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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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配套的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管理与监督。

温州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市区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与监督。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有毒有害物品,在其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和畜禽窝舍;(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应加盖、加锁;(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制作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四)泵组、电器等设备安装符合有关要求,运转正常。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20年8月3日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6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6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实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由工程部负责在每年夏季每月清洗、消毒一次。

其余季节每俩月清洗、消毒一次。

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酒店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溪山色大酒店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包括供水设施、水质监测、供水调度等工作。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障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具体的责任划分如下:1.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的运营行为;3. 用户应根据规定合理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进行水质监测和供水调度。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检修等信息,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维修计划,供水企业应提前汇报给监管部门,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维修。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5•【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大光2021年4月5日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生活饮用水贮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提供二次供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设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箱(水池、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居民家庭水表等设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二次供水管理部门)。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定价。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自来水厂或水源经过输水管道输送至建筑物内的集中供水系统。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卫生与安全,确保用户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

本文将从供水水质监测、水质处理、管网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水水质监测(1)监测指标: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各项关键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如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氨氮、浑浊度、余氯等。

(2)监测频率:对于住宅小区或办公楼等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应每日监测一次;对于其他非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如商业区、休闲场所等,应每周监测一次。

(3)监测方法:采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水质监测,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处理(1)消毒处理: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水源或管道存在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应采取合适的消毒方法,如投加适量的氯或臭氧进行消毒处理。

(2)过滤处理:为了去除二次供水中的悬浮物、颗粒物等杂质,可以采用物理过滤、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

(3)软化处理:对于硬度较高的供水,可以采用合适的软化处理方法,如离子交换软化、反渗透软化等方法。

三、管网管理(1)管道清洗: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进行清洗,去除附着的污垢,防止污染物的积累。

(2)管道维护:定期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及时修复漏水、破损等问题,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管道消毒:在新建或维修管网后,应对管道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四、应急措施(1)突发水质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用户饮用水的安全。

(2)供水中断的应急措施:在供水中断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用户,提供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的生活用水需求。

(3)水质事件的报告:对于发生的水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

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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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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