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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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 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精编文档).doc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13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掌握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加强死因分析与监测,推动《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

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第四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

第五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一)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1、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转出单位为报告责任单位。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为提高我市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生死亡评审制度。

一、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保健部具体组织落实。

二、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织评审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评审组成员至少由7-9人组成。

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市妇幼保健院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职责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XX市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历。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送评审材料,市妇幼保健院组织评审,评审情况报市。

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2周内报送至潍坊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因失误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实用文档.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范围
对发生在本院内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我院出现新生儿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及时、准确的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必须在一周内讨论死亡病例,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写在危重病人讨论记录本中。

三、院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
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防止死亡、不可防止死亡的结论。

四、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新生儿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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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按照《**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要求,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五、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六、回避原则:省级、地市级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七、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

八、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九、每年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发现一例、上报一例、评审一例。

1。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1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看)

1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看)

长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市、县两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二、通过评审明确死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做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分别写出半年及全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三、评审时间
5岁以下儿童死亡实行市、县二级评审。

市、县两级每年各召开二次死亡评审会议,县级评审时间分别为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市级评审时间为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

四、评审程序
(一)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死胎、死产及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死亡调查报告》、《死亡调查附卷》、完整病历复印件及病历摘要。

(二)评审前将死亡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交给“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预阅并书写病历摘要。

(三)按照十二表格评审方法进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根据《儿科学》第六版教材的标准和《ICD-10》做出5岁以下儿童死亡诊断和分类。

(四)评审时认真做好记录。

(五)评审结束后,应将每一例评审结果、专家意见或建议等向相关单位进行反馈。

(六)将评审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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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生儿死亡评审
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
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 进行讨论。
2、经过审定将所有的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
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 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
围生期的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的
是进一步降 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
3、围生儿死亡评审的标准 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
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的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
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
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 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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