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价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分类定价标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亩征收。定额水量之内的实行计量水价,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要求,遵循“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2。缺水县区可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具体由县区发改部门确定,但不得高于1:3:6。具体比价关系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域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体责任,县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县区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主要负责非居民单位用水定额及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

第十七条合理确定中水(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建设费用,由县区发改、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鼓励用户使用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做到先买水,后供水,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规范理顺末级渠系管理,推行终端水价。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水价的执行应充分考虑贫困人口、残障人群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用水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由各县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各水管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3〕99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一、我国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对此,廖名宗博士指出:“我国曾有的关于处罚权的立法不仅层次低,而且零散不成体系。”他还指出:随着有关文件的先后失效,“目前,我国关于处罚权处于立法空白”。 (二)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罚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将行政处分等同于纪律处分,企业政企不分的特征十分显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实际中,不少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洋洋洒洒唯恐不详,而对于奖励制度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 (三)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7种行政处分,规定了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辞退等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内容和程序违法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奖惩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如果内容或执行程序违法,则企业的处罚决定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羽君指出: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它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行状况和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 (五)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亟待规范。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是一道难题,江苏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还有一些省份也进行了类似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才具有的权利,但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9年2月颁布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中国银监会2009年5月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均规定了纪律处分等方式,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赫然在列,给金融企业遵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难题。 二、对策 一是借鉴国外企业奖惩制度的立法。据笔者所知,有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越南、爱沙尼亚等国都在本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奖惩制度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行立法规制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亟需在立法上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三是废止或修订一些不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废止或修订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紧密衔接的一些法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各省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旅游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对此,廖名宗博士指出:“我国曾有的关于处罚权的立法不仅层次低,而且零散不成体系。”他还指出:随着有关文件的先后失效,“目前,我国关于处罚权处于立法空白”。 (二)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罚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将行政处分等同于纪律处分,企业政企不分的特征十分显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实际中,不少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洋洋洒洒唯恐不详,而对于奖励制度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 (三)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7种行政处分,规定了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辞退等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内容和程序违法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奖惩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如果内容或执行程序违法,则企业的处罚决定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羽君指出: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它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行状况和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 (五)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亟待规范。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是一道难题,江苏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还有一些省份也进行了类似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才具有的权利,但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9年2月颁布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中国银监会2009年5月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均规定了纪律处分等方式,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赫然在列,给金融企业遵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难题。 二、对策 一是借鉴国外企业奖惩制度的立法。据笔者所知,有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越南、爱沙尼亚等国都在本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奖惩制度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行立法规制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亟需在立法上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三是废止或修订一些不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废止或修订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紧密衔接的一些法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各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四是明确企业奖惩制度应具备的要件:严格依法制定;主体必须适格;坚持内容合法;强调合情合理;遵守合同约定;制定程序民主;履行公示告知义务;重视工会作用;建立申诉机制。五是明确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奖惩要并重;奖罚要适当;要具有适度超前性;要有助于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四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馆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要坚固,服务台设置合理。客房的门窗要牢靠,房门要安锁,窗户要备齐插销。 (二)旅馆的出入口、通道和消防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旅馆设置床铺不得少于十二张。客房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设置架子床铺或通铺的,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通铺每个铺位宽度不得小于零点八米。(四)旅馆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五)旅馆工作人员应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小于十六周岁。 第六条第六条国营、集体单位开办旅馆,须由主管部门审查;私营、合伙、个体人员开 办旅馆,须由旅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开办人持审查批件、申请书 及旅馆房屋建筑设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 签署意见,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扩大、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负责人变更、所有权 转移等情况,应当在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三日内向 原签署意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不准在走廊、过道设置床铺,堆积物品。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 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旅馆应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核查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查验其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详细、准确、逐人逐项地填 写《住宿登记簿》,不得漏项或不填。如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要求男女同房居住的旅客,应凭其结婚证或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 具的介绍信登记住宿。 凡接待外国人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住宿的旅馆,须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不准登记接待。 租用旅馆房间办公或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旅馆应凭包租单位的批件办理登记手续;包租房 间从事购销业务的,旅馆应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办理登记手续。 旅馆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送阅。 第八条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如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制度。门卫值班人员要查验出入证,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防止违法犯罪 分子混入旅馆。 (二)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国营和集体经营的旅馆应设有旅客贵重物品保险柜,并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贵重物品应与一般物品 分别保管,防止冒领和丢失。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妥为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 招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私营、合伙经营和个体旅馆也应负责做好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 (三)值班查房制度。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管好客房钥匙,凭住宿 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向旅客介绍住宿遵守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财物交旅馆统一保管;经 常巡查客房,掌握住客和来访人员情况,保障旅客生命和财物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旅馆应建立专门或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机构。国营大型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应设置保卫科(股);中小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私营、合伙、个体经营的

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办公室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办公室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和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每名员工反醒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学习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办公室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办公室全体员工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每名员工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每名员工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所学的制度,使每名员工意识到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平时不是很重

视。二是每次做完工作,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工作中不善于自我创新,不进行深入的研究。四是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不能够做到很好的自我调节,导致有时工作态端不端正从而影响到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前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将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及时总结、回头看,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我调节,在以后的工作坚决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 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主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鼓励和主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措、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甘肃省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及对策

甘肃省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及对策 杨昌宏 (河西学院历史系旅游管理甘肃张掖734000) 摘要:甘肃省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全国总体相比,还显得相对落后。对我省旅游业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分析,找出解决思路,将使旅游业成为甘肃大开发中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甘肃经济文化发展的支柱产业。 关键词:甘肃开发旅游业“瓶颈”对策 甘肃省旅游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另一方面,尽管甘肃地区近年来旅游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东部沿海发达省份横向比较,差距还很大。旅游业的开发程度和产出水平与旅游资源大区的地位不相称,旅游经济效益不明显。这与甘肃的历史、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与东部地区相比,由于历史和生态的原因,导致甘肃地区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恶劣,并造成了地广人稀、内部市场需求规模小,制约了投资和生产性投入及投资市场的形成,并进一步造成了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设施不足,社会进步发育程度不高,相对封闭,科技文化水平明显低下,人才外流;市场经济不发达;城镇化水平较低;工业结构比较单一……,可以说,甘肃优势明显,劣势也明显,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优势和劣势还会相互转化。因此,必须坚持辩证法,全面地辨证地评价甘肃发展旅游业的优势和劣势,实事求是地指导甘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甘肃省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有: (一)观念不到位,资源本底不清是根本的制约因子 甘肃旅游业总体尚处于后进状态,其根本原因还是落后的思想观念,阻碍和限制了甘肃旅游业的发展。甘肃旅游业发展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不是资金,而是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落后的旅游意识在根本上长期制约了甘肃旅游业的大发展。 甘肃各级领导干部对旅游业的认识虽然有所提高,但不少部门和地区对旅游业的产业地位‘政策措施’财政收入和管理职能没有完全定位,没有把旅游业当作一项经济产业去培养,而是热衷于办工厂、开矿山。因此,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作为一项经济产业的形象不鲜明,资金投入不足,各相关产业、行业和部门与旅游业发展的联系合作不够紧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乏力。 旅游意识不强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对甘肃旅游资源的独特优势和潜力认识不足。导致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迟缓,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就目前而论,甘肃旅游资源开发量还不到位。旅游投入低,缺乏`有计划、系统的旅游开发建设。很多景区仅仅是设门售票,没有进行基本层次的观光游览,这种状况实际上是对甘肃旅游资源的浪费。此外,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市场,开发市场的观念淡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很强。 明确旅游业的地位,这虽是旅游发展中的第一步,但却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多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政府和企业对旅游业的态度影响程度的多少,因而对其后的各项工作均有深远影响。如果缺乏强烈的发展旅游意识和产业观念,发展旅游业要取得成功难度很大。 此外,对甘肃旅游资源的不清楚,也进一步限制了甘肃旅游业的信心和决心。由于对甘肃的旅游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的普查和评价,对整个旅游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自然环境、开发价格、客源前景都还没有一个全面科学的统计和分析、因而不利甘肃旅游资源的国内外比较和综合评价,也不能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资源观上的浅层次,使得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长期受到忽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工作心得: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工作心得: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服务行政等新型国家观的进一步确立,行政机关的职能不仅局限于保护国家安全与国家的独立,维持社会秩序,其也应有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保护社会环境,发展经济、公共服务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传统的“命令服从式”强制行政行为就必然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开始自觉的尝试运用富含民主色彩,符合人道精神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对行政奖励进行全面的理论研究,不难发现政府的行政奖励权利很少受到法治原则的规范和制约。由于行政奖励法律之间机制的严重缺陷与无力,使行政奖励的价值大打折扣,也使行政奖励的激励效果不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行政奖励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极大发挥。 一、行政奖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阙如 我国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对行政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外,也有一些法律对行政奖励有所提及,还有一些行政奖励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等。但是与行政奖励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相比,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 (1)缺乏统一的行政奖励规范。由于行政奖励可得利益的额外性和不确定性,致使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没有像其他行政行为的规定那么完善,立法机关没有像规范行

政处罚那样专门立法,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行政奖励仅仅是根据行政机关的主观及社会影响来奖励,没有统一的标准,奖励数额、奖励类型、奖励次数、对有功人员的保护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彰显出行政奖励急需制定法律规范。 (2)行政奖励内容立法规定空白,缺位。行政奖励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具有更强的激励性和优越性,因此它被广泛的应用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立法而言,已经有大量的行政奖励规范的存在,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对行政奖励主体、行政奖励原则、行政奖励类型、行政奖励程序等通过立法给予规范。 (3)缺乏行政奖励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是制约权力的制度保障,没有程序的制约权利会很容易乱权和肆意。行政奖励也需要有行政奖励程序对行政奖励进行约束。某些领域的行政奖励完全没有程序可言,仅仅是政府自己的“任意行为”。如果有相关法律给予规范则,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则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有功人员的权益。 2.监督上的乏力 现实中行政奖励的监督乏力,一是没有法律上的条文做支撑,二是因为在行政奖励的过程中监督流于形式,处于落空的状态之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奖励程序规定的监督乏力,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的依法施奖,同时也剥夺了公民参与行政奖励过程的机会与途径,损害了相对人的知情权,更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3.救济上的不畅 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大多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方式,但对于行政奖励的救济却不明确。行政奖励纠纷救济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系统的内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草案稿)

附件1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

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坑塘、冰川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和乡村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保护水生态,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最新项目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资料

项目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公司项目的运作效率,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项目为组织形式的工作考核,包括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的考核。 第3条项目考核采取二级考核体制,即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对项目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2章项目考核小组 第4条公司成立项目考核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企业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小组组长。 第5条项目考核小组是公司项目考核的领导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考核方式。 2.监督项目管理部的日常考核。 3.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记录,确定项目考核结果。 4.监督考核结果的应用情况。 5.处理项目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投诉。 第3章公司项目考核整体设计 第6条项目整体考核内容分为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成本执行情况、项目质量执行情况三个方面。 第7条在项目考核中,各项考核的内容和相应权重如下表所示。 考核内容及权重表

第8条 项目开始前,由工程部经理拟订各指标权重与考核评价的标准,报项目考核小组核准后,由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第4章 项目进度考核 第9条 项目进度由项目管理部进行日常记录与考核,项目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与考核记录报考核小组进行审查。 第10条 项目进度考核分为总进度考核和阶段性进度考核,采取项目延期率指标进行考核。 1.总进度延期率是指考核项目实际完成周期超出计划完成周期的程度。 2.阶段性进度延期率是指考核项目关键性阶段进度实际完成周期超出计划完成周期的程度(完成周期以最后一次批准的变更计划周期为准)。 第11条 项目延期率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其中负值表示提前率。 %100-?= 项目计划执行天数 项目计划执行天数 项目实际执行天数延期率 第12条 项目进度考核的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设项目延期率为P ,项目延期率考核得分为A ,则: 1.当-20%≤P <0时,A=100+100×|P|; 2.当P=0时,A=100; 3.当0<P ≤20%时,A=100-100×|P|×2; 4.当P>20%时,视为整个项目失败,取消该项目的考核资格,整个项目考核得0分。 第13条 项目进度考核总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项目进度考核得分=项目总进度考核得分×80% + 项目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20% 第14条 对于项目存在多个阶段性关键进度时,项目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按照多个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对于不存在阶段性进度的工程项目,项目总进度考核得分即为项目进度考核得分。 第15条 项目进度考核流程如下。 1.项目启动后,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拟定项目工作目标,明确项目总进度和关键性阶段进度,经公司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2.关键性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确认单”,提请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核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3.项目终验后,视为项目结束,项目经理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确认单”,提请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核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㈡有不与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㈢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㈣有熟悉相关法律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㈢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㈣防洪、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㈤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㈥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㈡科技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㈢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㈣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㈤其他相关公用事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㈡重要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㈢勘察、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㈣单 ,依照其规定。 ,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 ,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㈢ 。 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㈠编制文件;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对投标人进行资会议;㈤组建评标委员会;㈥举行开标会议;㈦评标并确定中标人;㈧签订承包合同。 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我国企业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段华友海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婉琼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任何一个想长久发展的企业都必须建立自己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的成败与企业的激励机制往往是密不可分的。这不仅是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剧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迫切需要。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激励机制。如何运用好激励机制是每个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激励,激励机制,员工 现代企业的管理思想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的,人力资源已成为现代企业的战略性资源。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如何有效地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则是决定现代企业管理成败的关键。可见,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并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性。 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曾对激励下过定义,他们认为,激励是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也就是说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努力去完成组织的任务,实现组织的目标。激励,简言之就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去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努力完成组织任务,实现组织目标的特定行为的过程。 而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是现代企业运作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 一、激励理论及其类型 (一)激励理论。研究企业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是行为科学理论。长期以来,西方各国的许多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人的激励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包括: 内容型激励理论:注重研究影响行为的变量的性质,主要回答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 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对人们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某些关键因素,弄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或控制人的行为,这类理论主要有期望理论,目标理论和强化理论; 状态型激励理论:是从需要的满足与否或状态来探讨激励问题的主要有公平理论和挫折理论; 综合激励理论:是试图将各种激励理论归纳起来,克服各个激励理论的片面性,从系统的角度结合人的行为激励过程探讨激励问题。 学习和研究激励理论的目的,就是在组织中建立起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员工的潜能都发挥出来,全面提高绩效。 (二)激励的类型。激励的类型有很多种,具体有以下几种分类: 1.物质激励。是指通过物质刺激的手段,鼓励职工工作。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基本上是受经济性刺激物激励的,物质激励是一种基本的,非常有效的激励手段。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物质需要是人们最低层次的需要,但物质需要是人们生存发展必

某市旅游管理条例(doc 14页)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

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毁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旅游设施,开发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28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28 【实施日期】1997.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5日)废止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28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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