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企业上述各类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核准、计划控制、监督、指导及对投资效果的评估等。
企业代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属本办法规范范围,但企业需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投资方向第五条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且企业应具备相应营运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六条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间节点、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 】63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 】35 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引言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和管理。
2.评估对象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
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3.1 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
评估机构应当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评估师评估师是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师必须具备评估师资格证书,并遵守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评估程序和方法4.1 评估程序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必须规范和完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5.评估结果与应用评估结果是评估工作的核心输出,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结果应当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评估对象的资产估值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
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管理决策;•用于企业的资产交易和股权转让;•用于企业的股权激励和融资决策;•用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宁政发[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
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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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3) 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4) 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5)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一)核准管理。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
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
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六)有关投资协议;(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项目重大调整)(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估)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考核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