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几个技术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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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的几个技术问题摘要:本文结合工程实际,针对在应用现行规范进行消防电气设计时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并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超高层写字楼消防电气设计手动报警按钮非消防电源的切除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e current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n fire control electrical design problems in, put forward the feasibility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and briefly analyzed.

keywords: tall office buildings fire electrical design manual alarm button the fire power removed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建筑用地越来越多,土地资源越来越珍贵,这促使各类建筑向高层发展,因而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重。超高层建筑一般都建设在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由于超高层建筑的楼层多,建筑高度高,对消防的要求也比普通的高层建筑要高得多,相应得建设资金投入大,运行设备多,安全运行标准高,因此设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很多。当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控制和消灭火灾、保障人员疏散、减少火灾损失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消防电气设备得可靠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深圳市某大厦为例,本工程为一商业-办公综合超高层建筑,建设用地面积8089.94 m2,总建筑面积162129.67 m2。地下四层,地上四十四层,其中裙楼五层,建筑高度为199.50m。第十六层和三十二层为避难层,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

一、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问题。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8.3.1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例如:在本工程中一个半径30m的圆形商业区,附近有两个疏散出口,属一个防火分区,有的设计人员只在中心设一个按钮,虽然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一个”和“30m”的原则。但并不执行疏散出口“宜”设报警按钮得要求。火灾时因为按钮不在人员逃生必经得疏散路线上,报警的几率是非常小的,可以说形同虚设。因此,遇到这样的设计问题,我们一定要灵活运用规范,应首先满足报警按钮“应”设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要求。其次才能遵循“30m”和“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一个”的原则。而只按30m的原则设置报警按钮是不完全满足规范要求,也是不负责任的。

二、防火卷帘的控制问题。

电动防火卷帘门主要起隔离作用,其本工程设置位置在地下汽车库、裙房商业区及自动扶梯周围,按建筑的防火分区界限安排。一般的电动防火卷帘门内外侧各设一对烟感器、温感器,除了控制

箱(一个)可设在内侧或外侧外,内外侧还应各设一个手动启停按钮,距地1.4米左右明装,而位于自动扶梯周围的电动防火卷帘门,其烟感器、温感器只设在外侧(本层工作区一侧)。

从电动防火卷帘门的工作方式来区分,可分为两种:一为隔离式,一般设在防火分区边界的出入口处,一旦探测器报警并确认火灾,防火卷帘门一步降到底,同时喷淋系统开始向起火区和卷帘门喷水。二为疏散式,一般疏散通道上,烟感器报警后经确认(人工确认或两个以上探测器报警)先降金属卷帘至距地1.8米处,如火势发展,温度升高,则温感器动作后防火卷帘门再降至地面。两次动作之间的时间用于门内人员逃离。

无论哪种电动防火卷帘门,在超高层建筑中整个消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动作不是独立的。因此,电动防火卷帘门两侧从属于卷帘门控制箱的烟感器、温感器,均应与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回路相接并在一个系统内工作。

规范中关于防火卷帘的规定有以下三方面:(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5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8条均要求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两次降落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一次下降到底。(2)两规范均要求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3)对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只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要求其两侧宜设置手动控制按钮。前两个方面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火灾时人员疏散及逃生的方便快捷;而后一方的规定

是为了非火灾状态探测器误动作时,能强制开启防火卷帘,所以为“宜”,而不是“应”。两本规范并不矛盾,仅是出发点不同,我们应结合实际工程认真领会规范实质,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才能做出合理的设计。

三、非消防电源的切除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9条都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由于消防设备总能量一般小于普通设备负荷总容量,因此总配电室的总计算负荷一般不包括消防设备容量。为了火灾扑救方便,防止消防队员扑救时的触电事故,保障消防设备的用电安全,防止因过载使电气线路起火,造成火势蔓延扩大,因此在消防人员进入火场进行扑救之前应切断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用电。不过切断非消防电源时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文解释切断非消防用电的有关部位是指起火的防火分区或楼层。切断顺序应考虑按楼层或防火分区的范围,逐个实施,以减少断电带来的不必要的惊慌。在火灾确认后,当两探测器“与”门报警或消防泵启动后,才可以切断非消防电源,特别是在面积较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这样可以防止因探测器误报引起的切非而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事故。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总线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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