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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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水利工程是保障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的1.合理定价,确保水利工程持续稳定地发展;2.保障公民的基本水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3.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三、定价原则1.市场规律原则,根据供需关系确定价格;2.社会公益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需求;3.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防止价格垄断、操纵。

四、定价依据1.水资源成本,如水资源采集、净化、输配等成本;2.水资源需求与供应状况,市场态势的动态变化;3.财政支出,如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成本。

五、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下列方式定价:1.政府定价,由政府指定水价标准;2.企事业定价,由水利工程运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水价标准。

六、价格调整1.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的动态变化,可以适量调整;2.价格调整需提前公示,并在一定时间内听取社会各界意见;3.价格调整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审批程序。

七、监管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2.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营企业的监管,严格防止价格不合理行为;3.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不公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

结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经济建设需求的价值导向。

其执行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共同维护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V+D)/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一、概述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的核算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

二、核算管理对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供水控制工程、水质调整工程、调峰调节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三、费用核算基本原则1.单位费用核算原则。

各类费用应根据用途、品种、使用年限等因素分别核算,确保费用可以精确反映每一项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

2.成本计算原则。

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真实可靠性。

3.单位费用合理原则。

各项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凭空捏造,不能随意增加,确保每项费用合理、合法并能够明细核算。

4.费用预算原则。

针对各项工程和项目,应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

四、费用核算种类及标准1.建设投资费用建设投资费用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水位和水源环境保护费用、工程基础设施费用、施工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项目规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2.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过程中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水、电、人工、化学药品、维修保养和运输等。

运行费用应该根据水利供水工程的运转情况进行综合预估,并在运营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的一些后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监督、考核、审计等。

管理费用应合理设定,不得高于运行费用和建设投资费用的10%-15%。

4.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主要指供水工程维修等费用和长期的保养费用等。

该费用应根据供水工程实际状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五、,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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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还贷款支出。

是指供水经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

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预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并由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

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制度规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围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算。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经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

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标准即将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 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同功能或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防洪库容公益服务分摊比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死库容+兴利库容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排涝时间)行洪排涝水量(或行洪行洪排涝分摊比例= 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供水总量(或洪水时间生产经营分摊比例=第十七条(供水与其它生产经营分摊)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同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可以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B B A A A A ⨯⨯⨯+系数=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B B A A B B ⨯⨯⨯+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 其中:A ——年非农业供水量B ——年农业供水量A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B ′——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第四章 供水税金及利润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一条(非农业用水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1、()m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价供水净资产=2、各类供水总量非农业年均供水量价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净资产=计⨯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 为按第三章第 条规定的分摊系数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第五章 供水量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 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

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依据。

第六章 各类供水水价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农业用水量用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农业用水价格=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非农业用水量水计价利润)、费用)+(非农业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价格=非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1[1收比率)率)+(教育费附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营业税税率)格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价计营业税及附加)=非非农业用水价格(含利⨯÷{}]()(1[(1]1[(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非农业用水量)-应征所得税税率非农业用水计价净利润(费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转税、所得税)=非农业用水价格(含流+⨯÷÷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2.4)%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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