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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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执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管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管理措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安全完成。

第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方便后续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应当遵守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和环保工作,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立项文件后方可开始实施。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工期要求等重要信息,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调研、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等,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项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调整设计方案,解决设计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建设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加快城乡建设进程,提出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及各单位在基础建设领域的活动,以及涉及基础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基础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环境,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基础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强调科学规划,注重效益评估,提倡社会参与。

第五条基础建设应当注重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产业升级。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方案,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基础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规划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础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基础建设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规划调整的情况,需重新编制规划方案,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基础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前期评估、调研、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投资管理法规执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透明,项目预算严谨。

第十二条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三条基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加大投资或调整资金计划,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及时调整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施工任务,控制项目成本,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基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报批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基础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一、前言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铁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项目。

2. 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3.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协助项目部门,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4.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移交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立项阶段管理1. 项目启动(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确定项目经费,编制项目预算计划和投资方案。

2. 项目规划(1)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书,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质量、成本等内容。

(2)明确项目分工和责任,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设计阶段管理1. 设计编制(1)综合各方面需求,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审批。

(2)设计负责人负责设计过程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

2. 设计审查(1)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明确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施工阶段管理(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的控制。

(2)每日召开施工例会,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2. 安全生产(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做好施工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

(2)严格遵守现场作业规程,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六、验收阶段管理1. 竣工验收(1)项目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2. 完工移交(1)工程竣工后,项目部门组织移交工程资料和设施。

基建项目制度管理汇编范本

基建项目制度管理汇编范本

基建项目制度管理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基建项目的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决策、程序规范、合理设计、计划管理、权责一致等原则。

二、基建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第四条基建项目的决策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进行,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三、基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项目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的会审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照预期目标顺利实施。

第十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四、基建项目后期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项目后期管理应包括项目运行状况监测、设施维护保养、费用结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汇编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汇编不一致的,以本汇编为准。

注:本汇编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基本建设处制度汇编范本

基本建设处制度汇编范本

基本建设处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基本建设处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本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基本建设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出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等,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项目立项后,基本建设处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等。

三、设计与施工第八条基本建设处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设计,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察和筛选,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验收与结算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处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当办理项目结算手续,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和决算。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处应当定期向学校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汇编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公安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公安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安基建项目管理,保障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基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基建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开展的各类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公安基建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基建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合理投入、严格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基建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开展基建项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划和立项方案,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基建项目立项方案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应当依法合规,符合各项标准和要求,确保立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基建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充分考虑,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民意。

第三章基建项目设计管理第九条基建项目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基建项目设计应当依法取得设计许可证,并根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需求、安全性和环保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设计方案的专业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基建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确保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

第十四条基建项目施工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基建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基建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

基建管理工程制度样板

基建管理工程制度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民营、外资等各所有制企业的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安全环保、高效节约。

第四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项目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质量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成本管理原则,控制项目成本,确保工程建设在合理预算范围内完成。

第七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时间管理原则,按时完成项目,确保工程建设能够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信息化管理原则,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九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智能化管理原则,通过智能化技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环保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工程建设。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经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编制项目计划书,并制定项目管理工作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等。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书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项目管理计划,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小组应编制项目进度计划,每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并及时调整计划。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小组应编制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费用估算、设备采购费用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小组应编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的影响等内容。

【基建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

基建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基建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建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统一。

第四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确保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岗位职责等,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各环节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同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工作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工程规划与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规划与设计是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应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功能和布局,确保工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选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应与施工、验收等环节紧密结合,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案,确保工程设计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是基建管理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投资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细心监理、严格验收、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依法合规,诚信守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立项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信息,明确工程范围、计划投资、工期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立项文件应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时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项目立项文件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设计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客观分析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规范、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应经业主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应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至上、进度稳定、执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基建办职能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办职能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一、引言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是学校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基建办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汇编。

二、基建办职能1.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2.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3.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升级,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4.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隐患。

5.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预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

6.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维护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7.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提高基建工作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8. 负责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对外合作和交流,促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三、内部管理制度1.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1)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基建办应根据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基建项目计划,报请学校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审批。

(2)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基建办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基建办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4)基建项目监理制度:基建办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基建预算制度:基建办应根据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定,编制基建项目的预算,报请财务部门审批。

(2)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基建办应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的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基建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基建决算制度:基建办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后,编制基建项目的决算,报请财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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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文件目录××××××××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

建设资金包括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依法规范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优质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六条(资源节约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勤政廉洁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

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学校工作体制)学校成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具体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职责)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部门采购;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采购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部门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的职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资产处、信息办、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信息办负责基建项目中涉及弱电的需求审核,设计方案阶段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负责维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弱电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弱电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第十一条(基建程序)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提出建设项目的依据)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教育部及建设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决策程序)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学校基建部门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

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学校基建部门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开工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学校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第二十二条(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合理编制标书)基建部门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

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招标采购部门会同基建部门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招标采购部门会同基建部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第二十七条(执行质量规范标准)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选择设计方案)学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严格质量要求)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基建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学校(代甲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和检查)学校基建部门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全过程管理)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学校基建部门要主动协调建设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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