社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旅行社变更事项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旅行社的经营1、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4、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5、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遗漏旅游景点、降低服务标准。

6、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四、旅行社的服务质量1、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2、旅行社应当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旅行社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

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旅行社的安全管理1、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其他相关保险。

2、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3、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为旅行社供给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办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行行政办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行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行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惩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行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登记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合规的组织架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或经营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策划、市场推广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选择合规的旅游线路,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线路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在明显位置向游客展示。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协议要求和承诺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及纠纷。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和利润预算。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局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旅行社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是为规范旅行社行业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是对旅行社条例具体实施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旅游市场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更新和升级。

下面将从定位、行业准入、经营规范、旅游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位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旅行社的定位是旅游服务企业,旅行社应当以经营旅游为主要业务,为广大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核心,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行业准入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同时应当成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其次,旅行社必须有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旅游业务知识和技能。

再次,旅行社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和设施。

最后,旅行社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规范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旅行社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虚构旅游产品等欺诈、误导游客的行为。

旅行社应当按照游客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在旅游产品推广、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确保游客做出知情选择。

四、旅游服务保障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强调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的服务保障,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提供救助和赔偿。

旅行社还应当与相关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游客得到满意的服务。

同时,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维护旅行社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监督管理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备案和登记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

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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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彭志凯 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 (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 细则第2条解释《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公务委托有界定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三大业务有特指 细则第3条解释《条例》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 《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 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 《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 《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 《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六)关于旅行社的经营 这一章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 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问题,《条例》第28条对合同14事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签订合同要格外注意 《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有新规矩,谁组团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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