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湘价服[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一月十日湘价服〔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岳阳市铁山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49号令)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下同)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正文:----------------------------------------------------------------------------------------------------------------------------------------------------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2年8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
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等设备,每年应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六、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湘建城[2006]38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6]38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岳阳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四条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一、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国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是否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基本卫生知识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并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备水源也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如学校将井水(河水)抽到蓄水池,再经管道输送至食堂、宿舍等处;农村家庭使用的井水为分散式供水,不需卫生行政许可。
2022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 盖加锁,四周 10 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健康体检和卫生学问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 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托付 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学 问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 1—2 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 质检测,水样必需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接着 运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平安。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托付 xx 省城市供水水质 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 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 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 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 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担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四周环境卫生是否整齐、水池 四周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 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样刚好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 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接着运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 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接着运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 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运 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 部门可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责令限期整改、 停止运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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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
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
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
水泵动用的措施。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
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
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0.1米。
(十)采用气压罐供水设备时,气压罐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栓需水压计算确定,气压罐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泄水水管和密闭入孔,水罐装设水位计。
定压或气压给水设备应设自动调压装置,气压罐顶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罐与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7米。
(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水箱应加盖加锁。
(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及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