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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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创应用和爱护旅行资本,促进旅行业成长,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创扶植、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应用旅行资本和举措措施,为旅行者供给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办事的家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投入,加快旅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改良旅行情形,鼓舞和搀扶旅行业成长,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家当。

成长旅行业保持多种经济成分合营成长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表里的组织和小我多渠道、多情势投资开创旅行资本,扶植旅行举措措施,介入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同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筹划、扶植、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分应依法实施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做好旅行业的开创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本开创与爱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本,是指可认为成长旅行业开创应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和平易近俗风情。

旅行资本的开创,保持应用与爱护相结合,实施可连续成长的原则。

积极成长具有处所特点和平易近族特点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平易近当局在对全省旅行资本进行普查的差不多上,研究制订全省旅行业成长总体筹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成长筹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本普查评估的差不多上,制订本辖区的旅行业成长筹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8〕1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推进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强省转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计划支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对旅游发展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的用地规模、结构、时序。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上确定的旅游业重点项目,从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为旅游业重点项目预留一部分指标。

对有条件开展城乡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允许利用周转指标保障旅游业重点项目和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保障用地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通过旧房收购、土地复垦等办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

旅游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6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论甘肃旅游地方性立法及其完善

论甘肃旅游地方性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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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 甘肃如何从加强地方立 律责任 5 方面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 条例》 增加为 法 的角度结合实际 、 突出重点 、 立足特色 , 建立和完 8 7 条 , 章 3 将原《 条例》 的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 分 为两 章 , “ 即 规划 与 建设 ” “ 和 促进 与发 展 ”细 化 、 , 善旅游地方性法规 , 着力促进和保障甘肃旅游事业
后 访 问 日期 :0 2 3 3日。 21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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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w . . ma2 1 6 OO 3 .t 。 最 后 访 问 日期 :0 esq c //0 0 1 /OO 2hm q o 1 o 2 1 2 年 3 6日。 月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治区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7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景区建设工程,着力扩大旅游投资消费规模(一)加快大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积极推进景区资源整合管理,尽快组建20个大景区管委会,对大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综合执法和经营管理职能。

依托大景区管委会依法组建旅游开发公司,对大景区实施市场化建设运营,搭建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景区建设。

加快20个大景区、30个精品景区、50个特色景区建设进度,到2020年,构建形成“235”布局的100个重点旅游景区体系。

(各市州政府,省旅游局、省编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大景区项目投资开发力度。

围绕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积极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体验内容丰富、文化内涵深厚、带动能力强劲的旅游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大景区建设,加快推进大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游步道、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建设。

将具备条件的大景区项目列入甘肃省“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三期规划;将亿元以上大景区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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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旅游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游资源。

禁止在旅游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办旅行社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省内经济组织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兴办旅游企
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合资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遵守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可根据需要在旅游区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对具有一定危险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发布各类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旅游业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旅游经营者及导游人员提交的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或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或答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培养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文明经营。

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理、导游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标志。

第二十条饭店、车(船)公司的经营者申请接待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审批,取得定点资格证书和标志后,方可从事旅游涉外业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对参观范围根据规定做出明确标志。

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不能拍照、摄影的景点应在显著位置做出明确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旅游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应征得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物,妨碍旅游者游览活动。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外国旅游者在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按对等原则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环境、资源和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的,依照《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聘用无证人员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无证上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精品资料推荐…………………………………………………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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