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合集下载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听证方案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

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2009年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

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

(二)实行趸售水价。

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

(三)实行差别水价。

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水务法规-水务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水务法规-水务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时间文号文件名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9月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9年9月计价格[1999]1192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建标[2001]77 号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2年4月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9月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年3月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国办发[2004]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460 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年3月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发改价格[2010]2613号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6月发改价格[2010]2613号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9月发改价格[2007]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7月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2009年8月建标120-2009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0年12月中发[201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2月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年4月国办发[2012]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2012年5月环发[2012]58号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2012年5月建城[2012]82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6月发改农经[2012]1618号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3年1月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国办发[2013]2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2月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2014年1月发改价格[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2014年12月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月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的决定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

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当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

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国两部制水价对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

我国两部制水价对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

价( 平均成本价格) 为 1. 934 元 m 。 进一步测算的各类家庭的用水量和水费支出分 别见表 1、 2。
3
0. 98
0. 95
0. 91
0. 86
# 26 #
2002 Vol. 18
中国给水排水
No. 4
由表 3 可见, 在两部制价格下所有家庭平均水费 支出为 22. 1 元 ( 户 # 月) , 占可支 配收入的 0. 93% 。 对北京市规划市区居民所做的抽样调查表明, 目前 居民 家 庭 实 际 水 费 支 出 占 其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1. 15%
[ 4]
水费支出增量 [ 元 ( 户# 月 ) ]
用水量增量( m 3 月 ) 0. 3
由表 4 可见, 由单一制水价变更为两部制水价 之后,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水 费支出都在增加, 收入越低的家庭增量幅度越大 , 低 收入户的增幅达到平均 2. 2 元 ( 户#月 ) ; 而中等偏 上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水费支出却减少了 , 特别是 高收入户的水费支出明显减少, 其减幅达平均 2 元 ( 户#月 ) 。 同时由单一制水价变更为两部制水价后 , 各类 家庭的用水量也都在增加 , 但是收入越低的家庭用 水量增量越小, 低收入户增加的用水量( 平均为 0. 3 m 户) 不足高收入户 ( 0. 8 m 户) 的 50% ( 见图 2) 。 由图 2 可见 , 水费支出的变化与用水量的变化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 低收入户用水量增幅最小, 其水
中国给水排水 2002 Vol. 18 CH INA WAT ER & WAST EWAT ER No. 4
我国两部制水价对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
傅 平, 张天柱
( 清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北京 100084)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晋价商字[2007]218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18号)朔州市物价局:你局《朔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朔价字[2007]1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区终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一)自来水价格分类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将朔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具体类别见附件)。

(二)居民生活用水鉴于目前朔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3.00元/立方米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元/立方米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2.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元/立方米。

(四)为加快推进朔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自本次调价之日起三年内,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0.20元/立方米,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

广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解答

广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解答

广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解答一、听证会参加人产生的政策依据及程序是什么?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消费者参加人及旁听人名单于2月13日下午,在新闻媒体监督、参与下由在场记者亲自从众多报名者中随机抽取产生了;人大、政协、协会等代表则按规定由相关单位进行推荐。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及听证人的名单已及时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进行公布。

消费者参加人不少于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二、能否对个别报名参加人给予特殊通道?答:我们尊重所有报名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市民,肯定有些市民可抽中,有些市民没抽中,没有任何特殊通道。

听证会是物价部门听取意见的一个平台,但不是唯一渠道,所有的市民都可通过发微博、发电子邮件、书面邮寄、传真、电话、上门反映意见等形式,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会接纳、同样重视。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原因?答: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稳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也要求“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阶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精神,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四、阶梯式水价是否对穷人不利、对富人有利?答:实施阶梯式水价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市民珍惜水资源的意识,促进节约用水,阶梯式水价既要兼顾保障大多市民日常基本用水需求,但对于不注意节约用水的市民则要“多用水多付费”。

由于广州市水价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一直采用优惠,本次调价仍然延续优惠政策,所以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将不受本次水价调整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

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

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

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1.两部制水价= 容量水价+ 计量水价;2.容量水价= 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3.容量基价=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 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6.计量水价= 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7.计量基价=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

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

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

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

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

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