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
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1年8月3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doc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第1条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部分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泥足城的供水受分类水价的影响。
各地要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水价之间的差距,不要使水价分类复杂化。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住建筑中用于生活的水。
包括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有城市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是指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生产工业产品或加工和维持功能活动所需的水。
(3)行政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使用的水、教科文组织、媒体组织、社会组织和非营利中介服务组织。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进行计量,按成本收费或纳入行政用水范畴。
(四)商业服务用水,是指用于商品交换(包括组织生产资料流通)和在流通过程中向顾客提供商业、金融、服务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商店、超市、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仓库、旅游业、餐饮业、摄影、美发、洗染、修理等。
)物资企业、交通运输、电信、金融保险和仓储、旅游、娱乐、建筑(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水利为盈利的中介服务机构。
(5)特殊水是指外国船舶和商业舞厅、夜总会、桑拿等使用的水。
获得特殊行业的营业执照。
价格水平应为各类水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综合平均水价的1倍。
第三条城市供水逐步实行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和费用的考核和控制工作。
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当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供水利润计算。
(1)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电耗。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应根据企业合理的人员编制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同经济成分)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地方国有(或经济成分相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可适当参照计算。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通过城市供水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价格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及构成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七条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约用水,公开透明、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八条供水企业利润率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各分类水价综合平均后,应达到城市供水平均水价。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价,改为按照居民消费的水量分段分级,用水价格随着水量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的一种水价定价机制。
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一、供水价格的确定原则。
1、以经济效益为前提,以社会公平公正性为基础,科学确定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
2、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使用目的,灵活安排供水价格;
3、政府尽可能保护农村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给予优惠政策;
4、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供水质量,防止污染,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供水价格管理措施。
1、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2、实行收费管理,按照使用量收取费用;
3、建立规范的收费体系,加强收费纪律;
4、落实差别价格政策,提高对特殊客户的优惠政策;
5、建立完善的投诉报修服务体系,有效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6、加强水价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价格宣传环境。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二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亊业健庩収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觃和觃范性文件的觃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觃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劣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庨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劢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亊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务一体化和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四章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五章输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水价的计价方式第八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省内除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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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定价权限按照价格管理目录执行。
第四条供水价格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各类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
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照城市供水范围,结合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洗浴、美发、游泳、水上游乐等行业用水。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按照供水对象的不同,采取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
水利
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和分类定价标准按照《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户按3人(含3人)以下为单位,每月核定基本用水量为7.5立方米,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基本用水量
2.5立方米。
2.阶梯式用水计量和计量水价均分为三级,级差原则上为1:1.5:3。
3.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第十二条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按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按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按照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各级水量基数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计价。
1.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各县范围内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标准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5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50%-100%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3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5倍执行。
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水价=(定额内用水基本水价×定额用水量)+(定额用水基本水价×2×超过定额用水量50%以内实际用水量)+(定额内用水基本水价×3×超过定额用水量50%—100%实际用水量)+(定额用水基本水价×5×超过定额用水量100%以上实际用水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并入城镇自来水管网或农村饮水工程等)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业灌溉供水价格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第十六条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责任按照供水、用水产权分界点划分。
对产权属于供水单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不得向用户收费;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由用户按自愿委托的原则,供用双方签订合同,供水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水价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水费管理制度,实行“水量、
水价、水费”三公开,做到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物业企业、产权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收取水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应实行抄表到户、户外计量。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
未分表计量的,由用户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用水比例。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调后,由民政部门对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要积极做好供水工作,保障用水户基本用水权利,由于单位或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用水户不能正常用水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供水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用水户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30日起废止。
《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延政发〔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