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晋政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体育、文物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见附件2)2 应急指挥体系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旅游法》总则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
社会 效益
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
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
(2014.9)
国务院
Safe Healthy Hygienic Convenient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
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
举例 《宪法》 《合同法》、《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旅游法》10章
29 19 16 11 8 8 7 8
4
2
1 2 3 4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者
经济 效益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 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第五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晋财行[2007]339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7]339号)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2007年11月14日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资金投向第三条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晋文旅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文旅发〔2021〕4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省文旅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2021年7月5 号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推动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一)接待累积奖1.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
2.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外过夜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3.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内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二)大宗旅游奖1.包机奖游客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4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6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8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200元。
游客5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6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8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0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20元。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2021年7月6号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文化市场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投诉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坚持统一受理、分流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具体承担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消费者投诉;(二)受理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对以上六个市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办理,汇总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四)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山西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护

力 量 对 全 省 的 文 物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系 统 深 入 的调 查 研 究 和 科 学 论 证 , 并 根 据 旅 游 市 场 需 求 及 开 发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确 定 是 否 对 其 开 发 及 如 何 开 发 , 明确 文 物 资 源 保 护范 围。 3 保 证 开 发 主 体 的合 法权 益 。 文 物 . 旅 游资源开发不 可能单靠政府 , 目前 , 山 发 , 且 取 得 了明 显 的经 济 效 益 , 并 因此 要
主体 为抢先夺得 开发具有较 高旅游禀赋
的重视。 西省是一 山 个文物大省, 丰富的
文 物 资 源 为 山 西 创 造 了 可 观 的 经 济 效
法律保护
文物旅 游资源为 山西 带来 了可 观的
经济效益 , 为有 效 开 发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 应 以 法 制 手 段 对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加 以科 学 规 划 , 时 , 山西的 实际 出发 , 定 和颁 同 从 制 布 有 关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规 章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使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 开 发 走上 一 条健 康 的发 展 之 路 。 1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善 旅 游 环 境 。要 . 完 加 快 山 西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步 伐 , 必须 有 法 律 作 保证 , 行 依 法 治 旅 。 目前 , 管 已 实 尽
盲 目追 求高投入 、 回报、 高 迅速 见效 的短
期 开 发 方式 。因 此 , 用 法 律 手 段 加 以规 利 范和 保护 开 发主体 的合 法地 位和权 益 , 可 以激 发 其 开 发 热 情 ,保 护 其 开 发 积 极 性 ,使 更 多 更 具 实 力 的 开 发 主 体 能 从 其 长远投资利益来开发文物旅游资源。 4 加 强 执 法 力度 ,依 法 打 击 文 物 犯 . 罪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物 作 为 一 种 文 特 殊 的 商 品 , 引 起 了社 会 上 更 多 的 人 关 注 。一 些 不 法 分子 大 肆 盗 掘 古 墓 葬 、 遗 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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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旅游业、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