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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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新计价非[2001]476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76号二00一年四月五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水利局、自治区各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5号《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一、总体要求:当前,我区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浪费现象并存,其中水价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步走向良性运行,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分步调整水价的目的在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促进水价与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供水设施、完善计量手段、推行科学节水。

2、以“供水到户”为切入口,促进各地高度重视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工作。

取消按人头或按地亩分摊水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按水量和规定水价收取水费。

3、要将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健全民主管理体制,强化用水户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用水户参与、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目前,要大力推广供水部门与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二、实施水价分步调整的具体意见:(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必须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严格控制成本开支,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没有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一律不予制定或调整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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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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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峡山水库向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峡山水库向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峡山水库向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09
•【字号】潍发改价格〔2022〕436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峡山水库向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水利工程供
水价格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2〕436号
潍坊市峡山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的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核定峡山水库向潍坊中滨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为0.81元/立方米(含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不含水资源税)。

计量点在方家屯泵站。

此价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常政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17号)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日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转,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03〕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它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洪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分类限额标准,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一、供水价格的确定原则。

1、以经济效益为前提,以社会公平公正性为基础,科学确定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
2、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使用目的,灵活安排供水价格;
3、政府尽可能保护农村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给予优惠政策;
4、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供水质量,防止污染,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供水价格管理措施。

1、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2、实行收费管理,按照使用量收取费用;
3、建立规范的收费体系,加强收费纪律;
4、落实差别价格政策,提高对特殊客户的优惠政策;
5、建立完善的投诉报修服务体系,有效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6、加强水价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价格宣传环境。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7•【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二○○二年一月七日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青政办[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拟定的《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八日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闽价商[2007]40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07〕408号2007年11月5日)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在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按供需双方供水协议建设的以及由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陕价成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7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韩城市物价局、水务局,省属大型灌区管理局:为更好的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物价局与陕西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2017年6月30日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维护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是指灌溉面积万亩以上的灌区管理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的价格。

第四条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农业供水以斗口为价格计量点,实行按量收费,终端水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津政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利用河(渠)道、水库、泵站、水闸、机井、输水管线等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供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的核定和管理权限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兼顾供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根据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状况和供需水预测分析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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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
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
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
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水价构成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
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
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
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
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
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
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
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
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
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
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
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
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
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
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
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
用。
5、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
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
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
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
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
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
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
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
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等。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
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
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
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
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
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
提。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
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
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
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
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
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算,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
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
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人员工资
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
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
用,原则上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一)对外投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
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
资产和共同费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顺
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
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生产成
本、费用。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共用资产和共
同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办法,具体如下:
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
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为:

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兴利库容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公益服务与生
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为:

)+排涝工时(或排涝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
供水工时(或供水量)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涝公益服务
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为:

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
)供水总量(或供水时间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其他经营
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
单独核算的,按照其他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
成本。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
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经
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
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不同供水对象
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
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
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
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可以
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农业供
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按下列公式计算:

'''BBAAAA+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BBAABB+
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其中:A——年农业供水量
B——年非农业供水量
A′——农业供水保证率
B′——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第四章 税金和利润
第十九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
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条 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净资产利润
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核算。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核算:
1、非农业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净资产计价供水净资产=供水
式中:供水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
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2、非农业供水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
长期贷款利率+(2~3%)]

第五章 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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