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正文:----------------------------------------------------------------------------------------------------------------------------------------------------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2年8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
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等设备,每年应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六、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一、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国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是否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基本卫生知识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并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备水源也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如学校将井水(河水)抽到蓄水池,再经管道输送至食堂、宿舍等处;农村家庭使用的井水为分散式供水,不需卫生行政许可。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作。
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
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连接;报城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供水和自备井取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中的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次利用于绿化、洗车、冲厕等用途的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资源的有限性,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对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推动二次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居民则应根据规定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首先,政府应制定具体的二次供水管理政策和法规。
政策方面,可以对二次供水进行税收优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
法规方面可以规定居民在建房时必须考虑二次供水设施,在小区内建设二次供水系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二次供水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建设和运行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水质合格。
同时,需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和维护的监督机制,对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再次,居民是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参与者。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二次供水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居民应该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使用二次供水,并注意合理使用水资源。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和奖惩制度来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提高其积极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定期抽检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总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合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并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的支持和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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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
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
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
水泵动用的措施。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
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
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米。
(十)采用气压罐供水设备时,气压罐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栓需水压计算确定,气压罐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泄水水管和密闭入孔,水罐装设水位计。
定压或气压给水设备应设自动调压装置,气压罐顶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米,罐与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7米。
(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水箱应加盖加锁。
(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及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