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模板

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提高供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六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用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供水系统,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设计中的问题。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设计文件应包括供水设备的选型、管道布置、管道材料、防腐防锈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应在工程施工前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设计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二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室内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供水设备和系统。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加强与维保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供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政发[2013]13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市住建委2013年4月)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改善居民用水,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推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鼓楼区试点改造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陆冰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城六区分管区长、市城建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机构,整合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力量,牵头实施本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供水单位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工作组。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期推进。
根据政府资金安排,分批推进,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二)市区联动、多方筹资。
居民住宅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供水单位按照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共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饮用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2. 规范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3. 严格监督,防止饮用水污染;4. 预防为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2. 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3.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4. 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5. 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6. 及时处理二次供水设施故障和突发事件;7. 向居民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方法和频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2. 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检测;3.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了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居民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供水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规程制度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规程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小区二次供水的管理和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制定本管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管理,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环节。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须采用具有国家认证的产品。
2.设施安装前,必须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汇报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安装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需对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四、二次供水的使用1.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测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存储容器。
禁止使用废旧容器或带有污染物的容器。
3.禁止将农药、化肥、油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入二次供水系统中。
4.每年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五、二次供水的维护与保养1.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寿命为10年,超出该期限须进行更换。
2.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漏水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发现设施损坏或漏水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并通知相关部门。
4.二次供水设施的保养,应按照设施说明书进行,确保保养标准规范。
六、二次供水管理资料的保管1.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对二次供水管理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2.相关部门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记录、保养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备份,以备查阅。
七、节水措施1.在保证二次供水质量的前提下,使用与需求相适应的二次供水设备。
2.鼓励居民使用低冲量、节水设备,提倡节约用水。
3.二次供水设施维修和保养时,做到及时、规范,以减少浪费。
八、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小区业委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审查和修改本规程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和修改,并经过小区业委会审议通过。
十、实施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本规程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确保供水安全、有效使用水资源。
2.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管理责任1. 小区或建筑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2. 设立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居民或业主会议,宣传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和反馈。
三、供水质量控制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洗,确保供水质量卫生安全。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安装过滤器和消毒设备,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抽样检测供水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4. 如发现供水质量问题,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节水措施1. 鼓励居民或业主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2. 教育居民或业主正确使用二次供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避免供水压力过大或供水时间过长。
五、危险源防控1.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设立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防止危险源进入供水系统。
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3.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确保供水源的安全可靠。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用水、停止供水等。
2. 对严重违规行为,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居民或业主公示。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系统。
三、责任人及职责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水质,并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反馈小区居民的用水需求,并合理安排供水。
4.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居民关于供水问题的投诉和建议,并妥善解决。
四、二次供水管理措施1. 小区二次供水系统应配备水表,实行按户计量,确保居民使用水量合理、公平。
2. 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紧急供水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供水中断情况。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水管、水泵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加强维护保养工作。
4.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洗二次供水系统,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5.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供水记录,方便统计和分析居民用水情况,并据此进行供水调整。
6.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居民宣传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违规处理措施1. 居民非法占用或损坏二次供水设备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居民恶意浪费水资源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限制其二次供水使用,或者进行相应处罚。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将在小区公示三天后正式生效。
如有本制度中未规定但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管理,保障公共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二次供水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包括水源、输水管道、储水设施、净化设备、消毒设备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第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主体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消毒和清洗等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管理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七条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九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设施操作规程。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检测,并制定修缮计划。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设备,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三章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证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应当进行常规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进行水质检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检测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等。
第十七条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水箱、管道等设施。
第四章二次供水系统卫生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制定和实施清洁消毒方案,并记录消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一条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
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
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