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水利工程是保障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的1.合理定价,确保水利工程持续稳定地发展;2.保障公民的基本水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3.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三、定价原则1.市场规律原则,根据供需关系确定价格;2.社会公益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需求;3.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防止价格垄断、操纵。
四、定价依据1.水资源成本,如水资源采集、净化、输配等成本;2.水资源需求与供应状况,市场态势的动态变化;3.财政支出,如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成本。
五、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下列方式定价:1.政府定价,由政府指定水价标准;2.企事业定价,由水利工程运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水价标准。
六、价格调整1.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的动态变化,可以适量调整;2.价格调整需提前公示,并在一定时间内听取社会各界意见;3.价格调整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审批程序。
七、监管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2.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营企业的监管,严格防止价格不合理行为;3.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不公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
结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经济建设需求的价值导向。
其执行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共同维护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2.12•【字号】•【施行日期】1983.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1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社会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从开始供水起计收水费。
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三条推行计划配水、定额供水、按量计费的办法,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第四条水费标准依据供水成本,结合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确定。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消耗水高于非消耗水。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应按企业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水的调配,做好水费的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保护水利设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时交纳消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灌区、水库、排灌站、人饮站等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八条农业用水,在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一分五厘。
暂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水浇地每亩年收费二元至三元,稻田每亩年收费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地每亩年收费四元至五元。
有按固定水费加灌溉水费收交习惯的,每亩征收固定水费二角至五角,另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费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区,一律实行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不论扬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至一分三厘,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照实征收。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8•【字号】•【施行日期】199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
第六条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流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水为中等小麦3~5公斤。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1da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26.png)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26
•【字号】陕发改成本〔2024〕1279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完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水利工程供水监审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陕政办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2号2004年8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指导各地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新建和已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以及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立足陕西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符合陕西省情、水情和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则:1.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10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及其它农业生产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是指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及其它用水价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
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支出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含投入运行后应支付的基建贷款利息)。
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合理收益,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条兼有防洪、供水、发电、排涝等多功能的水利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第三章供水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在大、中型灌区以斗口为核价计量点,在小型灌区以渠道最末端量水设施为核价计量点。
第十二条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
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 1.5-2%确定。
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
水费以发电量为基数计收:水力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 / 千瓦时)的 15%核定;结合农业及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 千瓦时)的 10%核定。
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之间调剂供水和蓄塘、蓄库的供水
价格,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在调出方渠首放水口计量的,按调入方的水用途,以调出方同类供水价格的20-50%确定;利用调出方渠道输水的,以渠道出水口为计量点,按调出方同类供水
价格的 30-60%确定。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不超过正常供水价格的 2 倍核定。
第四章水价制度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以实行计量水价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 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利润的原则确定。
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定额)用水的用户应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超定额加价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用水价格,经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供水经营者可根据灌区水资源紧缺程度确定季节性价格浮动幅度,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正常水价的 15%。
第五章水价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强化成本约束,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条供水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利工程供水价格争议。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供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量方式。
供水经营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五条供水经营者应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统一管理,加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
第二十六条农业用水水费按灌次或灌季计收,实行开票到户;非农业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七条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
用水户在合理
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经营者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工作的管理,省及各设区市两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内大中型供水单位应配备价格管理人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本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单位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承纳区用水标准的废水、污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收取排水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以排水口为计量点,按农业灌溉水价的20-50%核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8月31日。
原颁布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