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保险学复习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损失分担说:在承认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前提下,着重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

合作,共同分担的事实,并认为该理论适用于各种保险。

2.损失赔偿说: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3.逆向选择: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时,

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的做出买卖决策,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并失去了平衡供求,促进交易的作用,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4.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5.投保单: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

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6.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7.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额度。

8.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

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受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9.机动车商业保险:指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

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

10.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1.比较债保险: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同时

也按该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12.成数和溢额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它既有成数再保险

的优点,又包括溢额再保险的长处,从而弥补了成数和溢额各自安排方式的不足。13.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

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14.不定值保险: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指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在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15.混合型保险:

16.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

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二.简答

1.可保保险的条件有哪些?

答: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行为所致和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人们在保险保障后有道德风险是为什么,保险人要如何应对?

3.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答:职能:1)基本职能:补偿职能,分摊职能

2)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4.说出三种以上保险分类方式?

答:1)保险的性质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

2)实施的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3)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4)承保方式的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5.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6.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隐瞒)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误告、漏告)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欺诈)

7.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到保险人的代应求偿,那

么对被保险人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惩罚?

答:《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

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请

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8.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有名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有偿性合同,附和性合同

9.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1)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