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4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____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原始水经过处理后,供给饮用水厂、小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进一步处理,用于生产生活饮用的供水活动。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活动。
第2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要求第4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根据地理环境、水质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二次供水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水管网的设置,确保供水安全和高效。
(二)严格控制: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控制,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突出生态:倡导节约用水,提倡循环利用,保护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5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水源保护: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原始水水质符合要求,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二)水质监测: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三)设备维护:供水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四)应急预案: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6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7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二)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需求。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掌握供水情况和水质监测数据。
第3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措施第8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水源保护,建立健全的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管理。
(二)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处理技术。
(三)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6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实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由工程部负责在每年夏季每月清洗、消毒一次。
其余季节每俩月清洗、消毒一次。
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酒店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溪山色大酒店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包括供水设施、水质监测、供水调度等工作。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障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具体的责任划分如下:1.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的运营行为;3. 用户应根据规定合理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进行水质监测和供水调度。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检修等信息,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维修计划,供水企业应提前汇报给监管部门,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维修。
二次供水规章制度和职责

二次供水规章制度和职责一、引言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二次供水规章制度和明确相关职责是至关重要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排水良好,不得有污水、垃圾等污染源。
2、水箱(池)应加盖上锁,并有相应的防蚊、蝇、鼠等措施。
3、储水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对水质有污染的材料。
三、二次供水水质管理1、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色度、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等。
2、水质检测的频率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3、如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1、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并做好记录。
3、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管理1、二次供水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设备运行应保持正常,压力、流量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六、二次供水应急管理1、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2、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消毒药剂、备用设备等。
3、如发生停水、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七、二次供水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和完善二次供水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进行审查和验收。
3、协调相关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督。
4、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1.工程部每天安排专人检查每个水箱及蓄水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
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蓄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蓄水池应每隔____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蓄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酒店各部门,由酒店各部门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做好储水准备。
2、蓄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1.在蓄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动作可靠。
3.蓄水池清洗消毒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立即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蓄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5.1。
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置的消毒液。
6.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7.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蓄水池清洗消毒程序:1.排放水应提前关闭蓄水池进水阀,让蓄水池水位用到超低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正常用水,排放干蓄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____小时以内。
2.铲出蓄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3.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
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置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4.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蓄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重复用清水冲洗干净蓄水池,并排尽消毒水溶液。
5.注水。
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在蓄水池中部提取10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及送样日期。
2.采取的水样由工程部在当天安排人员送至区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1(1)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主要包括供水泵房、储水设施(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安全监控装置、供水管道、阀门、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县镇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的应用情况,建立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推荐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公布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河南省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2.方案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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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等。
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切断污染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倒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在城市自来水网管道上安装泵抽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工作。
每年应接受一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每半年至少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月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按月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经清洗消毒后仍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许可证》进行二次供水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六)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拒不整改的;
(七)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八)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
(九)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十)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的;
(十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十三)有违反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